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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省发布通知要求 切实保障好疫情防控期间困难群众基本生活

来源:辽宁日报 发布时间:2020-03-18 09:18:44 浏览次数: 【字体:

  3月17日,省疫情防控指挥部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疫情防控期间困难群众兜底保障工作的通知》,明确要进一步加强困难群众兜底保障工作,织密兜底保障网,切实保障好疫情防控期间困难群众基本生活。

  通知明确,要进一步加强特殊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情况跟踪排查。各地区指导乡镇(街道)、村(社区)按照风险等级及时调整工作方式,及时了解相关人员身体状况和生活情况,有效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要以脱贫不稳定户、边缘易贫困户以及因疫情或其他原因收入骤减、支出骤增户为重点,不断完善主动发现机制和监测预警机制,健全优化救助政策,对返贫、基本生活受到影响的要早发现、早介入、早救助。对因疫情在家隔离的孤寡老人、社会散居孤儿、留守儿童、留守老年人以及重病重残等特殊困难人员,要加强走访探视,及时提供帮助。

  通知要求,重点关注特困人员、重度残疾人、重病患者、困境儿童和农村“三留守”等特殊困难群体,严格落实《民政服务机构疫情防控措施30条》,强化养老、救助、儿童福利、精神卫生等机构和重点人群防护。对受疫情影响无法外出务工、经营、就业,收入下降导致基本生活困难的城乡居民和生活困难的患者及其家庭,符合条件的要及时纳入低保、特困供养范围。对确诊病例中的低保对象、特困人员、低收入家庭成员以及建档立卡贫困人口,按规定及时给予临时救助,可一事一议加大救助力度。对因家庭成员被隔离收治导致基本生活出现暂时困难的家庭,由当地乡镇(街道)或县级民政部门实施临时救助,对其中的病亡人员家庭,加大临时救助力度。

  通知明确,对疫情防控期间,因交通管控等原因暂时滞留,在住宿、饮食等方面遭遇临时困难的人员,各地区要根据其基本生活需要,及时提供临时住宿、饮食、御寒衣物等帮扶。对受疫情影响,找不到工作又得不到家庭支持,基本生活出现暂时困难的外来务工人员,要按规定给予临时救助。

  通知强调,要及时足额发放各类救助补贴资金。持续做好困难群众价格临时补贴发放工作,根据物价涨幅,有条件的地方可以适当提高补贴标准。各地区要提前做好本地区提高城乡低保标准的相关工作,测算提标幅度时,应统筹考虑本地区发放价格临时补贴工作实际,适当提高提标幅度。要统筹做好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工作,推动本地区疫情防控期间兜底保障政策精准落地,真正做到兜准底、兜好底、兜牢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