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司法机关重要文件报送、重要案件备案和重大事项报告的规定
(2017年6月29日明山区第八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七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保证和加强明山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区人大常委会)依法行使对司法机关的法律监督工作,促进司法机关依法办事、公正司法,提高法律监督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及有关规定和要求,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司法机关,是指区人民法院、区人民检察院;区公安分局、区司法局。
第三条 关于重要文件报送的规定
司法机关制定的文件资料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报送区人大常委会及法制工作委员会:
(一)年度工作计划及总结;
(二)司法建议书、检察建议书。
第四条 关于重要案件备案的规定
司法机关所办理的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报送区人大常委会及法制工作委员会备案:
(一)区人民法院
1、判决无罪或免予刑事处罚的案件;
2、二审改判或发回重审的案件;
3、再审案件;
4、执行回转的案件。
(二)区人民检察院
1、刑事立案监督的案件;
2、经审查认为不构成犯罪,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的案件;
3、决定不起诉的案件;
4、提出或提请抗诉的案件。
(三)区公安分局
1、具有一定社会影响的刑事案件立案后逾期不移送起诉或决定撤销的案件;
2、已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在公安环节变更为其他强制措施的案件;
3、行政复议中具体行政行为被撤销、变更或被确认违法的案件;
4、提请批准逮捕,检察院作出不予逮捕决定,公安机关提出复议的案件。
(四)区司法局
1、社区矫正人员收监或减刑的案件;
2、社区矫正人员重新犯罪或发现漏罪的案件;
3、涉及重大矛盾纠纷,可能影响社会稳定的法律援助案件。
第五条 关于重大事项报告的规定
司法机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报告区人大常委会:
(一)办案过程中发生人员伤亡、逃跑等重大事故的情况;
(二)司法机关承担国家赔偿责任和追究办案人员违法责任的情况;
(三)司法机关工作人员涉嫌犯罪被立案侦查的,因违纪而受到党纪政纪处分的情况;
(四)司法机关工作人员在执行公务中受到严重阻碍,人身受到严重侵犯的情况;
(五)区人大常委会及主任会议要求司法机关报告或司法机关认为需要主动报告的其他事项;
(六)区人大代表和区人大常委会任命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涉嫌犯罪需要依法采取强制措施以及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
(七)人大代表、人民群众反映、社会反响比较强烈和网络舆情反响较大的案件;
(八)机构设置和重要人事任免情况。
第六条 重要文件报送、重要案件备案和重大事项报告实行一文一报、一案一报、一事一报制度。
第七条 对本规定中所涉的重要案件,应当在作出判决书、决定书等有效文书后十五日内报送备案。重要文件和重大事项应当及时报送、报告。
第八条 为做好有关重要文件报送、重大案件备案和重大事项报告工作,司法机关要确定分管领导,并落实责任科室及有关人员。
第九条 本规定由明山区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规定自通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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