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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山区人大代表活动经费管理使用办法(试行)

来源: 发布时间:2020-04-26 09:32:48 浏览次数: 【字体:

2020331日明山区第九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人大代表活动经费的管理和使用,保障区人大代表开展活动,依法执行代表职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以下简称《代表法》)、中央和国家、省、市、区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参照《本溪市人大代表活动经费管理使用办法(试行)》,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区人大代表活动经费是指根据《代表法》的有关规定,列入区财政预算、由区财政局划拨的,用于区人大代表闭会期间开展代表活动的经费。

第三条  代表活动经费的使用原则

(一)代表活动经费用于区人大代表在闭会期间履行职责、开展活动。经费由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统一管理、专款专用。

(二)区人大代表活动经费分为区本级掌握使用和划拨区人大常委会各街道工委掌握使用两部分。区本级掌握使用的经费由区人大常委会机关各工作委员会提出使用意见,按有关财务管理制度办理;下拨区人大常委会各街道工委掌握使用的经费,用于各单位按照《代表法》有关规定和区人大常委会的安排,组织区人大代表开展闭会期间活动。 

第四条  代表活动经费的使用范围

(一)区人大常委会组织区人大代表开展集中视察和专题调研等活动的费用,包括活动直接发生的各项费用和区人大代表的差旅费。

(二)区人大常委会组织召开的代表工作会议、代表或代表小组组长座谈会、经验交流会、政情通报会以及各级人大代表集中培训等费用。

(三)区人大常委会组织开展的“评选先进人大街道工委、优秀区人大代表和优秀区人大代表建议”活动有关费用。

(四)区人大代表小组和各委室开展活动,以及区人大代表参加“代表之家”、代表工作室等联系人民群众平台活动的费用,包括参加活动直接发生的费用和区人大代表的差旅费。

(五)“代表之家”、代表工作室等代表活动场所及代表履职网络平台建设费用。

(六)区人大常委会为代表订阅与代表履职有关的报刊杂志和学习资料支出的费用;

(七)无固定收入的区人大代表因列席区人大常委会,参加统一组织的培训、集中视察、专题调研、执法检查、代表议案建议办理工作调研和座谈等闭会期间活动,致使本人收入直接影响家庭基本生活的临时补助。

(八)探视、慰问患病代表等特殊情况的费用;

(九)其他用于代表工作管理和组织代表活动的费用。

第五条  代表活动经费的开支标准

(一)区人大代表开展集中视察、专题调研、代表小组活动直接发生的各种费用,以及区人大代表的差旅费,参照国家、省、市、区有关规定标准执行。

(二)无固定工资收入的区人大代表参加闭会期间的临时补助,按照每天50元的标准乘以天数计发。

(三)看望患有疾病、家中发生重大变故或走访慰问生活特殊困难的代表,补助标准参照区直机关工会补助标准。

(四)区人大代表参加由区人大常委会组织的集中视察、调研、培训等活动,区人大常委会、各街道工委未统一安排车辆接送代表到活动集合点时,代表也未在本单位报销差旅费的,可凭其乘坐的交通工具(不包括出租小汽车)凭据,按相关规定给予差旅费报销(同城区除外)。

第六条  代表活动经费的审批程序

  1. 活动经费的收入、支出和决算要严格遵守财务管理制度、执行财经纪律,专款专用;

  2. 活动经费报销需经区人大常委会人事代表选举工作委员会负责人审核签署意见后,由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按财务规定办理报销手续。

    (三)对无固定工资收入区人大代表的临时补助、代表集中培训聘请老师课酬等不能提供正规报销票据的,按照有关规定的执行标准由经办人制成支出明细表,按照财务管理规定的审批程序报销。

    (四)无固定工资收入的区人大代表临时补助对象在每年区人民代表大会召开前,由区人大常委会各街道工委核实,代表团负责人签批后,报区人大常委会人事代表选举工作委员会审核,按本单位财务规定程序报销。

    第七条 区人大常委会机关各委室、各街道工委组织开展的集中视察、专题调研、学习培训等活动,应制定活动方案和经费预算,并按本单位财务规定程序报批。无固定工资收入的区人大代表临时补助,经区人大各街道工委负责人审批后发放。下拨区人大常委会各街道工委的区人大代表活动经费支出,经区人大常委会各街道工委负责人审核后,按本单位财务规定程序报销。

    第八条  代表活动经费的监督管理

    (一)活动经费接受上级或同级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确保经费规范使用。

    (二)下拨区人大常委会各街道工委的区人大代表活动经费的使用情况,每年年终区人大常委会各街道工委应书面报告区人大常委会人事代表选举工作委员会。

    第九条 市人大常委会下拨的市人大代表的活动经费单独核算,按照《本溪市人大代表活动经费管理使用办法(试行)》(本人办发〔2019〕25号)管理使用。

    第十条  本办法自通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