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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山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工作规则

来源: 发布时间:2022-02-15 08:50:45 浏览次数: 【字体:


2022127日明山区第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一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的规定,结合明山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以下简称主任会议)的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主任会议由常务委员会主任、副主任组成。

第三条  主任会议讨论决定问题,实行民主集中制原则。

第二章 主任会议职责

第四条  拟定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草案,决定常务委员会会议召开的日期和列席人员。

第五条  讨论、决定或办理依法向常务委员会提出的属于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

第六条  依法向常务委员会提出由区人民代表大会选出的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罢免案和对常务委员会任命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撤职案。

第七条  听取区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区监察委员会、区人民法院、区人民检察院的专项工作报告;听取常务委员会办公室和工作委员会的工作报告。对报告中的重大问题,决定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第八条  指导、协调街道人大工作,听取人大街道工委的工作报告。

        第九条  讨论决定人民群众对区人民政府、区监察委员会、区人民法院、区人民检察院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重大申诉控告案件的处理方式,提出处理意见。必要时,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第十条  讨论区人民政府、区监察委员会、区人民法院、区人民检察院提请常务委员会任免、决定任免的事项,决定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第十一条  依法在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中,提出常务委员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委员人选名单草案,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通过。

第十二条  依法向常务委员会提出组织关于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由常务委员会会议决定。    

在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和其他代表中提出调查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委员人选名单草案,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通过。

  第十三条  讨论区人民政府制定的不适当的规范性文件及作出的决定、命令的修改或撤销的建议,决定是否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决定。

  第十四条  研究处理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中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交有关报告机关办理。

  第十五条  讨论提出区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的筹备工作方案。

  拟定区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召开的日期,会议议程和日程草案,主席团和秘书长名单草案,常务委员会工作报告草案,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拟定区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列席人员名单草案,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决定。

  第十六条  组织拟订常务委员会年度工作要点、决议、决定或审议意见草案,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通过。

  第十七条  组织拟定常务委员会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与开展专题视察、执法检查和调查的年度计划,印发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

        第十八条  组织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开展视察、执法检查和专题调查活动,将视察、检查和调查中代表和委员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交有关部门办理,必要时,可以决定向常务委员会提出报告。

        第十九条  指导、协调区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的日常工作,听取专门委员会年度工作计划和工作汇报。

        第二十条  讨论决定以常务委员会名义召开的各项会议的方案,组织办公室和有关工作委员会实施。

  第二十一条  讨论处理区人民代表大会换届选举工作中的重要问题。

第二十二条  讨论、决定常务委员会机关的政务管理、人事管理、行政管理、人大宣传、联系代表及与机关建设管理有关的其它重要事项。

第三章 主任会议的筹备

第二十三条  主任会议的筹备工作,由分管办公室工作的副主任主持。

第二十四条  主任会议议题,由办公室根据常务委员会年度工作要点和实际工作要求向工作委员会征集,征集的议题经办公室与有关方面协商后,由常务委员会主任确定。

  第二十五条  主任会议议题确定后,办公室具体负责会议通知、文件准备、人员落实、会场安排等项事宜。

第二十六条  常务委员会各工作委员会,应做好提请主任会议讨论或决定的相关事项的材料准备工作,并在主任会议召开三日前将会议材料送交办公室。

第二十七条  临时召开的主任会议,临时通知。

第二十八条  办公室和工作委员会的负责人,根据需要列席主任会议。根据需要,可以邀请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区监察委员会、区人民法院、区人民检察院负责人列席主任会议。

具体列席人员由办公室根据会议议题提出,经常务委员会主任确定。

第四章 主任会议的召开

第二十九条  主任会议每月至少召开一次。

  第三十条  主任会议由常务委员会主任召集并主持。

  第三十一条  主任会议必须有主任会议全体成员的过半数出席,方能召开。    

  主任会议成员除因病因事请假外,应当按时出席会议。

  第三十二条  主任会议听取区人民政府、区监察委员会、区人民法院、区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时,有关工作委员会应提出相应的调查报告。

  第三十三条  主任会议成员的发言,应根据议题认真准备,突出重点,建议和意见应具体明确。

  第三十四条  主任会议决定问题、表决事项,由全体成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三十五条  主任会议召开时,由办公室指定专人作会议记录。

第五章 主任会议的落实与反馈  

第三十六条  主任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必要时可以根据讨论情况由办公室形成会议纪要;会议纪要经主任审定,由分管办公室工作的副主任签发。

第三十七条  主任会议决定的重要事项需要行文时,由办公室会同有关方面起草公文,经主任审定,由分管办公室工作的副主任签发。

第三十八条  主任会议讨论的提请常务委员会审议或决定的事项,由办公室依据主任会议的要求组织有关工作委员会做好各项准备工作。

第三十九条  主任会议听取区人民政府、区监察委员会、区人民法院、区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时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由办公室或有关工作委员会整理后,交由报告机关办理。

第四十条  主任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由办公室协调有关工作委员会具体落实;重要事项的办理情况须向主任会议汇报。

第四十一条  办公室负责主任会议纪要、工作方案等具体事项的落实与反馈。

第四十二条  本规则自通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