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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山区统计局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实施办法

来源:明山区统计局 发布时间:2023-04-15 14:00:09 浏览次数: 【字体: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进统计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建设,规范统计执法程序,促进统计执法机关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统计局在行政处罚、行政检查等行政执法行为中进行的全部过程记录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全过程记录,是指局专业执法科及其执法人员通过文字、音像等记录方式,对行政执法程序启动、调查取证、审查决定、送达执行、归档管理等行政执法整个过程进行跟踪记录的活动,做到执法全过程留痕和可回溯管理。

文字记录方式包括向当事人出具的行政执法文书、调查取证相关文书、鉴定意见、专家论证报告、听证报告、案件讨论记录、内部程序审批表、送达回证等书面记录。

音像记录方式包括采用照相、录音、录像、视频监控等方式进行的记录。

文字与音像记录方式可同时使用,也可分别使用。本办法另有规定的按规定执行。

第四条  统计执法全过程记录应坚持合法、客观、公正、及时的原则。

局专业执法科及执法人员要根据行政执法行为的性质、种类、现场、阶段等不同,采取合法、适当、有效的方式和手段对执法全过程实施记录。

第五条  局专业执法科应提高统计执法规范化建设,在专用存储器中全过程进行文字、音像记录。

第六条  局执法监督科负责对全局统计执法全过程记录工作的监督、检查、指导和协调,并根据执法需要申请配备相应的音像记录设备。

第二章  程序启动的记录

第七条  市统计局依职权启动一般程序统计执法行为的,由执法人员填写程序启动审批表,报分管领导批准。情况紧急的,可先启动统计执法程序,并在统计执法程序启动后24小时内补报。

相关执法文书应载明启动原因、案件来源、当事人基本情况、基本案情、承办人意见、承办机构意见和行政机关负责人意见、时间等内容。

第八条  局执法监督科接到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违法行为投诉、举报的,需要查处的,及时启动执法程序,并进行相应记录;对实名投诉、举报,经审查不启动行政执法程序的,要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告知投诉人、举报人,并将相关情况作书面记录。

第三章  调查与取证的记录

第九条  统计执法人员应在相关调查笔录中对执法人员数量、姓名、执法证件编号及出示情况进行文字记录,并由当事人或有关在场人员签字或盖章。

第十条  统计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对告知行政相对人陈述、申辩、申请回避、听证、申请行政复议、诉讼等权利的方式应进行记录。

第十一条  调查、取证可采取以下方式进行文字记录:

(一)询问当事人或证人,要制作询问笔录等文书;

(二)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取书证、物证的,应制作调取证据通知书、证据登记保存清单等文书;

(三)现场检查等,要制作现场检查笔录等文书;

(四)听取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的,要制作陈述、申辩笔录,并记录权利告知内容;

(五)举行听证会的,要依照听证的规定制作听证全过程记录文书;

(六)指定或委托法定的鉴定机构出具鉴定意见的,鉴定机构要出具鉴定意见书等文书;

(七)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调查方式。

上述文书均应由统计执法人员、行政相对人及有关人员签字或盖章。

当事人或有关人员拒绝接受调查和提供证据的,统计执法人员应进行记录。

第十二条  在证据可能灭失或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统计执法部门采取证据保全措施的,要记录以下事项:

(一)证据保全的启动理由;

(二)证据保全的具体标的;

(三)证据保全的形式,包括先行登记保存证据法定文书、复制、音像、鉴定、勘验、制作询问笔录等。

第四章  审查与决定的记录

第十三条  制作统计执法处罚决定时的文字记录要载明承办人、承办机构审查人、决定形成的法律依据、证据材料、应考虑的有关因素等。

第十四条  集体讨论要制作合议委员会合议记录或会议纪要。

第十五条  负责人审批记录包括负责人签署意见、负责人签名。

第十六条  统计执法决定文书要符合法定格式,充分说明执法处理决定的理由,语言要简明准确。

第五章  送达与执行的记录

第十七条  直接送达统计执法文书,由送达人、受送达人或符合法定条件的签收人在送达回证上签名或盖章。

第十八条  留置送达方式要符合法定形式,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盖章,把执法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并采用音像记录等方式记录送达过程。

第十九条  依法采用委托、转交等方式送达行政执法文书的,要记录委托、转交原因,由送达人、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签名或盖章。

第二十条  公告送达要重点记录已经采用其他方式均无法送达的情况以及公告送达的方式和载体,留存书面公告,以适当方式进行音像记录,并在案卷中记明原因和经过。

第二十一条  做出执法决定后,要对当事人履行行政决定的情况进行文字记录。

依法应责令改正的,要按期对改正情况进行核查并进行文字记录,可根据执法需要进行音像记录。

第二十二条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执法决定需要强制执行的,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进行陈述、申辩的,要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要进行记录、复核。

第六章  执法记录的管理与使用

第二十三条  建立健全统计执法案卷管理制度。

执法人员在行政执法行为终结之日起30日内(法律、法规、规章有具体要求的,从其规定),要将执法过程中形成的文字和音像记录资料,形成相应案卷,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的规定归档、保存。

音像记录制作完成后,执法人员不得自行保管,要在24小时内按要求将信息储存至相关执法信息系统或专用存储器。连续工作、异地工作或在边远、交通不便地区执法,确实不能及时移交记录信息的,应在自回到本单位后24小时内移交存储。

第二十四条  要建立健全执法全过程记录管理和使用等工作制度,明确专门人员负责对全过程记录文字和音像资料的归档、保存和使用。

第二十五条  当事人根据需要申请查阅、复制相关执法全过程记录信息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有关规定,经局分管负责人同意,可复制使用(依法应保密的除外)。

第二十六条  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执法记录信息,要严格按照保密工作的有关规定和权限进行管理。

第七章  监督与责任

第二十七条  在实施执法全过程记录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整改;情节严重或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制作或不按要求制作执法全过程记录的;

(二)违反规定泄露执法记录信息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故意毁损,随意删除、修改执法全过程中文字或音像记录信息的;

(四)不按规定储存或维护致使执法记录损毁、丢失,造成严重后果的;

(五)其他违反执法全过程记录规定,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对统计执法事项,应健全内部工作程序,全程记录内部审批流程,明确承办人、审核人、批准人,按照行政执法的依据、条件和程序,由承办人提出意见和理由,经审核人审核后,由批准人批准。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市统计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实施办法自2019年7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