站群导航

市政府网站

市政府部门站群

县区政府站群

  • 无障碍版无障碍版
  • 手机版

本溪市明山区教育局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

来源: 发布时间:2020-12-23 10:39:13 浏览次数: 【字体:

第一条  为了规范教育行政执法行为,依法、适度行使行政自由裁量权,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辽宁省规范行政裁量权办法》(辽宁省人民政府令第252号)等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及基准。

第二条  区教育局行使行政许可权、行政处罚权、行政确认权等行政权力适用本规则及基准。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行政自由裁量权,是指将法律赋予行政机关可以自主选择的权力,按照法律原则和精神,对行为幅度、方式、时限的选择和事实性质、情节的认定,作出合理、公平、公正的安排,实现对不同行为人的同类行为达到一致性的处理结果。

第四条  本规定所称各项行政权力是指:

(一)行政许可是指行政机关根据行政相对人的申请,经依法审查,准予其从事特定活动的行为。

(二)行政处罚是指行政机关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教育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依法给予行政制裁的行为。

(三)行政确认是指行政机关依法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律地位、法律关系、法律事实等进行确定和认可的行为。

(四)其他行政权力是指除上述行政权力以外,法律、法规及规章赋予我局的行政权力。

第五条  实施行政许可适用以下规则:

(一)实施行政许可应当遵循依法许可、公开公正、高效便民的原则,不得另行附加条件,不得变相限制申请行政许可。

(二)涉及公示、听证、查看现场等程序的,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执行。

(三)行政许可的实施和结果,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应当公开。

第六条  实施行政处罚适用以下规则:

(一)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遵循合法、公正、公开、过罚相当、同过同罚的原则。

(二)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应当执行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同时综合考虑不予处罚、减轻处罚、从轻处罚、从重处罚的各种因素,确立合理的处罚种类和幅度。

(三)不予处罚是指依法对违法行为予以认定,不给予行政处罚或虽不予行政处罚但应责令改正违法行为。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不予行政处罚:

1.违法行为人不满十四周岁的;

2.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实施违法行为的;

3.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4.除法律、法规规定应予处罚外,违法行为在两年内未被发现的;

5.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不予行政处罚的其他情形。

(四)减轻处罚是指依法在法定处罚种类或者幅度以下给予行政处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减轻行政处罚:

1.主动及时消除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2.积极配合行政处罚实施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3.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减轻行政处罚的。

(五)从轻处罚是指依法在法定处罚种类或者幅度以内给予较轻的行政处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行政处罚:

1.主动及时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2.受他人胁迫实施违法行为的;

3.初次违法,无主观故意,其违法行为未造成严重后果并积极整改的;

4.在共同违法行为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

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行政处罚的。

(六)从重处罚是指依法在法定处罚种类或者幅度以内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

有下列情形之一尚未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从重行政处罚:

1.违法行为已造成人员伤亡、较大财产损失等严重后果,但尚未构成犯罪的;

2.违法行为虽未造成严重后果,但严重危及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等;

3.违法所得额巨大,或者违法行为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

4.具有连续违法时间较长(6个月以上)、或者多次实施违法行为的;

5.行政执法部门处罚后,自处罚决定生效之日起两年内因同一性质的违法行为被查处的;

6.在共同违法行为中起主要作用的;

7.采取妨碍、逃避、暴力或其它不正当手段抗拒或拒不配合执法人员查处违法行为的;

8.隐匿、销毁证据、伪造、涂改、转移证据的;

9.对举报人、证人实施打击报复的;

10.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重处罚的情形。

违法行为涉嫌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条  实施行政确认适用以下规则:

(一)实施行政确认应当遵循依法、客观、公正的原则,不得对违法、虚假的法律地位、法律关系和法律事实实施行政确认。

(二)实施行政确认,应当对申请人提供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行政机关应当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决定。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材料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行政机关应当核查。

(三)决定不予确认的,应当告知申请人不予确认的理由。

第八条  行使行政自由裁量权,实行行政自由裁量权基准制度。行政自由裁量权基准根据权责清单动态调整,以区教育局官方网站公布的现行版本为准。

第九条  案件承办处室或受委托执法单位应当将制作的各种文书、笔录、证据材料等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形成案卷并归档。

 

明山区教育局

2020.12.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