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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山区医保局行政执法公示具体办法

来源: 发布时间:2020-12-28 10:59:25 浏览次数: 【字体: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按照《关于印发本溪市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要求,全面实施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提高行政执法工作透明度,规范行政执法部门和执法人员依法及时向相对人公开有关执法信息,保障企业法人合法权益,加快法治政府建设,优化本溪市法治营商环境,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单位行政执法部门在行政检查行为中通过一定载体或方式公示行政执法信息,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行政执法公示是指行政执法主体通过一定载体和方式,将本部门的行政执法主体、人员、职责、权限、依据、程序、结果、监督方式等行政执法信息,主动向社会公开,保障行政相对人的知情权、监督权,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四条 行政执法公示应当坚持公平、公正、合法、及时、准确、便民的原则。

第二章 公示公开内容

第一节 事前公开内容

第五条   事前公开主要是公开行政执法主体、人员、职责、权限、依据、程序、监督方式和随机抽查事项清单等信息,并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立改废和部门机构职能调整等情况动态调整。

第六条   行政执法主体,是指根据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可以行使一定行政执法职权的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在特定范围内行使一定行政执法职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及行政机关依照法律、法规或规章的规定委托的组织。应当以适当方式主动公示执法主体的名称、具体职责、执法区域。

第七条   行政执法人员,是指具有行政执法资格,依据法定职权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实施行政管理的人员。要在机关网站上公开本部门行政执法人员清单(包括姓名、职务、工作单位、执法类别、执法区域、有效期限、证件编号等),实现行政执法人员信息公开透明,网上可查询,随时接受群众监督。

第八条   行政执法依据,是指行政执法主体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行政执法部门应当结合政府信息公开、权责清单公布、“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等工作,逐项公示行政执法依据。

第九条   执法权限,是指行政执法主体执行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管理社会公共事务的职权范围。要及时公示行政检查事项。

第十条   执法程序,是指行政执法主体在行使行政执法权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应当遵循的方式、步骤、时限和顺序。行政执法部门应当根据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方式、步骤、时限和顺序,逐项制定行政执法运行流程图,并主动予以公示。

  第十一条   行政执法部门要根据省、市“双随机、一公开”监管要求,制定《随机抽查事项清单》,明确抽查主体、抽查依据、抽查对象、抽查内容、抽查比例、抽查方式、抽查频次等内容。

  第十二条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有权对行政执法主体及其行政执法人员的执法行为进行监督和举报。行政执法部门应当主动公示接受监督举报的地址、邮编、电话、邮箱及受理反馈程序。

第二节   事中公示内容

   第十三条   行政执法人员进行监督检查执法活动时,主动出示有效执法证件,出具执法文书,告知行政相对人执法事由、执法依据、权利义务等内容,并做好解释说明工作。

  第十四条   行政执法部门要结合本机关职责制作服务指南,并主动向行政相对人公示。

第三节   事后公开内容

  第十五条 行政执法部门作出的行政检查决定(结果),除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外,必须予以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六条   行政执法部门公开的行政执法决定(结果)信息,包括执法对象、执法方式、执法内容、执法决定(结果)、执法机关等内容。

  第十七条   行政执法部门要建立健全行政执法决定(结果)信息公开发布、撤销和更新机制。已公开的行政执法决定(结果)信息被依法撤销、确认违法或要求重新作出的,应当及时从信息公示平台撤下原行政执法决定(结果)信息。

第三章   公示公开载体

  第十八条   行政执法部门按照“谁执法、谁公开”的原则,以网络平台为主要载体,以文件、办公场所等为补充,全面、准确、及时公开有关行政执法信息。

  网络平台主要包括政府和部门门户网站、行政执法信息公示平台、微信、短信、APP应用程序等现代化信息传播手段。

  办公场所主要包括电子显示屏、触摸屏、信息公开栏、公共查阅室等。

第四章   公示公开程序

第一节   事前公开程序

  第十九条   行政执法部门应当结合省、市“放管服”改革推进方案、营商环境整治方案和权责清单、监管清单等,编制《行政执法事项清单》,全面、准确梳理行政执法主体、职责、权限、依据、程序等事前公开内容,报本级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审核后予以公示。

  第二十条   行政执法部门应当根据“双随机、一公开”监管要求,编制本部门《随机抽查事项清单》,明确抽查主体、依据、对象、内容、比例、方式、频次等须事前公开的内容。

  第二十一条   行政执法部门要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编制本机关各类行政执法流程图,明确具体操作流程;编制行政执法服务指南,明确行政执法事项名称、依据、受理机构、审批机构、申请材料、办理流程、办理时限、监督方式、责任追究、办公时间、办公地址、办公电话等内容,方便群众办事。

第二节   事后公开程序

  第二十二条   行政执法部门公开行政执法决定(结果)要及时、客观、准确、便民。

第二十三条  行政执法决定(结果)要自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第二十四条   行政执法部门要建立健全行政执法决定(结果)信息公开发布、撤销和更新机制。行政执法决定(结果)信息公开满5年的,可以从公示载体上撤下。已经公开的原行政执法决定(结果)信息被依法撤销、确认违法或要求重新作出的,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及时撤下公开的原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并作出必要的说明。

第三节   公示机制

  第二十五条   按照“谁执法谁公开”的原则,行政执法部门负责公示内容的梳理、汇总、传递、发布和更新工作。

  第二十六条   行政执法部门公开行政执法信息应当经法制机构审核,未经审查不得发布。

  第二十七条   行政执法部门发现公开的行政执法信息不准确的,要及时更正。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八条  法制机构建立健全考核制度,加强对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推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并将监督检查情况纳入依法行政考核的主要内容。

  第二十九条  要建立健全责任追究制度,对不按要求公示、选择性公示、更新维护不及时等问题,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第三十条   行政执法主体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辽宁省行政执法监督规定》等有关规定,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责令书面检查、批评教育、通报批评、离岗培训或暂扣行政执法证件;情节严重的,依法撤销行政执法证件;涉嫌违反行政纪律的,交由有权机关处理:

  (一)应当公示而未公示的;

  (二)公示弄虚作假的;

  (三)未在本级政府确定的行政执法信息公示统一平台公示行政执法信息的。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