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山区水利局行政执法责任目标管理评议办法
明山区水利局行政执法责任目标管理
评议办法
一、指导思想
紧紧围绕水行政执法工作,实行目标管理、任务分解、量化考核、责任到人,进一步加强在管理体制、运行机制、落实责任等方面存在的一些薄弱环节,形成以执法目标考核为核心内容的绩效考核和评议制度。
二、目标管理原则
(一)坚持注重实绩,突出重点,创新机制的原则;
(二)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科学合理、简便易行的原则;
(三)坚持平时与年终、定量与定性、综合目标考核与个性目标相结合的原则;
(四)坚持目标管理实行统一领导、统一考核办法、统一评分标准的原则。
三、目标管理责任
(一)管理工作实行领导负责制,局长为水行政执法目标管理总责任人。
(二)各股(站)主要负责人为本股(站)目标工作第一责任人,对所下达的目标向领导负责,按分工对本科室目标责任人负责,组织本单位相关目标的落实。
四、目标管理组织
(一)目标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由局长任组长、分管领导任副组长,各股(站)负责人为成员,负责统筹协调全所目标管理工作。
(二)办公室负责局目标管理、督查督办日常工作,加大协调、督查力度,建立健全目标管理制度。
五、目标考核方法
(一)对照职责分工,对全年工作任务层层分解,落实到相关股(站)。各股(站)据此确定本股(站)的年度目标任务,并分解到每月。
根据职能分工,采取现场督办与书面督办相结合,定期检查与不定期抽查相结合的方式,对目标实施过程进行监控,随时了解情况,协调解决出现的矛盾和问题,并及时反馈目标完成情况。
(二)半年自查和组织抽查。
每半年都要对承办各项目标的执行情况进行认真自查,并形成自查报告报所办公室,在自查基础上,由办公室牵头,组织有关人员进行抽查,发现问题及时报所目标管理领导小组解决。
(三)年终考核。目标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牵头组织对科室、分所完成年度目标任务的情况进行考核,并形成目标执行情况报告领导办公会议审定。根据目标管理考核结果每年评选先进。
明山区水利局行政执法责任制及相关
配套制度
一、基本概况:
本溪市明山区水利局为正科级区政府工作部门,行政编制4名,设局长1名,兼任区河长制办公室主任;副局长2名,其中1名兼任区河长制办公室副主任。
二、执法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
《辽宁省河长湖长制条例》
三、主要职责:
(一)负责保障水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
(二)负责生活、生产经营和生态环境用水的统筹和保障。
(三)组织实施国家和省市水利工程建设有关制度,按规定权限审批、核准国家和省市规划内和年度计划规模内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安排建议、计划,并负责项目实施的监督管理。
(四)负责指导水资源保护工作。
(五)指导节约用水工作。
(六)指导水利设施、水域及其岸线的管理、保护与综合利用,组织实施防洪论证制度。
(七)指导监督水利工程建设与运行管理。指导、监督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工作。
(八)负责水土保持工作。
(九)指导农村水利工作。
(十)指导水利工程移民管理工作。
(十一)负责水事违法案件的查处,监督水政监察和水行政执法。
(十二)负责组织编制全区洪水干旱灾害防治规划和防护标准并指导实施。
(十三)区河长制办公室设在区水务局,承担全区河长制的组织实施工作。
(十四)完成区委、区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四、领导岗位职责:
根据本部门行政执法工作的种类和性质,明确领导岗位职责如下:
(一)局长岗位职责
负责局全面工作,对全局依法行政工作负总责,是明山区水利局依法行政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二)主管法制工作的局领导岗位职责
对所分管的行政执法工作负责,监督、指导业务股(站)工作人员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办理相关业务工作。
五、行政执法机构职责及岗位职责:
各股站负责人需亲临行政执法一线工作,对辖区的水行政执法工作全面负责。
用户登录
还没有账号?
立即注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