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席明山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有关事项的规定
(2015年1月29日区八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规范明山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常委会)会务工作,根据有关法律和法规的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常委会举行会议时,区人民政府、区人民法院、区人民检察院的负责人列席会议。
区人大常委会各街道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人大街道工委)主任,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负责人列席会议。
根据会议内容需要,邀请相关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以下简称人大代表)列席会议。
第三条 常委会人事代表选举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人工委)在每次常委会会议举行前,应根据常委会会议议题安排,在征求相关工作委员会意见后,确定列席常委会会议人大代表的名额和人选。
第四条 常委会办公室负责落实区人民政府、区人民法院、区人民检察院、各人大街道工委的列席人员,并通知其准时参加会议。
常委会人工委负责通知列席常委会会议的人大代表准时参加会议,并将代表名单报送常委会办公室。
第五条 常委会办公室一般应在常委会会议举行七日前,将会议通知、建议议程、相关文件等有关会议材料分发有关列席人员。
第六条 列席人员在常委会会议举行前,应当认真阅读有关会议材料,做好相关调查研究工作。
列席人员审议时,经会议主持人(召集人)允许,可以就审议议题发表意见或回答询问。发言时间一般不得超过十分钟。
列席人员发言时提出的意见或建议,可以纳入常委会会议纪要或交由有关部门办理。
第七条 列席人员列席常委会会议应当遵守常委会议事规则和其他有关规定。
第八条 常委会会议审议工作报告或议案时,与审议内容有关的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区人民法院、区人民检察院的负责人应听取意见,回答询问。
第九条 列席人员按通知要求列席会议,不得无故缺席。如果因病或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列席会议,列席会议的人大代表由常委会人工委负责调整,其他的列席人员应向常委会办公室请假。
第十条 本办法自通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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