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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山区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

来源:明山区人大常委会 发布时间:2013-08-02 09:55:10 浏览次数: 【字体:

 2013327日明山区第八届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明山区人民代表大会的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明山区人民代表大会审议、决定事项和选举,必须坚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的十八大精神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充分发扬民主,实行民主集中制,依法履行职责。

第二章  会议的准备和举行

第三条区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每年举行一次。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认为有必要,或者有五分之一以上的人大代表提议,可临时召集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第四条区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由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召集。每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在本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完成后的两个月内,由上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召集。

第五条区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代表出席,始得举行。

第六条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召开前,做好下列准备工作:

(一)提出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报告;

(二)通过本次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资格审查报告;

(三)提出上一次区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代表议案和建议、批评、意见处理情况的报告;

(四)提出会议议程草案;

(五)提出主席团和秘书长名单草案;

(六)提出议案审查委员会和财政预算审查委员会名单草案;

(七)决定列席人员名单;

(八)围绕大会议题组织人大代表视察;

(九)召集政府、法院、检察院负责人会议商定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的各项准备工作;

(十)其他事项。

第七条区人民政府在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召开前,做好下列准备工作:

(一)提出政府工作报告;

(二)提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及其执行情况的报告;

(三)提出财政预算及其执行情况的报告;

(四)征集人大代表的意见,做好人大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答复或办理的准备工作;

(五)其他事项。

第八条区人民法院在人民代表大会召开前提出区人民法院工作报告及做好其它准备工作。

第九条区人民检察院在人民代表大会召开前提出区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及做好其它准备工作。

第十条区人大代表在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召开前,要认真阅读会议的有关文件和资料,走访选民,做好提出议案或建议、批评、意见的准备。

第十一条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在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召开15日前,将会议日期和建议会议审议的主要事项通知代表,并将会议有关文件发给代表。

临时召集的区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不适用本款规定。

第十二条每届区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召开15日前,按地区,以街道为单位组成代表团,推选团长、副团长。代表团可分设代表小组,推选组长。

第十三条区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召开前,召开预备会议,选举主席团和秘书长,通过会议的议程、议案审查委员会、财政预算审查委员会以及会议其他有关事项。

预备会议由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持。每届区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的预备会议,由上届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持。

第十四条主席团主持区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主席团决定的事项 ,须主席团全体成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五条主席团第一次会议推选主席团常务主席若干人,推选主席团成员若干人担任每次大会全体会议的执行主席,并决定下列事项:

(一)会议日程;

(二)副秘书长的人选;

(三)议案暂行办法;

(四)议案的截止时间;

(五)执行主席分组名单;

(六)其他事项。

第十六条主席团常务主席可以对会议日程作必要的调整。

第十七条代表团根据大会的要求召开本团全体会议审议有关事项。

第十八条主席团听取大会秘书处或各代表团审议有关事项的意见以及有关机关的说明,依法提出相应的决议、决定草案,提交大会审议表决。

第十九条主席团常务主席可以就重大的专题,召集有关代表讨论或审议。根据主席团决定,国家机关或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必须参加会议,汇报情况,回答问题。

第二十条主席团可以召开全体会议,听取人大代表就有关事项发表意见。

第二十一条区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设秘书组。在主席团领导下,办理主席团交办的事项,处理会议日常工作。

第二十二条区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时,人大代表因病或其他原因不能出席的,必须经本人所在代表团向大会秘书组请假。

第二十三条区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公开举行。必要时可邀请新闻单位采访报道。

第三章  议案的提出和审议

第二十四条主席团、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区人民政府、区人民法院、区人民检察院,可以提出属于区人民代表大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主席团决定提交大会审议表决。

代表十人以上联名,可以向人民代表大会提出属于区人民代表大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交议案审查委员会审议,由主席团决定是否列入会议议程。

第二十五条大会议案审查委员会负责提出大会议案处理意见的报告,经主席团审议通过后,向大会报告。

第二十六条列入会议议程的议案,提案者应提出关于议案的说明,并提供有关的资料,由主席团审议决定提请大会全体会议表决。

第二十七条列入会议议程的议案,在交付主席团审议表决前,提案者要求撤回的,经主席团同意,会议对该议案的审议即行终止。

第二十八条需要进一步调查研究的议案,经主席团决定,授权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进行工作。审议的结果报下次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备案或提请区人民代表大会下一次会议审议。

第二十九条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在会议期间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由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办事机构交由有关机关、组织研究处理,并负责在大会闭幕之日起三个月内,最迟不超过六个月,答复人大代表,并抄报区人大常委会有关部门。

第四章  审查工作报告、

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财政预算

第三十条区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期间,对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区人民政府、区人民法院、区人民检察院向会议提出的工作报告,经代表审议后,作出相应的决议。

第三十一条区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全体人大代表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进行审议,并作出决议。区人民代表大会预算审查委员会,对关于财政预算执行情况和财政预算的报告进行审查,向主席团提出审查报告,主席团审议通过后,将这个报告的决议草案提交大会审议、表决。

第三十二条在区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一个月前,区人民政府、区人民法院、区人民检察院,应就拟提请代表大会审议、审查的工作报告的主要内容向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报情况,区人大常委会就有关内容进行初审。

第三十三条在区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根据区人民政府的建议,可以审议决定对本行政区域内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财政预算部分内容的变更。

第五章  地方国家机关组成人员的选举、辞职和罢免

第三十四条区人民代表大会会议选举办法,由大会全体会议通过。

第三十五条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区长、副区长、区人民法院院长、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人选,由主席团或者十人以上代表联合提名;出席本溪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人选,可以由各政党、各人民团体联合或者单独推荐候选人,也可以由代表十人以上联名推荐候选人。主席团应将全部候选人名单提交全体代表酝酿、讨论,根据多数代表的意见,确定正式候选人名单。

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候选人,应在代表中提名。

第三十六条候选人的提名者应向会议介绍候选人的基本情况,并对人大代表提出的问题作出必要的说明。

第三十七条区人民代表大会会议选举,按大会选举办法进行。选举结果由会议执行主席宣布。

第三十八条区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区长、副区长、区人民法院院长、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出辞职的,由主席团将辞职请求交由代表审议后,提请大会全体会议决定是否接受辞职。

第三十九条区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十分之一以上的代表联名,可以提出对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组成人员、区人民政府组成人员、区人民法院院长、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和出席本溪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罢免案,由主席团交由代表审议后,提请大会全体会议表决,或者依照本规则第六章的规定,由区人民代表大会下次会议根据调查委员会的调查报告审议表决。

罢免案应写明理由,并提供有关资料。

罢免案提请大会全体会议表决前,被提出罢免的人员有权在主席团会议或大会全体会议上当面或书面提出申辩意见。

第四十条区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出的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或者接受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辞职,或者罢免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职务,须报经本溪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本溪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罢免出席本溪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须报本溪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代表职务被原选区罢免时,其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组成人员的职务自行解除,由主席团或者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予以公告。

第六章  调查委员会

第四十一条主席团或者十分之一以上的代表联名,可以提议组织关于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由主席团会议审议决定提请大会全体会议表决。

调查委员会由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委员若干人组成,提请大会全体会议通过。调查委员会组成人员由主席团在代表中提名。调查委员会可以聘请专家参加调查工作。

第四十二条调查委员会进行调查的时候,一切有关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公民都有义务如实向它提供必要的材料。提供材料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公民要求调查委员会对材料的来源保密的,调查委员会应予以保密。

第四十三条调查委员会应当向区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提出调查报告。区人民代表大会根据调查委员会的报告,可以作出相应的决议或决定。

区人民代表大会可以授权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区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听取调查委员会的调查报告,并做出相应的决议或决定,报区人民代表大会下次会议备案。

第七章  发言和表决

第四十四条区人大代表在区人民代表大会各种会议上的发言和表决,不受法律追究。

第四十五条代表在大会全体会议上发言,应当准备书面材料,在会前向秘书处报告,由大会执行主席安排;在大会全体会议上临时要求发言的,经大会执行主席许可,始得发言。

第四十六条大会全体会议表决议案,须由全体代表的过半数通过。表决结果由会议主持人公布。

第四十七条会议表决案采用投票方式、举手方式或者其他方式,由主席团决定。

第八章   

第四十八条本规则在区人民代表大会期间,由大会主席团负责解释;在区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由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四十九条本规则如与有关法律有抵触之处,按有关法律执行。

第五十条本规则自通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