处理好“四大”关系 发挥街道人大工委职能作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常务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办事机构和其他工作机构。”这一规定为设立街道人大工委提供了法律依据。街道人大工委是区人大常委会派驻街道办事处的工作机构, 负责联系街道辖区内的人大代表,组织代表开展活动,反映代表和群众的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常务委员会交办的监督、选举以及其他工作,并向常务委员会报告工作。
设立街道人大工委是加强基层民主法制与民主政治建设的重要举措。街道人大工委是基层民主政治建设的前沿阵地,是人民群众参与国家事务管理、行使当家作主权利的基本形式和可靠途径。充分发挥街道人大工委在经济社会发展中职能作用应处理好“四大”关系:
一、 街道人大工委与上级人大的关系
街道人大工委是区人大常委会的派出机构,在区人大常委会的领导下,围绕常委会工作重点和社会热点问题,为代表履职服务,组织代表学习培训、授权监督工作、视察调研活动、联系群众等活动,并负责向区人大常委会报告工作,接受区人大常委会监督和指导。人大街道工作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委员的任免,由区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提名,常委会会议任免。
二、街道人大工委与街道党工委的关系
中国共产党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坚持党的领导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本质要求和最大优势,是做好人大工作的根本保证和关键所在。街道人大工委必须自觉接受街道党工委领导,定期向街道党工委汇报工作,使街道党工委及时了解人大工作情况,获得街道党工委对人大工作的领导和支持。同时,紧紧围绕党工委的中心工作开展人大相关工作。
三、 街道人大工委与街道办事处,司法机关的关系
街道办事处是人民政府派出机关,与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都由作为国家权力机关的人大产生。街道人大工委在区人大常委会授权下,对街道办事处以及辖区内行政部门、司法机关的工作进行监督,督促其依法行政、公正司法。同时,为了反映和实现人民群众的利益,共同促进辖区经济社会发展,街道人大工委还要积极支持依法行政、公正司法,切实将法律法规贯彻落实到基层,使街道办事处、司法机关相互配合、协调一致的开展工作,推动街道各项工作有序进行。
四、 街道人大工委与代表的关系
街道人大工委是联系人大代表的桥梁和纽带,要为代表履行职务提供认真细致、热情周到的服务:认真组织代表学习宪法及相关法律法规、时事政治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理论;定期向代表通报工作情况,不断拓宽代表知情、知政渠道;做好各级人大代表与选民保持经常联系和代表述职的组织服务;组织好代表视察调研和提出建议、议案工作,按照程序报上级人大批转有关部门办理,并将办理落实情况及时向代表反馈;同时,加强同代表所在单位的联系,解决代表在履职过程中出现的困难和问题,努力为代表行使职权创造有利条件,使代表更具有履职热情,为辖区经济社会建设贡献力量。
街道人大工委在推进街道工作民主化、法治化和促进地区经济发展中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作用,只有捋清捋顺“四大”关系,才能在发挥职能作用的时候,不行差走偏,正确的履行职能,发挥好监督、保障、促进、推动的作用,为促进区域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尽职尽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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