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msqrmzf-2024-00244 | 发布机构: | 明山区人民政府 |
信息名称: | 明山区住宅小区物业服务质量提升三年行动实施方案 | 主题分类: | 本明政办发 |
发布日期: | 2023-09-04 | 成文日期: | 2023-09-04 |
废止日期: | 文 号: | 本明政办发〔2023〕14号 | |
关键词: |
明山区住宅小区物业服务质量提升三年行动实施方案
本明政办发〔2023〕14号
明山区住宅小区物业服务质量
提升三年行动实施方案
各街道办事处、区直相关部门:
经区政府同意,现将《明山区住宅小区物业服务质量提升三年行动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明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9月4日
明山区住宅小区物业服务质量
提升三年行动实施方案
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深入推进新型城镇化建设有关重要指示精神,全面落实《辽宁省公共信用信息管理条例》《辽宁省物业管理条例》《本溪市物业管理条例》及《民法典》等物业法律法规,进一步规范和加强物业服务行为,提高物业行业整体服务质量,全面提升辖区物业管理规范化水平。结合明山区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坚持新发展理念,按照创新社会治理、加强基层建设的总体要求,推动形成“党建引领、政府组织、基层主导、业主主体、市场运作”五位一体、良性互动的物业服务综合管理格局,推动我区物业服务水平全面提升,促进物业服务行业迈上新台阶。
二、基本原则
(一)坚持党的全面领导。加强社区物业党建,充分发挥街道、社区党组织对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工作的领导作用,建立党建引领下的多方参与、协调运行机制,形成住宅小区治理合力,推动物业管理与基层治理深度融合。
(二)坚持以人民为中心。把服务居民、造福居民作为物业服务质量提升的出发点和落脚点,结合老旧小区改造、无物业小区治理补短板等,破解居民反映强烈的物业管理问题,提高业主自我管理能力,满足人民群众美好生活需要。
(三)坚持共建共治共享。推动物业管理纳入基层社会治理体系,发挥政府组织协调作用,调动职能部门、街道社区、居民、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社会组织等积极性,参与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实现决策共谋、发展共建、建设共管、效果共评、成果共享。
三、工作目标
统筹推进党建引领、街道属地管理、行政执法跟进、规范业委会运行、提升物业服务质量等工作,探索有效改进物业管理工作的方式方法,促进物业管理与基层社会治理深度融合,构建“党委领导、政府组织、居民参与、企业服务”的物业管理新格局。
2023年,物业管理水平明显提升,创建5个红色物业小区、2个物业服务二级标准住宅小区,全面推行准物业服务等级标准,打造一批管理规范、服务优良、环境宜居、安定和谐的住宅小区。
2024年,业主委员会组建率、物业服务覆盖率明显提高,业主委员会组建率达到50%以上、3万平方米以上老旧住宅小区专业物业管理达到50%以上;党建引领社区治理框架下的物业管理体系进一步健全,街道指导物业管理工作的能力进一步增强,老旧(无物业)小区物业服务取得突破,物业行业突出问题治理取得显著成效。
2025年,全面建成党建引领社区治理框架下的物业管理体系,街道、社区管理力量和能力全面增强,物业管理长效机制基本形成。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党的组织实现广泛覆盖,形成“属地综合管理、市场规范有序、业主和谐自治”的物业管理局面。
四、工作任务
(一)建立健全物业管理监督工作机制
1.政府加强全面领导。负责对辖区内物业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把物业管理相关工作作为“一把手”工程,建立健全相应综合协调推进机制,制定年度计划,明确工作目标,组织街道办事处、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及有关单位,统筹推进物业管理各项工作,协调解决物业管理重大问题。将提升住宅小区物业服务质量专项行动纳入政府重点工作,制定具体实施方案,明确分管领导、责任机构,加强检查考核,努力推进物业服务提升工作落地见效。
2.物业主管部门统筹协调。负责指导监督辖区物业服务活动,加强协调调度,强化督查考核;建立物业管理联席会议制度,指导监督开展物业服务提升工作,做好住宅小区评先创优的考核;建立健全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人员培训制度;负责物业服务企业信用档案的建立和管理,会同有关部门依法协调处理物业服务活动中的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和信访矛盾纠纷;建立健全人民调解、行业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的多元化纠纷调解机制,化解物业管理纠纷。
3.街道落实主体责任。统筹做好物业管理监管工作,组织、协调、指导业主委员会组建,负责老旧(无物业)小区日常管理,落实物业服务缺失小区的临时托管事宜;健全物业联席会议制度,参加物业承接查验,指导监督物业管理项目的移交和接管工作;充分利用“吹哨报到”工作机制,做好“接诉即办”“未诉先办”工作,协调解决群众反映的物业管理问题,并加大综合执法力度。
4.社区抓好具体落实。社区党组织引导建立议事协商机制,组织居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居民代表等定期召开议事协商会;推动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党组织建立工作,协调解决物业管理问题,调解矛盾纠纷;协助街道对业主委员会履职情况、物业服务企业履约情况进行考评;积极引导业主自治管理,监督业主委员会的运作。
(二)提高党的组织覆盖率、业主委员会组建率、专业物业服务覆盖率
5.加强党建引领。街道、社区党组织要把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党建工作列入议事日程,加大工作推进力度,抓好党组织组建工作。对无物业服务的住宅小区(独栋楼)提供基本物业服务、生活服务和安全管理,率先把党组织建起来。全面落实“双向进入、交叉任职”,在业主委员会成立和换届时引导和支持业主中的党员积极参选业主委员会委员,通过法定程序担任业主委员会委员。2023-2025年,实现红色物业覆盖率分别达到30%、60%、100%以上。
牵头单位:区委组织部
责任单位:区住建局、区民政局、各街道办事处
6.提高业主委员会组建率。加强分类指导,积极推动党建引领下业主委员会组建工作。社区对尚不具备成立业主委员会条件的住宅小区(独栋楼),主动承担业主委员会相关职责。街道、社区党组织要积极引导党员业主参与管理住宅小区公共事务,着力提高有物业服务企业管理的住宅小区业主委员会组建率,重点做好住宅小区业主委员会组建工作。2023-2025年,住宅小区业主委员会组建率分别达到40%、60%、100%以上。
牵头单位:各街道办事处
责任单位:区住建局、区民政局
7.提高专业物业服务覆盖率。街道、社区要推动召开业主大会,引导小区居民通过民主决策,共同决定从自行管理、委托物业服务企业统一管理、委托专业单位进行专项服务、委托其他物业管理人进行管理等多种形式中选择合适的物业服务形式,逐步扩大住宅小区特别是老旧小区物业服务覆盖率。2023-2025年,老旧小区专业物业服务覆盖率分别达到35%、65%、100%以上。
牵头单位:区住建局
责任单位:区民政局、各街道办事处
(三)开展专项治理,全面提升住宅小区物业服务水平
8.强力推进老旧小区改造后物业管理提升工作。针对老旧小区“收费难、难收费,物业服务标准低、不到位、矛盾纠纷多”等突出问题,积极引导优质物业服务企业对改造区域进行规模化管理,共同维护改造成果,实现老旧小区居住条件安全、居住功能完备、生活环境舒适、配套设施完善、文化传扬彰显、社区治理规范的总体目标,让居民共享发展成果。街道具体负责各自辖区内无物业小区(独栋楼)物业管理工作,对无物业小区(独栋楼)进行全面排查摸底,建立台账,确立合适的物业服务形式。一是完善小区设施。积极争取项目资金,通过项目、政府、社会、业主等多方筹措资金,重点对小区围墙、大门、技防、道路、立面、绿化等硬件设施进行改造提升。二是实施物业全覆盖。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原则上全部实行封闭式管理,规模较小的连片老旧小区,在已封闭的基础上,就近托管,整合小区规模,“统一打包”等方式,选聘有实力的物业服务企业进行管理;对于暂时无法实行专业化管理的无物业小区(独栋楼),街道、社区居委会成立物业服务机构(中心、站)负责物业管理工作,争取实现物业管理全覆盖。三是优化网格设置。结合无物业小区整治,将社区网格员、业主委员会、物业公司、小区志愿者、在职党员、楼栋长等各方力量全部纳入住宅小区治理队伍,实行网格化领导开展工作,调动社会力量参与小区综合治理。
牵头单位:区住建局
责任单位:区民政局、区综合执法大队、各街道办事处
9.开展小区环境综合治理。制定小区综合环境治理方案,加大小区美化、绿化,道路修补、完善垃圾收集设施设备、划定停车泊位、建设充电桩等配套设施建设,积极争取项目资金,加大老旧小区基础设施改造。城市管理执法部门要加大执法力度,将执法延伸到住宅小区,着重解决住宅小区违章搭建、侵占公共部位、破坏公共绿地、占用消防通道、“窗改门”、“住改商”等突出问题。对照物业等级服务标准,逐步监督物业企业提升服务质量,多举措推进标准化小区建设。
牵头单位:区住建局
责任单位:区综合执法大队、区自然资源局、市场监管分局、明山公安分局、消防救援大队、各街道办事处
10.推进智能安防社区体系建设。开展“智慧安防小区”创建,按照“政府推动、市场运作、居民自愿、多方收益”原则,引导社会企业、发动居民群众参与建设,因地制宜探索多种众筹方式,支持承建运营商投入网络宽带、监控平台、监控探头及运维服务,强化周界智能安防功能,入口智能门禁功能,车辆入口智能管理功能,并实现将居民小区开发企业、物业服务企业自建的视频监控摄像头统一接入公安机关视频监控平台。对于新建小区,住建、公安部门要把“智慧安防小区”建设作为新建居民小区建设的必备条件进行验收,推动信息技术与社区治理深度融合,构建设施齐全、服务便捷、管理精细、环境宜居的智慧小区。完善住宅小区安防体系建设,开展平安社区建设。
牵头单位:区委政法委
责任单位:区住建局、公安分局、区信息服务中心、各街道办事处
11.建立物业动态考核制度。将物业管理工作纳入区直部门年度目标管理考核。加强物业服务行为监管,严格落实《辽宁省公共信用信息管理条例》,健全物业企业信用信息管理体系。强化合同管理,按照“质价相符”原则,指导业主和物业企业协商确定物业服务内容和收费标准,以合同方式规范物业服务和收费行为。建立“双随机、一公开”常态化工作机制,制定《关于推行物业管理服务质量考核制度的暂行办法》,完善守信联合激励机制、失信联合惩戒机制和严重失信淘汰机制,规范物业服务行为,促进行业优胜劣汰,对考评评分高的物业企业,发放流动红旗。对考评评分低的物业企业,督促属地办事处及时约谈,责令整改,限期销号。建立对街道、社区物业管理工作考核机制,加强对物业服务企业的动态检查考核,建立物业服务住宅小区管理考核制度,每季度开展1次集中检查考核。物业服务企业履职不到位的,列入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管理及信用评价,与政策扶持、荣誉奖励、承接项目等直接挂钩,提高物业企业服务管理水平。
牵头单位:区住建局
责任单位:市场监管局、消防救援大队、各街道办事处
12.强化对物业服务企业监管。严格执行物业服务企业退出制度。物业行政主管部门定期对物业服务企业进行信用等级评定,实施差别化管理。定期开展物业服务市场秩序专项整治活动,加大对物业服务企业侵犯业主权益、未取得营业执照工商资质、挂靠经营等行为的查处力度。对长期脱管、不履行职责和侵犯业主合法权益等不合格的物业企业,要坚决予以清出物业管理市场。
牵头单位:市场监管局
责任单位:区住建局、区综合执法大队、公安分局、各街道办事处
13.规范物业承接查验管理。新建住宅区物业交付使用前,区物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直相关部门,组织有关专家、街道、社区居委会、前期物业服务企业和开发建设单位共同完成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承接查验。加强物业承接查验的备案管理,明确开发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责任。
牵头单位:区住建局
责任单位:区综合执法大队、公安分局、市场监管局、各街道办事处
14.加大物业服务公开力度。建立物业服务事项公开公示制度,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公示业主委员会应履行的职责,业主的权利和义务,企业的权利和义务、服务项目、服务等级、服务标准、计费方式、服务电话,以及《本溪市物业管理条例》、相关部门单位投诉电话等内容,主动接受业主或物业使用人的监督。各住宅小区必须在5月底前完成以上信息的公示工作。物业服务企业要主动加强与业主的沟通和交流,通过小区宣传栏、物业办公场所、广播、报刊、网络、问卷调查等形式,宣传物业服务知识、业主权利和义务,以及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等内容。
牵头单位:区住建局
责任单位:区综合执法大队、公安分局、市场监管局、各街道办事处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由政府区长任组长,分管副区长任副组长,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区综合执法大队、自然资源明山分局、区司法局、区民政局、区卫健局、各街道办事处等部门为成员的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区住建局(区住建局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具体负责工作的推进落实,各责任单位严格按照职责分工要求全力抓好各项具体工作,确保工作取得实效。
(二)加大投入力度。积极整合各类项目、资金支持,加大投入力度,完善基础设施,增强配套功能。根据居民小区整改投入情况、小区规模及规范化提升工作情况,积极争取上级主管部门予以资金支持,鼓励和引导物业企业加大资金投入,提升物业管理水平。区财政安排专项资金采取“以奖代补”方式予以扶持,完善小区设施,改善小区环境。
(三)强化协作联动。物业主管部门发挥牵头抓总作用,多方协调解决物业纠纷,形成共治共管强大合力。住建、公安、应急管理、自然资源、消防等相关部门,以及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讯、有线电视等经营单位,按照各自职责认真做好物业服务区域内的职能工作,建立权责统一、齐抓共管长效管理机制。
(四)广泛开展宣传。充分利用电视、网络等各种途径,加大物业服务政策法规的宣传力度,营造全社会共同关注、支持、参与的浓厚氛围。各有关部门、物业企业和街道办事处、社区居委会要通力合作,密切配合,切实抓好宣传教育落实工作,让广大居民充分了解物业管理服务相关政策规定,理解和支持物业管理工作。
附件:1.明山区住宅小区物业服务质量提升三年行动领导
小组成员名单;
2.明山区住宅小区物业服务质量提升三年行动相关部门职责清单;
3.明山区关于推行物业管理服务质量考核制度的
暂行办法;
4.2023年住宅小区(物业小区)台账明细表;
5.2023年住宅小区(非物业小区)台账明细表。
附件1
明山区住宅小区物业服务质量提升
三年行动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组 长:周大庆 区委副书记、区长
副组长:徐海源 区委常委、副区长
赵庆凯 副区长
成 员:刘 冰 区委组织部副部长
徐颖春 区委政法委副书记
丛 宇 区财政局局长
张广福 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局长
王 刚 区综合执法大队队长
程 昕 区自然资源局局长
荣宝清 区应急管理局局长
奚广锐 区民政局局长
王凤祥 区司法局局长
宋 磊 区卫生健康局局长
金玉思 明山分局副局长
刑子龙 明山区消防救援大队队长
冯 林 明山区交警大队大队长
黄高建 生态环境局明山分局局长
侯立新 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局长
刘玉国 明山街道办事处主任
周 斌 北地街道办事处主任
郑天勋 新明街道办事处主任
高 成 高峪街道办事处主任
赵大勇 高台子街道办事处主任
王生雨 卧龙街道办事处主任
崔己龙 牛心台街道办事处主任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区住建局,张广福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刘小川同志任办公室副主任,负责日常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实行继任制,因换届、调任等原因离开的成员,其继任者自然成为小组成员。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起草有关文件,做好会议组织准备、记录和会议纪要整理;负责会议决定事项的组织实施,落实领导小组交办的物业服务提升方面的具体工作;安排部署全区物业管理提升工作重要活动,统筹协调重大问题;对各成员单位进行督促、检查,组织进行定期评比,及时通报工作进展情况。
附件2
明山区住宅小区物业服务质量提升三年行动
相关部门职责清单
1.区财政局。加大老旧(无物业)小区改造资金扶持力度,做好经费保障工作。
2.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协调相关职能部门和街道整合住宅小区各类资源,加强物业管理日常监管;负责组织开展物业管理考核;加快老旧小区改造,完善居民小区道路、管网、照明、外立面改造、垃圾分类设施等配套设施;负责指导开展居民小区环境绿化,补植绿化树木,指导物业公司做好树木日常管护和修剪。
3.区综合执法大队。负责查处住宅小区周边摆摊设点、占用和毁坏绿地、小区周边小广告张贴、商铺“门前五包”等违反城市管理相关法律法规行为。
4.自然资源明山分局。负责对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定进行建设、未经批准进行临时建设、改变规划用途、违规使用土地等违反《城乡规划法》《土地管理法》等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认定。
5.区民政局。巩固提高社区居委会建设工作,推进社区党组织书记通过法定程序担任居民委员会主任、社区“两委”班子成员交叉任职,补齐配强社区居民委员会成员;发挥居民委员会下设的各类委员会参与红色物业创建工作。
6.区司法局。开展物业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宣传,发挥基层司法所作用,及时调解处理各类物业矛盾纠纷,规范物业管理行为。
7.区卫生健康局。负责指导物业管理区域加强疫情防控、公共场所卫生、保障饮用水卫生等工作;指导健康教育、病媒生物防治活动的开展。
8.公安明山分局。配备安装技防物防设施设备,加强居民小区治安防范,指导监督物业管理企业安保服务;负责社区流动人口和租赁房屋等治安管理工作;依法查处物业服务区域内违规燃放烟花爆竹,设立、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等行为,饲养犬只、家禽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
9.明山交警大队。指导物业服务区域交通秩序管理,依法处置车辆乱停乱放行为。
10、明山消防救援大队。负责督促物业服务企业依法履行消防管理职责,并指导督促相关部门依法开展消防监督检查工作;依法查处电动自行车违规停放充电、占用消防通道、消防设施设备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等消防法律、法规的行为。
11.生态环境明山分局。负责受理居民涉及环保问题投诉,依法查处物业管理区域内及周边生产经营噪声、污水、废气超标和违规排放油烟等扰民行为。
12.市场监督管理局。开展沿街各类经营主体规范整治,加强日常监管,创造良好经营环境;负责受理物业服务区域内违反市场监管法规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等方面的投诉,并依法进行处理;对物业服务企业违反市场监管法规的经营行为依法查处;对物业管理区域内电梯等特种设备进行定期安全检测,监督物业服务企业承担相关责任。
13.街道、社区(居委会)。负责辖区范围内老旧(无物业)小区的日常管理工作,整合各类资源,改善小区环境,引导物业进驻;指导成立业主大会筹备组、业委会换届改选小组,加强对业委会人选的推荐和审核把关,加强对业主委员会的监督和领导,对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做出违反法律法规的决定,责令限期改正或予以撤销其决定,并通告全体业主;负责建立物业联席会议制度,统一调度、处理、督促落实各类物业管理问题;指导和监督区域内物业管理日常工作,及时受理、处置物业管理区域内矛盾纠纷;建立物业管理联动机制,接受物业服务企业退出项目的预警报告,协调解决物业服务企业退出和交接过程中出现的问题;负责对违反物业管理有关法律法规行为,及时制止并向有关部门报告。
14.物业服务企业。严格履约,按照服务区域规模足额配备保安、保洁、维修、绿化等各类从业人员,满足物业服务需求;积极开展物业服务质量提升工作,完善配套小区设施设备,加强从业人员培训教育,提高从业人员素质,提升物业服务质量;严格落实“服务收费”双公示制度,向业主公示物业服务内容、服务标准、收费标准、监督电话;及时受理、处置物业管理区域内矛盾纠纷;积极开展物业管理法律法规、条例、规定等政策宣传;积极配合物业主管部门、街道社区开展全国文明城市、国家卫生城市、国家园林城市创建迎复检、常态化疫情防控等工作;做好住宅小区内设施设备的紧急维修、日常维护保养等工作,保障居民正常生活。
15.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讯等经营单位。按照向最终用户收取有关费用的要求,对居民小区各类管网、通讯线路及其设施进行改造完善,集中清理私拉乱接各类线路问题;积极配合街道社区、物业企业做好物业服务区域内的紧急维修、日常维护保养,保障居民正常生活。
附件3
明山区关于推行物业管理服务质量考核
制度的暂行办法
为进一步加强物业服务质量监督考核,不断提升明山区物业服务质量,加快创建文明城市进程,提高广大居民幸福感、获得感、安全感,制定本办法。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理念,充分发挥物业管理在服务基层社会治理、改善人民群众居住环境中的关键作用,以完善基础设施、优化居住环境、加强物业管理、提升服务水平为目标,坚持日常监管与考核评定相结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按照服务合同内容、服务标准、收费标准与物业服务等级相统一的原则,定期对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质量情况进行评比通报。
二、评议内容及标准
明山区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质量考核以《辽宁省物业管理条例》《本溪市物业管理条例》《本溪市住宅物业星级服务标准(试行)》等文件为依据,对照物业管理等级规定的“合同履行(小区环境、公共秩序维护、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养护、保洁服务、绿化养护、安全生产与消防安全)、收费信息公开、百姓热线解决、政府指令文件执行”等四个方面,以现场打分、业主评价的方式,进行综合评定并以通报的形式向社会公布。根据考核结果,90分及以上的物业服务企业评为优秀;将严重失信、综合评价分值60分以下的物业服务企业评为不合格,向社会公布;60分以下黄牌警示,由业委会督促其整改,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按程序退出。具体评议要求及评分标准如下:
(一)住建、属地办事处、社区等多部门日常综合评定占10分,业主委员会和业主代表日常综合评定各占5分(20分)。
(二)物业合同履行情况评定(50分)
1.基础管理:
(1)服务企业:建立并严格执行服务质量、服务收费等企业管理制度和标准。各类资料齐全,巡查保养记录规范,没有不良信用记录。(5分);
(2)服务人员:有物业项目服务团队;配备服务项目负责人;企业管理人员经物业管理专业培训、持证上岗,并有员工培训计划。制定完善各类应急预案和操作规程(5分);
(3)小区环境:卫生干净整洁,小区内无烟头、果皮、纸屑等垃圾,雨污水井无明显杂物,积雪及时清扫、积水及时疏散(5分);
2.小区秩序:小区各出入口应当设置保安室,配备24小时值守秩序维护员;(5分)
3.保洁清运:有专人每日进行清洁;每日有清洁质量检查,做好记录。垃圾日产日清,每周对垃圾箱进行清洗和消毒;垃圾桶无异味、无蝇虫、外围整洁,无散落;(5分)
4.小区绿化:小区内无枯死花草树木,草坪、绿篱、造型树修剪整齐,无病虫害(10分)。
5.收费信息公开:严格执行合同收费标准,无不合理收费、捆绑消费和擅自加价行为;(5分)
6.安全生产与消防安全:消防安全设备运行良好。每天小区内有专人巡逻,重点部位和区域重点巡查;有巡查记录。每年进行1次消防、电梯、给排水、供配电应急处理演练,并有相关记录;(10分)
(三)共用部位收益公开、公示:共用部位和公用设施设备有台帐,并有巡检维护保养记录;(5分)。
(四)百姓热线解决情况:无信访投诉、无安全管理事故和跑、冒、滴、漏等现象;无擅自改变小区公共区域或共用部位设施用途并进行经营的行为;及时报告并制止私搭乱建、擅自改变房屋性质和用途(20分)。
(五)政府指令及文件执行情况:积极配合相关部门、社区做好业主委员会成立相关工作(5分)。
三、评议流程
日常监管:采取定期检查与不定期抽查、随机走访与明察暗访等多种方式,结合平时工作反馈、业主随机调查问卷、物业管理合同及业主投诉、信访事项调查核实等情况,对各物业企业日常管理服务情况进行综合评定。
现场核查:每季度开展一次集中评议。由明山区住建局牵头,各办事处、各社区、业主委员会及业主代表参与,依据评议标准对住宅小区物业服务情况进行现场评分,并签字确认。
评议公示:由明山区住建局牵头,组织各相关部门和单位召开会议,通报综合评分情况,确定评比名单并予以公示。
通报整改:对评为优秀的物业服务企业,发放流动红旗;对评为不合格的物业服务企业,由业委会督促其整改,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按程序退出。
四、评议结果运用
明山区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质量考核实行“积分制”,并与物业管理服务等级评定考核挂钩。每季度评议综合得分90分以上的评为优秀,并积极推荐省、市级物业管理示范小区;得分60分以下的物业企业,并整改不到位的,将按程序予以退出。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宣传,营造氛围。要充分运用网络、电视、报刊、新媒体等多种方式,加强宣传报道,营造人人支持、人人监督的良好氛围;各物业企业要广泛利用宣传栏、微信群等渠道,定期将检查评议结果在小区进行公示,切实保障居民的知情权、监督权、建议权,合力推动物业服务市场健康有序发展。
(二)各司其职,协同推进。各相关部门(单位)要积极配合,精心组织,把推行明山区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质量考核制度纳入年度重点工作。
(三)严格程序,动态管理。在组织评选过程中要实事求是,把实地核查、现场评分、业主监督贯穿到整个评选过程中,每季度评议完成后及时通过微信公众号、曝光台等进行公示,切实督促物业服务企业转变管理方式,提高服务质量。
相关文件:(图解版)《明山区住宅小区物业服务质量 提升三年行动实施方案》政策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