| 索引号: | msqrmzf-2026-00334 | 发布机构: | 明山区人民政府 |
| 信息名称: | 关于通知董威威为行政复议第三人的公告(送达公告) | 主题分类: | 通知公告 |
| 发布日期: | 2026-07-15 | 成文日期: | 2026-07-15 |
| 废止日期: | 文 号: | ||
| 关键词: | |||
关于通知董威威为行政复议第三人的公告(送达公告)
本明政行复﹝2026﹞26号
董威威:
本溪市公安局明山分局于2026年5月27日对你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本公明治行罚决字﹝2026﹞231号),李杰对该决定不服,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依法已予受理。经审查,本机关认为你与本次行政复议案件处理结果存在利害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六条的规定,本机关依法通知你为本案行政复议第三人,并向你送达《第三人参加行政复议通知书》。
本案办理过程中,本机关先后采取电话通知、邮寄送达等方式向你送达文书,均因电话无人接听、邮寄文书被退回等原因无法有效送达,已穷尽常规送达方式。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八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现依法通过公告方式通知你为第三人,参加行政复议。
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1.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依法送达。
2. 请你自送达之日起三日内,向本机关提交书面陈述意见、身份证明、相关证据材料;如需委托代理人参加复议,一并提交授权委托书。
3. 你享有陈述、申辩、举证、质证等复议权利,同时应当依法配合行政复议案件审理。
4. 逾期未提交材料、未参加行政复议审理的,不影响本案正常审理,本机关将依法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特此公告。
单位:本溪市明山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
地址:本溪市明山区滨河北路1678号,1005办公室
电话:024-44599369
公告日期:2026年7月15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