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山区人民检察院牢固树立“四个意识” 促进涉法涉诉信访工作顺
明山区检察院多年来一直把做好涉法涉诉信访工作作为履行控告申诉检察职能的重点工作,面对优化营商环境的涉法涉诉新形势,在工作中不断总结经验教训,探索方式方法,把牢固树立“四个意识”作为做好涉法涉诉信访工作的重要切入点,明确宗旨、严谨办案、创新机制、司法为民,促进涉法涉诉工作顺利开展。
一、树立理念宗旨意识。明检院紧密结合“规范司法行为、优化营商环境”等活动,以学习、讨论等形式深刻领会“规范司法行为、优化营商环境”活动各项规定,掌握学习内容,强化规范司法行为,使司法行为符合新形势下经济发展新常态和涉法涉诉信访工作新形势。对照重点整治内容,深挖细找自身政治思想、司法理念、职业良知等方面与规范司法行为工作要求的差距,与承担涉法涉诉信访改革工作任务的差距,与积极主动服务群众的差距。从心灵深处反躬自省,以具体工作对照矫正,切实改变过去工作中普遍存在的经验主义、粗心大意和“等、靠、要”等思想,牢固树立主动服务群众和服务企业的理念,强化法治思想,规范司法行为,让人民群众和广大企业在每一个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特别是信访接待,做到举止文明、言语规范,热情接待来访群众和企业,对群众和企业的诉求认真分析、扎实办理、耐心答复、定期回访,从实体上、程序上、时效上保障法律的正确实施与社会公平正义的实现。
二、树立严谨办案意识。一是继续做好《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新形势下涉法涉诉信访工作的意见》、《人民检察院受理控告申诉依法导入法律程序实施办法》、《人民检察院司法瑕疵处理办法(试行)》、《人民检察院控告申诉案件终结办法》以及《明山区人民检察院“规范司法行为、优化营商环境”专题活动实施方案》的贯彻执行工作,进一步细化措施,积极探索落实。准确掌握“诉”与“访”的甄别标准和受理条件,确保符合条件的控告申诉都能顺利按照法律程序办理;充分发挥好控申及相关部门的协调配合工作,坚持有错必究的原则,避免在程序中推诿、扯皮、兜圈子。严把办案效率和质量关,依法审查、审慎办理涉法涉诉信访终结案件,严格执行申报终结案件的条件和标准,严格依法按照程序办理终结事项。建立健全规范受理、快速移送、依法办理、监督制约、按期回复、合力化解等各个环节的制度机制。二是开展刑事申诉办案反向审视活动,严查司法办案方面的问题,查找侦查、审查逮捕、审查起诉、复查申诉等办案环节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发掘程序不规范背后存在的实质不规范问题,明确责任分工,严格落实责任,严防发生冤假错案。
三、树立机制创新意识。明检院从深入分析研判新形势任务入手,不断完善涉法涉诉信访工作制度机制,以机制创新和落实促进工作发展。一是明检院结合区委、区政府的综治、稳定及信访等工作,充分利用上述工作网络,与相关部门密切合作,完善涉法涉诉社会矛盾纠纷排查化解机制,定期对社会稳定形势进行分析、研判,对各类矛盾纠纷进行排查,对可能演变成涉法涉诉信访案件的苗头性和倾向性问题,及时发现并会同有关部门依法妥善处置,将涉法涉诉信访案件的防线向事前推移,并力争将涉法涉诉信访案件的苗头解决在萌芽状态。二是为畅通民意调查渠道,明检院还特别建立了社情民意调查机制,认真听取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律师、人民监督员等关于社情民意的意见和建议,积极顺应群众要求,及时调整工作方向,纠正工作中存在的不足之处,避免民怨的恶性积聚,从而有效预防涉法涉诉信访案件的发生。三是完善控告申诉案件合力办理机制,强化各部门协调配合与监督制约,落实信访矛盾化解责任。针对民行案件、非管辖案件所涉及的普遍问题,积极主动协调沟通,努力搭建政府、法院、公安机关合力分流化解信访案件的合作机制。四是努力践行“规范司法行为、优化营商环境”专项活动要求,对信访接待、举报线索、刑事申诉案件中与优化营商环境相关的案件进行专门研究,着力解决实际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破解制约工作发展的难题。
四、树立司法为民意识。一是践行服务群众理念,创新服务群众方法,提高服务群众能力,积极主动回应群众,着力畅通下访巡访等便民利民工作渠道。二是强化宗旨意识,努力践行司法为民。进一步强化宗旨意识,将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作为自己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将群众路线落到实处,在司法观念上牢记为民宗旨,在司法过程中落实便民措施,在司法效果上实现利民目标,积极适应新形势和新情况对基层检察机关控申工作的新要求,以践行司法为民宗旨推进规范司法行为。三是加强服务企业和经济发展意识,通过规范司法行为,妥善解决涉法涉诉问题,使司法行为适应经济发展新常态,努力为企业发展特别是非公有制企业的发展提供优质的法律帮助,让它们沐浴在法治的阳光下,能够在法治环境中健康发展。四是在开展控申工作时,继续坚持在工作上“四个做到”,即:做到平和司法,以平等谦和的态度对待信访群众和企业,耐心解决信访群众和企业的诉求,疏导和化解社会矛盾,最大限度地增加和谐因素;做到理性司法,保证从案件事实出发,客观看待案情,不受感性思维的诱导,严格遵循法律,杜绝有罪推定等违法行为;做到文明司法,真正贯彻落实新刑诉法保障人权的基本要求;做到规范司法,树立程序正义意识,杜绝程序瑕疵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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