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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山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

来源:明山区人大常委会 发布时间:2013-08-02 09:53:16 浏览次数: 【字体:

(2013327明山区第八届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明山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常委会)议事程序,提高议事质量,保障其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等有关法律规定,结合常委会的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常委会会议议事要充分发扬民主,实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

第二章  会议的召开

第三条常委会会议一般每两个月召开一次,如特殊需要可提前或延后召开。

常委会会议由主任召集并主持,主任可以委托副主任召集并主持。

第四条召开常委会会议时,常委会组成人员出席会议人数必须超过半数才能举行。

常委会组成人员应按时出席会议。特殊原因不能出席会议时,应向常委会主任或副主任请假。

第五条常委会会议议程草案由主任会议拟定后,提请常委会会议决定。

常委会会议期间,如需临时调整议程,由主任或主任会议提请常委会会议决定。

第六条召开常委会会议,一般应在会议召开前七日,将会议日期、会议议程建议,以书面或电话以及电子邮件形式通知常委会组成人员和有关机关或部门,并将会议审议的报告和参阅材料,同时送达常委会组成人员;特殊需临时召集的会议时,采取临时通知。

第七条常委会组成人员应当认真履行自己的职责,在参加会议之前,应根据会议的议题,认真研究会议文件,了解相关情况,准备审议意见。

常委会各工作机构要围绕会议议题做好调查研究,写出调查报告,供常委会组成人员审议时参阅。

第八条常委会举行会议时,区人民政府区长或副区长及有关政府组成人员、区人民法院院长或副院长、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或副检察长应列席会议。

常委会各工作机构负责人列席会议;

各街道人工委主任列席会议;

必要时,邀请有关部门负责人和部分市、区人大代表列席会议。

列席常委会议的人员有建言权,没有表决权。

第九条常委会会议审议议案、工作报告时,有关机关部门负责人应到会听取意见,回答询问。

第三章  议案的提出和审议

第十条主任会议可以向常委会提出属于常委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常委会会议审议。

区人民政府、区人民法院、区人民检察院可以向常委会提出属于常委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主任会议决定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或先交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调查研究,提出报告,再由主任会议提请常委会议审议。

常委会组成人员三人以上联名,可以向常委会提出属于常委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主任会议决定是否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

主任会议决定不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的议案,应向提议案人说明。

第十一条列入常委会会议议程的议案,提议案机关部门的负责人或者提议案人应向常委会会议作出说明。提议案的机关和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应当提供有关常委会议资料或材料。

第十二条列入会议议程的议案,在审议中如有重大问题需要进一步研究的,经主任或者主任会议提出,出席会议的常委会组成人员过半数同意,可暂不作表决,交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进一步调查,提出报告,再提请下次常委会会议审议。

第十三条列入常委会会议议程的议案,在交付表决前,提议案的机关部门或者提议案人要求撤回的,经主任会议同意,对该议案的审议即行终止。

第十四条常委会认为必要时,可以组织关于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并根据调查委员会的报告,作出相应的决议或决定。

第四章  听取和审议工作报告

第十五条区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区人民法院、区人民检察院应适时向常委会报告工作。报告的书面材料一般应在常委会会议举行十日前,送交常委会办公室。

区人民政府向常委会作工作报告,应由区长或副区长或委托有关政府组成人员到会作报告。区人民政府向常委会作的工作报告,应经区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或经区长或主管副区长主持研究确定。

区人民法院、区人民检察院向常委会作工作报告,应由院长、检察长到会作报告;正职因故不能到会时,可以委托副职作报告。

第十六条常委会审议的议案或工作报告,根据情况作出相应的决议或决定。

区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区人民法院、区人民检察院对常委会的决议、决定,应认真贯彻执行,并在规定时限内将执行的情况和结果以书面形式报告常委会。

第十七条常委会会议闭会后,应及时将审议意见,印发区人民政府、区人民法院、区人民检察院和有关部门研究办理,有关机关或部门应根据会议要求,在规定的时限内将办理结果报告常委会。

常委会各工作机构按照有关规定的要求,做好常委会会议通过的决议、决定和审议意见的督办工作,并向常委会报告督办结果。

第五章  询问和质询

第十八条常委会会议对议案和有关报告进行审议时,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区人民法院、区人民检察院应当派有关负责人员到会,听取意见,回答询问。

第十九条常委会组成人员三人以上联名,可以向常委会书面提出对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区人民法院、区人民检察院的质询案。质询案应当写明质询对象、质询的问题和内容。

第二十条质询案由常委会主任会议决定,交由受质询的机关答复。主任会议可以决定由受质询机关在常委会会议上口头答复,或者由受质询机关书面答复。主任会议认为必要时,可以将答复质询案的情况报告印发常委会会议。

第二十一条质询案以口头答复的,由受质询机关的负责人到会答复。质询案以书面答复的,由受质询机关的负责人签署。提质询案的常委会组成人员的过半数对受质询机关的答复不满意的,可以提出要求,经主任会议决定,由受质询机关再作答复。

第二十二条列入常委会会议的质询案,在未作出答复前,提质询案的常委会组成人员要求撤回的,经主任会议同意,对质询案的审议即行终止。

第六章  发言和表决

第二十三条常委会组成人员在常委会会议上要积极发言,发言和表决不受法律追究。

第二十四条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列席人员在常委会会议上的发言,要围绕议题,力求简明扼要。

第二十五条表决议案由常委会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

表决结果由会议主持人当场宣布。

第二十六条交付表决的议案,如果有修正案,先表决修正案。

第二十七条常委会表决议案,采取按表决器的方式,也可以采取举手或其他方式。

第二十八条本规则自通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