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山区发展和改革局行政处罚裁量权指导基准
序号 | 违法行为名称 | 违法行为情形 | 处罚依据 | 裁量的适用情形 | 处罚种类与幅度 | ||||
1 | 油气管道保护(一) | 1.未依照本法规定对管道进行巡护、检测和维修的; 2.对不符合安全使用条件的管道未及时更新、改造或者停止使用的; 3.未依照本法规定设置、修复或者更新有关管道标志的; 4.未依照本法规定将管道竣工测量图报人民政府主管管道保护工作的部门备案的; 5.未制定本企业管道事故应急预案,或者未将本企业管道事故应急预案报人民政府主管管道保护工作的部门备案的; 6.发生管道事故,未采取有效措施消除或者减轻事故危害的; 7.未对停止运行、封存、报废的管道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第五十条 管道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主管管道保护工作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 | 从轻或减轻处罚 | 处2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的罚款。 | ||||
一般处罚 | 处4万元以上6万元以下的罚。 | ||||||||
从重处罚 | 处6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 ||||||||
2 | 油气管道保护(二) | 1.在管道附属设施的上方架设电力线路、通信线路或者在储气库构造区域范围内进行工程挖掘、工程钻探、采矿,情节较重的 2.在管道线路中心线两侧各五米地域范围内,种植乔木、灌木、藤类、芦苇、竹子或者其他根系深达管道埋设部位可能损坏管道防腐层的深根植物,情节较重的 3.在管道线路中心线两侧各五米地域范围内取土、采石、用火、堆放重物、排放腐蚀性物质、使用机械工具进行挖掘施工,情节较重的 4.在管道线路中心线两侧各五米地域范围内挖塘、修渠、修晒场、修建水产养殖场、建温室、建家畜棚圈、建房以及修建其他建筑物、构筑物,情节较重的 5.在穿越河流的管道线路中心线两侧各500米地域范围内,禁止抛锚、拖锚、挖砂、挖泥、采石、水下爆破。但是,在保障管道安全的条件下,为防洪和航道通畅而进行的养护疏浚作业除外,情节较重的 6.在管道专用隧道中心线两侧各1000米地域范围内,非因修建铁路、公路、水利工程等公共工程,采石、采矿、爆破,情节较重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第五十二条 违反本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或者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实施危害管道安全行为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主管管道保护工作的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情节较重的,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对违法修建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限期拆除;逾期未拆除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主管管道保护工作的部门组织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 从轻或减轻处罚 | 对单位处1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200元以上800元以下罚款。 | ||||
一般处罚 | 对单位处4万元以上6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800元以上1200元以下罚款。 | ||||||||
从重处罚 | 对单位处6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1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 ||||||||
3 | 油气管道保护(三) | 1.在管道专用隧道中心线两侧各1000米地域范围内,修建铁路、公路、水利工程等公共工程,未经依法批准,实施采石、采矿、爆破,情节较重的 2.未经依法批准,穿跨越管道的施工作业 3.未经依法批准,在管道线路中心线两侧各5米至50米和管道附属设施周边100米地域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铁路、公路、河渠,架设电力线路,埋设地下电缆、光缆,设置安全接地体、避雷接地体的,情节较重的 4.未经批准,在管道线路中心线两侧各200米和管道附属设施周边500米地域范围内,进行爆破、地震法勘探或者工程挖掘、工程钻探、采矿,情节较重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第五十三条 未经依法批准,进行本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或者第三十五条规定的施工作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主管管道保护工作的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情节较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违法修建的危害管道安全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限期拆除;逾期未拆除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主管管道保护工作的部门组织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 从轻或减轻处罚 | 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 ||||
一般处罚 | 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
从重处罚 | 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 ||||||||
4 | 油气管道保护(四) | 1.擅自开启、关闭管道阀门的 2.移动、毁损、涂改管道标志的 3.在埋地管道上方巡查便道上行驶重型车辆的 4.在地面管道线路、架空管道线路和管桥上行走或者放置重物的 5.阻碍依法进行的管道建设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第五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主管管道保护工作的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 从轻或减轻处罚 | 处200元以上400元以下罚款 | ||||
一般处罚 | 处400元以上600元以下罚款 | ||||||||
从重处罚 | 处6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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