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山区医保局包容审慎免罚清单
序号 | 违法行为 | 违法事实情节和性质 | 自由裁量处罚幅度 | 法律依据 | 责任部门 |
1 | 定点医药机构未建立医疗保障基金使用内部管理制度,或者没有专门机构或者人员负责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管理工作。 | 限期内改正,无严重过错行为符合不予处罚情形的 | 不予处罚 | 《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 第735号)第三十九条、 《规范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医保发〔2021〕35号)第十三条 | 区医保局 |
2 | 定点医药机构未按照规定保管财务账目、会计凭证、处方、病历、治疗检查记录、费用明细、药品和医用耗材出入库记录等资料 | 限期内改正,无严重过错行为符合不予处罚情形的 | 不予处罚 | 《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 第735号)第三十九条、 《规范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医保发〔2021〕35号)第十三条 | 区医保局 |
3 | 定点医药机构未按照规定通过医疗保障信息系统传送医疗保障基金使用有关数据 | 限期内改正,无严重过错行为符合不予处罚情形的 | 不予处罚 | 《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 第735号)第三十九条、 《规范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医保发〔2021〕35号)第十三条 | 区医保局 |
4 | 定点医药机构未按照规定向医疗保障行政部门报告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所需信息 | 限期内改正,无严重过错行为符合不予处罚情形的 | 不予处罚 | 《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 第735号)第三十九条、 《规范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医保发〔2021〕35号)第十三条 | 区医保局 |
5 | 定点医药机构未按照规定向社会公开医药费用、费用结构等信息 | 限期内改正,无严重过错行为符合不予处罚情形的 | 不予处罚 | 《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 第735号)第三十九条、 《规范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医保发〔2021〕35号)第十三条 | 区医保局 |
6 | 定点医药机构除急诊、抢救等特殊情形外,未经参保人员或者其近亲属、监护人同意提供医疗保障基金支付范围以外的医药服务 | 限期内改正,无严重过错行为符合不予处罚情形的 | 不予处罚 | 《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 第735号)第三十九条、 《规范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医保发〔2021〕35号)第十三条 | 区医保局 |
7 | 定点医药机构拒绝医疗保障等行政部门监督检查或者提供虚假情况 | 限期内改正,无严重过错行为符合不予处罚情形的 | 不予处罚 | 《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 第735号)第三十九条、 《规范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医保发〔2021〕35号)第十三条 | 区医保局 |
8 | 参保人将本人的医疗保障凭证交由他人冒名使用 | 限期内改正,无严重过错行为符合不予处罚情形的 | 不予处罚 | 《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 第735号)第四十一条、 《规范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医保发〔2021〕35号)第十三条 | 区医保局 |
9 | 参保人重复享受医疗保障待遇 | 限期内改正,无严重过错行为符合不予处罚情形的 | 不予处罚 | 《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 第735号)第四十一条、 《规范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医保发〔2021〕35号)第十三条 | 区医保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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