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山区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
(2022年1月27日明山区第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一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障明山区人民代表大会(以下简称区人民代表大会)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明山区人民代表大会的实践经验,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区人民代表大会议事实行民主集中制原则。区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审议议案、审查报告,讨论、决定事项,进行选举等,应当充分发扬民主,严格依法办事。
第二章 会议的准备和举行
第三条 区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每年举行一次。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认为必要,或者有五分之一以上的区人大代表提议,可以临时召集区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第四条 区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由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召集。每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在本届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完成后的两个月内,由上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召集。
第五条 区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代表出席,始得举行。
第六条 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区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前,做好下列准备工作:
(一)提出会议议程草案;
(二)提出主席团和秘书长名单草案;
(三)提出议案审查委员会名单草案;
(四)决定列席会议人员名单;
(五)提出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报告;
(六)通过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资格审查报告;
(七)会议的其他准备事项。
第七条 区人民政府在区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前,做好下列准备工作:
(一)提出政府工作报告;
(二)提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及其执行情况的报告;
(三)提出预算及其执行情况的报告;
(四)提出上一次区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代表议案和建议、批评、意见处理情况的报告。
第八条 区监察委员会在区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前提出区监察委员会工作报告。
第九条 区人民法院在区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前提出区人民法院工作报告。
第十条 区人民检察院在区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前提出区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
第十一条 区人大代表在区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前,要认真阅读会议的有关文件和资料,走访选民,做好提出议案或建议、批评、意见的准备。
第十二条 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区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的15日前,将会议日期和建议会议审议的主要事项通知代表。
临时召集的区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不适用前款规定。
第十三条 区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前,代表以街道为单位组成代表团。代表团全体会议推选团长、副团长。团长召集并主持代表团全体会议。副团长协助团长工作。
第十四条 区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前,召开预备会议,选举主席团和秘书长,通过会议议程和关于会议其他准备事项的决定。
预备会议由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持。每届区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的预备会议,由上届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持。
预备会议举行前,各代表团审议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的主席团和秘书长名单草案、会议议程草案以及关于会议的其他准备事项,提出意见。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根据各代表团提出的意见,可以提出调整意见,提请预备会议审议。
第十五条 主席团主持区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主席团的决定,由主席团全体成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六条 主席团第一次会议推选主席团常务主席若干人,推选主席团成员若干人担任每次大会全体会议的执行主席,并决定下列事项:
(一)副秘书长的人选;
(二)会议日程;
(三)表决议案的办法;
(四)代表提出议案的截止时间;
(五)执行主席分组名单;
(六)其他需要决定的事项。
第十七条 主席团常务主席召集并主持主席团会议。主席团第一次会议由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召集。
主席团常务主席可以对属于主席团职权范围内的事项向主席团提出建议,并可以对会议日程作必要的调整。
第十八条 代表团审议议案和有关报告,由代表团全体会议审议。以代表团名义提出的议案、质询案、罢免案,由代表团全体代表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九条 主席团听取大会秘书处或各代表团审议有关事项的意见以及有关机关的说明,依法提出相应的决议、决定草案,提交大会审议表决。
第二十条 主席团常务主席可以召开代表团团长会议,就议案和有关报告的重大问题听取各代表团的审议意见,进行讨论,并将讨论的情况和意见向主席团报告。
第二十一条 主席团可以召开大会全体会议进行大会发言,就议案和有关报告发表意见。
第二十二条 区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设立秘书处。秘书处由秘书长和副秘书长组成。
秘书处在秘书长领导下,办理主席团交付的事项和处理会议日常事务工作。副秘书长协助秘书长工作。
第二十三条 区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的时候,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应当出席。因病或者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出席的,必须请假。
第二十四条 区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公开举行。必要时可邀请新闻单位采访报道。
第三章 议案的提出和审议
第二十五条 主席团、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区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区人民政府、区监察委员会、区人民法院、区人民检察院,可以向区人民代表大会提出属于区人民代表大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主席团决定列入会议议程。
代表十人以上联名,可以向区人民代表大会提出属于区人民代表大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交议案审查委员会审议,由主席团决定是否列入会议议程。代表联名提出议案,应当在主席团决定的议案截止时间之前提出。
第二十六条 大会议案审查委员会负责提出大会议案处理意见的报告,经主席团审议通过后,向大会报告。
第二十七条 列入会议议程的议案,提案人应当向会议提出关于议案的说明。提案人、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有关的工作部门应当提供有关的资料。
第二十八条 列入会议议程的议案,在交付大会表决前,提案人要求撤回的,经主席团同意,会议对该议案的审议即行终止。
第二十九条 列入会议议程的议案,在审议中有重大问题需要进一步研究的,经主席团提出,由大会全体会议决定,可以授权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决定,并报区人民代表大会下次会议备案或者提请区人民代表大会下次会议审议。
第三十条 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在会议期间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由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事代表选举工作委员会交由有关机关、组织研究处理,并负责在大会闭幕之日起三个月内,最迟不超过六个月,予以答复。代表对答复不满意的,可以提出意见,由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事代表选举工作委员会交由有关机关、组织或者其上级机关、组织重新研究处理,并限期答复代表。
第四章 审议工作报告 审查计划和预算
第三十一条 区人民代表大会每年举行会议的时候,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区人民政府、区监察委员会、区人民法院、区人民检察院向会议提出工作报告,经各代表团审议后,由会议作出相应的决议。
第三十二条 区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的15日前,区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就本年度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执行情况以及编制下一年度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的主要情况和内容,向区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汇报,并提供详细材料。财政经济委员会进行初步审查、提出意见后,交区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研究处理。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将处理情况及时报告财政经济委员会。
第三十三条 区人民代表大会每年举行会议的时候,区人民政府向会议提出本年度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与下一年度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报告、本年度预算执行情况和下一年度预算的报告。财政经济委员会根据各代表团的审查意见,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报告、预算报告进行审查,向主席团提出审查结果报告,主席团审议通过后,印发代表,并将关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决议草案、关于预算的决议草案提请大会全体会议表决。
每届区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由大会计划预算审查委员会根据各代表团的审查意见,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报告、预算报告进行审查,向主席团提出审查结果报告,经主席团审议通过后,印发代表,并将关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决议草案、关于预算的决议草案提请大会全体会议表决。
第三十四条 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经区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后,在执行中需要作部分变更的,区人民政府应当及时将变更方案提请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查、批准。
第五章 选举、罢免、任免和辞职
第三十五条 区人民代表大会会议选举办法,由大会全体会议通过。
第三十六条 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区长、副区长、区监察委员会主任、区人民法院院长、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人选,由主席团或者十人以上代表联合提名;出席本溪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人选,可以由各政党、各人民团体联合或者单独推荐候选人,也可以由代表十人以上联名推荐候选人。主席团应将全部候选人名单提交全体代表酝酿、讨论,根据多数代表的意见,确定正式候选人名单。
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候选人,应在代表中提名。
第三十七条 提出区级国家机关领导人员候选人的提名人应当书面向会议介绍候选人的基本情况和提名理由,并对代表提出的问题作必要的口头或者书面说明。区人民代表大会换届选举区级国家机关领导人员时,提名、酝酿候选人的时间不得少于两天。
推荐本溪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候选人的政党、人民团体和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应当书面向会议介绍候选人的基本情况和推荐理由,并对代表提出的问题作必要的口头或者书面说明。区人民代表大会在选举本溪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时,提名、酝酿候选人的时间不得少于两天。
主席团应当将候选人的基本情况和提名或者推荐理由印发代表。
第三十八条 区人民代表大会会议选举,按大会选举办法进行。选举结果由会议执行主席宣布。
第三十九条 区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的时候,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区长、副区长、区监察委员会主任、区人民法院院长、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出辞职的,由主席团将辞职请求交由代表审议后,提请大会全体会议决定是否接受辞职。
第四十条 区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十分之一以上代表联名,可以提出对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区人民政府区长、副区长、区监察委员会主任、区人民法院院长、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和出席本溪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罢免案,由主席团交由代表审议后,提请大会全体会议表决,或者依照本规则第六章的规定,由区人民代表大会下次会议根据调查委员会的调查报告审议表决。
罢免案应写明理由,并提供有关资料。
罢免案提请大会全体会议表决前,被提出罢免的人员有权在主席团会议或大会全体会议上当面或书面提出申辩意见。
第四十一条 区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出的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或者接受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辞职,或者罢免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职务,须报经本溪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本溪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罢免出席本溪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须报本溪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代表职务被原选区罢免时,其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组成人员的职务自行解除,由主席团或者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予以公告。
第六章 调查委员会
第四十二条 主席团或者十分之一以上的代表联名,可以提议组织关于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由主席团提请全体会议决定。
调查委员会由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委员若干人组成,提请大会全体会议通过。调查委员会组成人员由主席团在代表中提名。调查委员会可以聘请专家参加调查工作。
第四十三条 调查委员会进行调查的时候,一切有关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公民都有义务如实向它提供必要的材料。提供材料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公民要求调查委员会对材料的来源保密的,调查委员会应予以保密。
第四十四条 调查委员会应当向区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提出调查报告。区人民代表大会根据调查委员会的报告,可以作出相应的决议或决定。
区人民代表大会可以授权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区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听取调查委员会的调查报告,并作出相应的决议或决定,报区人民代表大会下次会议备案。
第七章 发言和表决
第四十五条 区人大代表在区人民代表大会各种会议上的发言和表决,不受法律追究。
第四十六条 区人大代表在大会全体会议上发言,应当准备书面材料,在会前向秘书处报告,由大会执行主席安排;在大会全体会议上临时要求发言的,经大会执行主席许可,始得发言。
第四十七条 大会全体会议表决议案,须由全体代表的过半数通过。表决结果由会议主持人公布。
第四十八条 会议表决议案,采用投票方式、举手方式或者其他方式,由主席团决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九条 本规则在区人民代表大会期间,由大会主席团负责解释;在区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由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五十条 本规则如与有关法律有抵触之处,按有关法律执行。
第五十一条 本规则自通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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