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山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议事规则
(2013年3月27日明山区第八届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的规定,结合明山区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区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以下简称主任会议)由常委会主任、副主任组成。
第三条主任会议由主任或受主任委托的副主任召集并主持。
第四条主任会议讨论决定问题,要充分发扬民主,广泛听取意见,坚持民主集中制的原则。
第五条主任会议讨论、决定的主要事项:
(一)建议召开人民代表大会的会期及会议议程草案。
(二)决定常委会会议的会期及会议议程草案。
(三)向常委会提出属于常委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
(四)审议常委会的工作报告、工作要点、计划、总结以及人大工作的专题报告。
(五)听取和审议区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区人民法院、区人民检察院的专项工作报告。
(六)听取、审查关于代表议案、意见、建议的办理和重要来信来访案件的查处工作情况的汇报。
(七)领导、协调办公室和工作委员会的日常工作,检查常委会和主任会议交办事项的办理情况。
(八)指导、协调街道人大工作。
(九)讨论、审议上级人大机关以及区委交办的有关事项的办理情况。
(十)决定向常委会提请任命的人选。
(十一)研究、决定常委会自身建设方面的问题。
(十二)处理常委会其他的重要日常工作。
第六条主任会议议题由常委会主任或主持日常工作的副主任提出、确定。
第七条举行主任会议时,人大常委会办公室提前两天将开会日期、会议内容通知与会人员。临时召集的会议,可临时通知。
第八条主任会议不定期召开,必要时可临时召集。
第九条常委会工作机构的负责人,根据需要列席主任会议。根据会议内容,可以邀请“一府两院”负责人或有关人员列席会议。列席人员由主任或召集会议的副主任决定。
第十条主任会议由常委会办公室记录、整理存档,主任会议决定的事项,由常委会办公室或有关工作委员会负责办理落实。
第十一条本规则自通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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