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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议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工作报告要从哪些环节入手?

来源:明山区人大常委会 发布时间:2013-09-10 14:00:10 浏览次数: 【字体:

       审议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工作报告,要从以下几个环节入手:

(1)把握好司法工作与国家全局工作的关系。党中央提出要贯彻科学发展观,加强执政能力建设。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要围绕党和国家的工作大局,加强司法能力和法律监督能力建设。在国家发展的每一阶段,都有不同的工作重点,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工作要服务于国家工作大局,通过发挥审判、检察职能保障国家工作大局和工作目标的实现。审议“两院”工作报告,要看“两院”过去的工作是否发挥了对国家全局工作的促进和保障作用,下一步工作安排是否与国家工作全局相吻合。近年来,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在党中央的领导下,积极推进司法体制改革,提高司法效率,充分发挥司法制度和司法机关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的作用,保障国家经济、政治、文化生活的正常秩序。司法体制改革也有一个统筹局部与全局的问题。审议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工作报告,也要看“两院”局部的改革是否服从和服务于整个司法体制改革这个全局,是否有利于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
(2)把握好重点工作与一般工作的关系。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工作应当全面发展,在全面发展中突出重点,通过重点工作的突破带动和促进一般工作,实现重点工作和一般工作的协调发展。人民法院的工作包括审判工作、执行工作、审判监督工作等;人民检察院的工作包括批捕,提起和支持公诉,对侦查、审判、刑罚执行的监督,查办和预防职务犯罪等。“两院”还都有队伍建设、工作机制改革、司法行政管理、处理控告申诉等方面的工作。审议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工作报告,当然要了解“两院”的全部工作,但每年完成的重点工作和下一年度的工作重点反映出党对司法工作的总体要求,反映出人民群众对司法工作的强烈愿望,也反映出司法工作的内在规律,人大代表在审议“两院”报告时应当给予特别关注。
(3)把握好自身工作与司法环境的关系。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审判工作、检察工作质量的好坏,效率的高低,主要靠“两院”自身的努力,但也离不开环境的影响和制约。有些地方曾经发生以言代法、以情枉法、以权压法现象,有的地方没有考虑“两院”工作的性质和特点,组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参加行政执法、行风评议,要求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从事招商引资、经济创收等活动,干扰了办案,影响了司法工作。审议“两院”工作报告,要针对现实生活中存在的影响司法工作的各种因素,客观分析影响司法公正和效率的原因,为创造良好的司法环境建言献策,在加强监督中体现对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工作的支持,促进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建设,保证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依法独立公正地行使审判权、检察权。
(4)把握好工作质量和效率与队伍数量和素质的关系。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工作质量和效率通过办理案件体现,通过司法人员的整体素质实现。从总体上看,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工作人员的整体素质在不断提高,但与法官法、检察官法的要求还有距离,一些司法人员政治素质不高,思想作风不过硬,法律知识功底不深,司法实践能力不强的现实还客观存在,队伍人员数量严重不足的矛盾突出。审议“两院”工作报告,应当注重与案件质量和效率有关的内容,如人民法院办理案件的总量、结案率、上诉申诉率、申请民事执行案件的执结率等情况,人民检察院办理案件的总量、批捕率、起诉率、有罪判决率等情况,同时将审判、检察业务工作的质量和效率与队伍的整体素质状况联系起来,重点看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为提高队伍的整体素质采取了什么措施,取得了什么效果,当前还有哪些不足,下一步还将采取哪些措施,这些措施是否可行,等等,促进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加强队伍建设,保证司法人员严格、公正、文明执法。
(5)把握好工作思路创新与工作连续性的关系。司法工作要保持传统,保持连续性,也要创新。每年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工作报告在回顾过去工作的基础上都会提出一些富有创新意识的工作思路,代表审议时可以结合上一年度代表大会批准的“两院”工作报告来评价过去的工作成绩和今后的工作思路,重点是“两院”是否完成了上一年度确定的工作任务,下一年度的主要工作与上一年度的工作是否有内在联系。“两院”的工作不能没有创新,也不能完全割断与以前的联系,一切另起炉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