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山区新农合为农村居民进行大病保险补偿
我区自2013年1月1日起开始实施农村居民大病保险工作以来,明山区卫生局新农合依据农村居民大病保险标准50%予以报销,参合农民一年内单次或累计住院就医发生的医疗费用,经新农合补偿后,对自付合规费用超过一万元以上部分,截止到6月20日,明山区共有52名患者达到农村居民大病保险补偿标准,累计补偿金额为24万余元。
农村居民大病保险是为了切实解决了农民的经济困难、减轻农民负担、解决农民“因病致贫、因病返贫”的难题的一项由政府出资、委托商业保险公司经办的惠民措施,它是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功能的补充,更进一步解决农村患者医疗费用问题。此项工作得到了广大农民的认可与肯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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