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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山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来源:明山区住建局 发布时间:2023-09-26 11:27:41 浏览次数: 【字体:



明山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序号

违法行为

处罚种类

法律依据

违法情节

适用条件或事实要件确定标准

裁量标准

1.

建设单位未依照本法规定在验收后报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的

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规定 由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下罚款。

轻微

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处1000元罚款

一般

经责令,改正的

处3000元罚款

严重

拒不改正或经责令、处罚之后再次违法的

处5000元罚款

2.

建设单位要求建筑设计单位或者建筑施工企业降低消防技术标准设计、施工的;建筑设计单位不按照消防技术标准强制性要求进行消防设计的;建筑施工企业不按照消防设计文件和消防技术标准施工,降低消防施工质量的;工程监理单位与建设单位或者建筑施工企业串通,弄虚作假,降低消防施工质量的

罚款强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九条 由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停止施工,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七十条第三款规定 当事人逾期不执行停产停业、停止使用、停止施工决定的,由作出决定的部门或者机构强制执行。

轻微

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处1万至4万元罚款

一般

经责令,改正或停止施工的

处4万至7万元罚款

严重

逾期不执行或经责令、处罚之后再次违法的

处7万至10万元罚款,

依法强制执行

3.

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职责的机构出具失实报告的

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二条第一款规定 责令停业整顿,并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轻微

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处3万至5万元罚款

一般

经责令,停业整顿的

处5万至7万元罚款

严重

拒不停止或经责令、处罚之后再次违法的

处7万至10万元罚款

4.

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职责的机构租借资质、挂靠、出具虚假报告的

没收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二条第二款规定 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十万元的,单处或者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与生产经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轻微

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至3倍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十万元的,单处或者并处10万至14万元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处5万至7万元罚款

一般

轻微、严重以外的

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3至4倍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十万元的,单处或者并处14万至17万元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7万至8万元的罚款

严重

处罚之后再次违法的

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4至5倍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十万元的,单处或者并处17万至20万元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处8万至10万元罚款

5.

生产经营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不依照本法规定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须的资金投入,致使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

责令停产停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三条第一款规定 责令限期改正,提供必须的资金;逾期未改正的,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

一般

经责令,在规定时间内提供必须的资金的

不予处罚

严重

逾期或经责令、处罚之后再次违法的

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6.

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不依照本法规定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

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规定 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给予撤职处分,对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一般

造成一般事故的

处个人经营的投资人2万至6万元罚款

较重

造成较大事故的

处个人经营的投资人6万至10万元罚款

严重

造成重大事故的

处个人经营的投资人10万至15万元

特别严重

造成特别重大事故的

处个人经营的投资人15万至20万元

7.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

罚款责令停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一款规定 责令限期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

轻微

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处3万元罚款

一般

经责令,在规定时间内改正的

处5万元罚款

严重

逾期未改正的

处5万至8万元罚款,责令其停业整顿

经责令、处罚之后再次违法的

处8万至10万元罚款,责令其停业整顿

8.

生产经营单位的其他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

罚款暂停吊销资格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规定 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暂停或者吊销其与安全生产有关的资格,并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二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轻微

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处1万元罚款

一般

经责令,在规定时间内改正的

处2万元罚款

严重

逾期或经责令、处罚之后再次违法的

处3万元罚款

特别严重

造成一般事故的

暂停或者吊销其与安全生产有关的资格,并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20%至28%罚款

造成较大事故的

暂停或者吊销其与安全生产有关的资格,并处上一年年收入

28%至35%罚款

造成重大事故的

暂停或者吊销其与安全生产有关的资格,并处上一年年收入

35%至42%罚款

造成特别重大事故的

暂停或者吊销其与安全生产有关的资格,并处上一年年收入

42%至50%罚款

9.

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注册安全工程师的;建筑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的;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被派遣劳动者、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未按照规定如实告知有关的安全生产事项的;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的;未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如实记录或者未向从业人员通报的;未按照规定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或者未定期组织演练的;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

罚款责令停产停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规定 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轻微

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处生产经营单位1万至5万元罚款

一般

经责令,在规定时间内改正的

生产经营单位5万至10万元罚款

严重

逾期未改正的

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生产经营单位10万至15万元罚款,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3万元罚款

经责令、处罚之后再次违法的

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生产经营单位15万至20万元罚款,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5万元罚款

10.

生产经营单位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未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的;关闭、破坏直接关系生产安全的监控、报警、防护、救生设备、设施,或者篡改、隐瞒、销毁其相关数据、信息的;未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的;危险物品的容器、运输工具未经具有专业资质的机构检测、检验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证或者安全标志,投入使用的;使用应当淘汰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的;餐饮等行业的生产经营单位使用燃气未安装可燃气体报警装置的

罚款责令停产停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规定 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轻微

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处生产经营单位1万至3万元罚款

一般

经责令,在规定时间内改正的

生产经营单位3万至5万元罚款

严重

逾期未改正的

生产经营单位5万至15万元罚款,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1万元罚款,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经责令、处罚之后再次违法的

生产经营单位10万至20万元罚款,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2万元罚款,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11.

生产经营单位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未建立专门安全管理制度、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的;对重大危险源未登记建档,未进行定期检测、评估、监控,未制定应急预案,或者未告知应急措施的;进行爆破、吊装、动火、临时用电以及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危险作业,未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的;未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或者未按照安全风险分级采取相应管控措施的;未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或者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未按照规定报告的

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一条规定 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轻微

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处生产经营单位1万至5万元罚款

一般

经责令,在规定时间内改正的

生产经营单位5万至10万元罚款

严重

逾期未改正的

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生产经营单位10万至15万元罚款,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3万元罚款

经责令、处罚之后再次违法的

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生产经营单位15万至20万元罚款,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5万元罚款

12.

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

罚款责令停产停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规定 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轻微

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处生产经营单位1万至3万元罚款

一般

经责令,立即或在规定时间内消除的

生产经营单位3万至5万元罚款

严重

拒不执行或经责令、处罚之后再次违法的

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5万至10万元罚款

13.

生产经营单位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的

没收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 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十万元的,单处或者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与承包方、承租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轻微

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至3倍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十万元的,单处或者并处10万至14万元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处1万元罚款

一般

经责令,在规定时间内改正的

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3至4倍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十万元的,单处或者并处14万至17万元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处1.5万元罚款

严重

逾期或经责令、处罚之后再次违法的

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4至5倍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十万元的,单处或者并处17万至20万元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处2万元罚款

14.

生产经营单位未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或者未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的

罚款责令停产停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 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轻微

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处生产经营单位1万元罚款,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1000元罚款

一般

经责令,在规定时间内改正的

处生产经营单位3万元罚款,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

人员5000元罚款

严重

逾期未改正或经责令、处罚之后再次违法的

处生产经营单位5万元罚款,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1万元罚款,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15.

两个以上生产经营单位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可能危及对方安全生产的生产经营活动,未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的

罚款责令停产停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四条规定 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

轻微

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处生产经营单位1万元罚款,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

人员15000元罚款

一般

经责令,在规定时间内改正的

处生产经营单位3万元罚款,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

人员5000元罚款

严重

逾期未改正或经责令、处罚之后再次违法的

处生产经营单位5万元罚款,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

人员1万元罚款责令停产停业

16.

生产经营单位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间、商店、仓库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内,或者与员工宿舍的距离不符合安全要求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未设有符合紧急疏散需要、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或者锁闭、封堵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员工宿舍出口的

罚款责令停产停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五条规定 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轻微

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处生产经营单位1万元罚款,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1000元罚款

一般

经责令,在规定时间内改正的

处生产经营单位3万元罚款,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

人员5000元罚款

严重

逾期未改正或经责令、处罚之后再次违法的

处生产经营单位5万元罚款,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1万元罚款,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17.

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的

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六条规定 该协议无效;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轻微

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处2万至至8万元罚款

一般

轻微、严重之外的

处8万至14万元罚款

严重

处罚之后再次违法的

处14万至20万元罚款

18.

生产经营单位拒绝、阻碍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的

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 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一般

经责令,改正的

不予处罚

严重

首次

处生产经营单位2万至10万元罚款,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

直接责任人员1万元罚款

第二次及以上

处生产经营单位10万至20万元罚款,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

直接责任人员2万元罚款

19.

高危行业、领域的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国家规定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

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规定 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轻微

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处5万至10万元罚款

一般

经责令,在规定时间内改正的

处10万至15万元罚款

严重

逾期或经责令、处罚之后再次违法的

处15万至20万元罚款

20.

建设单位对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提出不符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要求的;要求施工单位压缩合同约定的工期的;将拆除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施工单位的

罚款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规定 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轻微

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处20万至30万元罚款

一般

经责令,在规定时间内改正的

处30万至40万元元罚款

严重

逾期或经责令改正、处罚之后再次违法

处40万至50万元罚款

21.

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未按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设计的;采用新结构、新材料、新工艺的建设工程和特殊结构的建设工程,设计单位未在设计中提出保障施工作业人员安全和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措施建议的

罚款责令停业降低吊销资质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规定 责令限期整改,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轻微

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处10万至15万元罚款

一般

经责令,在规定时间内改正的

处15万至20万元罚款

严重

逾期或经责令、处罚之后再次违法的

处20万至30万元罚款,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

22.

工程监理单位未对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进行审查的;发现安全事故隐患未及时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或者暂时挺尸施工的;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未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的;未依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的

责令停业罚款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规定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般

经责令,在规定时间内改正的

不予处罚

严重

逾期未改正的

责令停业整顿,

并处10万至20万元罚款

经责令、处罚之后再次违法的

处20万至30万元罚款,

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

23.

为建设工程提供机械设备和配件的单位,未按照安全施工的要求配备齐全有效的保险、限位等安全设施和装置的

罚款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规定 责令限期改正,处合同价款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轻微

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处合同价款1倍罚款

一般

经责令,在规定时间内改正的

处合同价款2倍罚款

严重

逾期或经责令、处罚之后再次违法的

处合同价款3倍罚款

24.

出租单位出租未经安全性能检测或者经检测不合格的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及配件的

罚款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条规定 责令停业整顿,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轻微

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处5万至6万元罚款

一般

经责令,停业整顿的

处6万至8万元罚款

严重

拒不停业或经责令、处罚之后再次违法的

处8万至10万元罚款

25.

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安装、拆卸单位未编制拆装方案、制定安全施工措施的;未由专业技师人员现场监督的;未出具自检合格证明或者出具虚假证明的;未向施工单位进行安全使用说明,办理移交手续的

罚款

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资质证书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第一款规定 责令限期整改,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承担赔偿责任。

轻微

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处5万至6万元罚款

一般

经责令,在规定时间内整改的

处6万至8万元罚款

严重

逾期或经责令、处罚之后再次违法的

处8万至10万元罚款,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

26.

施工单位挪用列入建设工程概算的安全生产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的

罚款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规定 责令限期改正,处挪用费用20%以上50%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轻微

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处挪用费用20%至30%罚款

一般

经责令,在规定时间内改正的

处挪用费用30%至40%罚款

严重

逾期或经责令、处罚之后再次违法

处挪用费用40%至50%罚款

27.

施工单位施工前未对有关安全施工的技术要求作出详细说明的;未根据不同施工阶段和周围环境及季节、气候的变化,在施工现场采取相应的安全施工措施,或者在城市市区内的建设工程的施工现场未实行封闭围挡的;在尚未竣工的建筑物内设置员工集体宿舍的;施工现场临时搭建的建筑物不符合安全使用要求的;未对因建设工程施工可能造成损害的毗邻建筑物、构筑物和地下管线等采取专项防护措施的

罚款责令停业整顿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第一款规定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一般

经责令,在规定时间内改正的

不予处罚

严重

逾期未改正的

责令停业整顿,

并处5万至8万元罚款

经责令、处罚之后再次违法的

责令停业整顿,

并处8万至10万元罚款

28.

施工单位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在进入施工现场前未经查验或者查验不合格即投入使用的;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的;委托不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施工现场安装、拆卸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的;在施工组织设计中未编制安全技术措施、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或者专项施工方案的

责令停业整顿罚款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资质证书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规定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般

经责令,在规定时间内改正的

不予处罚

严重

逾期未改正的

责令停业整顿,

并处10万至20万元罚款

经责令、处罚之后再次违法的

处20万至30万元罚款,

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

29.

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不服管理、违反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冒险作业造成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尚不够刑事处罚的

罚款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第三款规定 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或者按照管理权限给予撤职处分;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受处分之日起,5年内不得担任任何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

轻微

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处2万至10万元罚款

其他

轻微以外或处罚之后再次违法的

处10万至20万元罚款

30.

施工图审查机构未对施工图结构安全进行审查的;施工单位未建立健全安全检查制度,对施工现场进行定期和专项检查的

罚款

《辽宁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第十七条规定 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改正,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轻微

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处5000元罚款

一般

经责令,改正的

处7500元罚款

严重

拒不改正或经责令、处罚之后再次违法的

处1万元罚款

31.

施工单位在招标中将为施工人员支付的意外伤害保险费用列为竞争性费用的;建设工程停工后未经检查合格擅自复工或被停工整改而未经验收合格擅自复工的;施工现场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规范要求的

罚款

《辽宁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第十八条规定 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轻微

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处1万元罚款

一般

经责令,改正的

处2万元罚款

严重

拒不改正或经责令、处罚之后再次违法的

处3万元罚款

32.

工程监理单位未建立健全有关安全监理档案的;未对内容不全、不能指导施工的安全技术措施或专项施工方案及时纠正的;未对工程项目的安全监理实行总监理工程师负责制的;未在施工现场对二等(含二等)以上工程项目,以及二等以下且危险程度较高的工程项目设置专职安全监理工程师的

罚款

《辽宁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第二十条规定 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改正,并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轻微

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处2000元罚款

一般

经责令,改正的

处6000元罚款

严重

拒不改正或经责令、处罚之后再次违法的

处1万元罚款

33.

建筑施工企业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从事建筑施工活动的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第二十四条规定 责令其在建项目停止施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轻微

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至20万元罚款

一般

经责令,停止施工的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20万至30万元罚款

严重

拒不停止的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30万至40万元罚款

经责令、处罚之后再次违法的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40万至50万元罚款

34.

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建筑施工企业未办理延期手续,继续从事建筑施工活动的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规定 责令其在建项目停止施工,限期补办延期手续,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轻微

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至6万元罚款

一般

经责令,停止施工,在规定时间内补办手续的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6万至8万元罚款

严重

拒不补办或经责令、处罚之后再次违法的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8万至10万元罚款

35.

建筑施工企业转让安全生产许可证的

罚款

没收违法所得吊销许可证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 没收违法所得,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接受转让的,依照本规定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处罚。

轻微

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没收违法所得,处10万至20万元罚款,并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

一般

轻微、严重以外的

没收违法所得,处20万至35万元罚款,并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

严重

处罚之后再次违法的

没收违法所得,处35万至50万元

罚款,并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

36.

建筑施工企业冒用安全生产许可证或者使用伪造的安全生产许可证的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 责令其在建项目停止施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轻微

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至20万元罚款

一般

经责令,停止施工的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20万至30万元罚款

严重

拒不停止的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30万至40万元罚款

经责令、处罚之后再次违法的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40万至50万元罚款

37.

出租单位、自购建筑起重机械的使用单位未按照规定办理备案的;未按照规定办理注销手续的;未按照规定建立建筑起重机械安全技术档案的

罚款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 处以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轻微

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处5000元罚款

一般

轻微、严重以外的

处7500元罚款

严重

处罚之后再次违法的

处1万元罚款

38.

安装单位未按照安全技术标准及安装使用说明书等检查建筑起重机械及现场施工条件的;未制定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未将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安装、拆卸人员名单,安装、拆卸时间等材料报施工总承包单位和监理单位审核后,告知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的;未按照规定建立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档案的;未按照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及安全操作规程组织安装、拆卸作业的

警告罚款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二十九条规定 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并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轻微

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警告,并处1万元罚款

一般

经责令,在规定时间内改正的

警告,并处2万元罚款

严重

逾期或经责令、处罚之后再次违法的

警告,并处3万元罚款

39.

使用单位未根据不同施工阶段、周围环境以及季节、气候的变化,对建筑起重机械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的;未制定建筑起重机械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未设置相应的设备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的设备管理人员的;建筑起重机械出现故障或者发生异常情况的,未立即停止使用,消除故障和事故隐患后,方重新投入使用的;未指定专职设备管理人员进行现场监督检查的;擅自在建筑起重机械上安装非原制造厂制造的标准节和附着装置的

警告罚款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三十条规定 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并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轻微

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警告,并处1万元罚款

一般

经责令,在规定时间内改正的

警告,并处2万元罚款

严重

逾期或经责令、处罚之后再次违法的

警告,并处3万元罚款

40.

施工总承包单位未向安装单位提供拟安装设备位置的基础施工资料,确保建筑起重机械进场安装、拆卸所需的施工条件的;未审核安装单位、使用单位的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和特种作业人员的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的;未审核安装单位制定的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未审核使用单位制定的建筑起重机械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 施工现场有多台塔式起重机作业时,未组织制定并实施防止塔式起重机相互碰撞的安全措施的

警告罚款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 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并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轻微

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警告,并处1万元罚款

一般

经责令,在规定时间内改正的

警告,并处2万元罚款

严重

逾期或经责令、处罚之后再次违法的

警告,并处3万元罚款

41.

监理单位未审核建筑起重机械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制造监督检验证明、备案证明等文件的;未审核建筑起重机械安装单位、使用单位的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和特种作业人员的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的;未监督安装单位执行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情况的;未监督检查建筑起重机械的使用情况的

警告罚款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三十二条规定 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并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轻微

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警告,并处1万元罚款

一般

经责令,在规定时间内改正的

警告,并处2万元罚款

严重

拒不改正或经责令、处罚之后再次违法的

警告,并处3万元罚款

42.

建设单位未按照规定协调组织制定防止多台塔式起重机相互碰撞的安全措施的;接到监理单位报告后,未责令安装单位、使用单位立即停工整改的

罚款责令停止施工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三十三条规定 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并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的,责令停止施工。

轻微

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警告,并处1万元罚款

一般

经责令,在规定时间内改正的

警告,并处2万元罚款

严重

逾期或经责令、处罚之后再次违法的

警告,并处3万元罚款,

责令停止施工

43.

建设单位未按照本规定提供工程周边环境等资料的;未按照本规定在招标文件中列出危大工程清单的;未按照施工合同约定及时支付危大工程施工技术措施费或者相应的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的;未按照本规定委托具有相应勘察资质的单位进行第三方监测的;未对第三方监测单位报告的异常情况组织采取处置措施的。

罚款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第二十九条 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轻微

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处1万元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000元罚款

一般

经责令,在规定时间内改正的

处2万元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000元罚款

严重

逾期或经责令、处罚之后再次违法的

处3万元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000元罚款

44.

勘察单位未在勘察文件中说明地质条件可能造成的工程风险的

罚款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第三十条 责令限期改正,依照《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对单位进行处罚;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第(二)项 采用新结构、新材料、新工艺的建设工程和特殊结构的建设工程,设计单位未在设计中提出保障施工作业人员安全和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措施建议的,责令限期改正,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轻微

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处10万至15万元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000元罚款

一般

经责令,在规定时间内改正的

处15万至20万元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000元罚款

严重

逾期或经责令、处罚之后再次违法的

处20万至30万元罚款,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000元罚款

45.

设计单位未在设计文件中注明涉及危大工程的重点部位和环节,未提出保障工程周边环境安全和工程施工安全的意见的

罚款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 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轻微

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处1万元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并处1000元罚款

一般

经责令,在规定时间内改正的

处2万元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并处3000元罚款

严重

逾期或经责令、处罚之后再次违法的

处3万元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并处5000元罚款

46.

施工单位未按照本规定编制并审核危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的

罚款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第三十二条 依照《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对单位进行处罚,并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30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第(四)项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施工单位在施工组织设计中未编制安全技术措施、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或者专项施工方案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般

经责令,在规定时间内改正的

不予处罚

严重

逾期未改正的

责令停业整顿,并处10万至20万元罚款,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30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处3000元罚款

经责令、处罚之后再次违法的

处20万至30万元罚款,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并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30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

直接责任人员处5000元罚款

47.

施工单位未向施工现场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进行方案交底和安全技术交底的

罚款责令停业整顿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第三十三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对单位和相关责任人员进行处罚。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 施工前未对有关安全施工的技术要求作出详细说明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一般

经责令,在规定时间内改正的

不予处罚

严重

逾期未改正的

责令停业整顿,

并处5万至8万元罚款

经责令、处罚之后再次违法的

责令停业整顿,

并处8万至10万元罚款

48.

未在施工现场显著位置公告危大工程,并在危险区域设置安全警示标志的

罚款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第三十三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对单位和相关责任人员进行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一)项 生产经营单位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轻微

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处生产经营单位1万至3万元罚款

一般

经责令,在规定时间内改正的

处生产经营单位3万至5万元罚款

严重

逾期未改正的

生产经营单位5万至15万元罚款,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1万元罚款,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经责令、处罚之后再次违法的

生产经营单位10万至20万元罚款,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2万元罚款,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49.

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对专项施工方案实施情况进行现场监督的

罚款暂停或者吊销其与安全生产有关的资格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第三十三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对单位和相关责任人员进行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其他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暂停或者吊销其与安全生产有关的资格,并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二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轻微

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处1万元罚款

一般

经责令,在规定时间内改正的

处2万元罚款

严重

逾期或经责令、处罚之后再次违法的

处3万元罚款

特别严重

造成一般事故的

暂停或者吊销其与安全生产有关的资格,并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20%至28%罚款

造成较大事故的

暂停或者吊销其与安全生产有关的资格,并处上一年年收入28%至35%罚款

造成重大事故的

暂停或者吊销其与安全生产有关的资格,并处上一年年收入35%至42%罚款

造成特别重大事故的

暂停或者吊销其与安全生产有关的资格,并处上一年年收入42%至50%罚款

50.

施工单位未对超过一定规模的危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进行专家论证的;未根据专家论证报告对超过一定规模的危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进行修改,或者未按照本规定重新组织专家论证的;未严格按照专项施工方案组织施工,或者擅自修改专项施工方案的

罚款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第三十四条 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30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轻微

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处1万元罚款,并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30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000元罚款

一般

经责令,在规定时间内改正的

处2万元罚款,并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30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000元罚款

严重

逾期或经责令、处罚之后再次违法的

处3万元罚款,并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30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000元罚款

51.

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未按照本规定现场履职或者组织限期整改的;施工单位未按照本规定进行施工监测和安全巡视的;未按照本规定组织危大工程验收的;发生险情或者事故时,未采取应急处置措施的;未按照本规定建立危大工程安全管理档案的

罚款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第三十五条 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轻微

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处1万元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000元罚款

一般

经责令,在规定时间内改正的

处2万元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000元罚款

严重

逾期或经责令、处罚之后再次违法的

处3万元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000元罚款

52.

监理单位总监理工程师未按照本规定审查危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的

罚款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第三十六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对单位进行处罚;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一)项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监理单位总监理工程师未对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进行审查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般

经责令,在规定时间内改正的

不予处罚

严重

逾期未改正的

责令停业整顿,

并处10万至20万元罚款

经责令、处罚之后再次违法的

处20万至30万元罚款,

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

53.

工程监理单位发现施工单位未按照专项施工方案实施,未要求其整改或者停工的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第三十六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对单位进行处罚;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二)项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工程监理单位发现安全事故隐患未及时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或者暂时停止施工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般

经责令,在规定时间内改正的

不予处罚

严重

逾期未改正的

责令停业整顿,

并处10万至20万元罚款

经责令、处罚之后再次违法的

处20万至30万元罚款,

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

54.

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时,工程监理单位未向建设单位和工程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报告的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第三十六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对单位进行处罚;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三)项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工程监理单位未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般

经责令,在规定时间内改正的

不予处罚

严重

逾期未改正的

责令停业整顿,

并处10万至20万元罚款

经责令、处罚之后再次违法的

处20万至30万元罚款,

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

55.

监理单位未按照本规定编制监理实施细则的;未对危大工程施工实施专项巡视检查的;未按照本规定参与组织危大工程验收的;本规定建立危大工程安全管理档案的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第三十七条 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轻微

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处1万元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000元罚款

一般

经责令,在规定时间内改正的

处2万元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000元罚款

严重

逾期或经责令、处罚之后再次违法的

处3万元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000元罚款

56.

监测单位未取得相应勘察资质从事第三方监测的;未按照本规定编制监测方案的;未按照监测方案开展监测的;发现异常未及时报告的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第三十八条 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轻微

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处1万元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000元罚款

一般

经责令,在规定时间内改正的

处2万元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000元罚款

严重

逾期或经责令、处罚之后再次违法的

处3万元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000元罚款

57.

建设单位将建设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勘察、设计、施工单位或者委托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工程监理单位的

罚款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规定 责令改正,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

轻微

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处50万至65万元罚款

一般

经责令,改正的

处65万至80万元罚款

严重

拒不改正或经责令、处罚之后再次违法的

处80万至100万罚款

58.

建设单位将建设工程肢解发包的

罚款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规定 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零点五以上百分之一以下的罚款;对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的项目,并可以暂停项目执行或者暂停资金拨付。

轻微

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处工程合同价款0.5%罚款

一般

经责令,改正的

处工程合同价款0.75%罚款

严重

拒不改正或经责令、处罚之后再次违法的

处工程合同价款1%罚款

59.

建设单位迫使承包方以低于成本价格竞标的;任意压缩合理工期的;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或者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工程质量的;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擅自施工的;建设项目必须实行工程监理而未实行工程监理的;未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的;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未按照国家规定将竣工验收报告、有关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报送备案的

罚款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规定 责令改正,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轻微

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处20万至30万元罚款

一般

经责令,改正的

处30万至40万元罚款

严重

拒不改正或经责令、处罚之后再次违法的

处40万至50万元罚款

60.

建设单位未取得施工许可证(不包括房屋建筑工程)或者开工报告未经批准,擅自施工的

罚款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规定 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二以下的罚款。

轻微

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处工程合同价款1%罚款

一般

经责令,停止施工,在规定时间内改正的

处工程合同价款1.5%罚款

严重

逾期或经责令、处罚之后再次违法的

处工程合同价款2%罚款

61.

对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或者为规避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将工程项目分解后擅自施工的

罚款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十二条 由有管辖权的发证机关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对建设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1%以上2%以下罚款;对施工单位处3万元以下罚款。

轻微

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处建设单位工程合同价款1%罚款,施工单位1万元罚款

一般

经责令,停止施工,在规定时间内改正的

处建设单位工程合同价款1.5%罚款,施工单位2万元罚款

严重

逾期或经责令、处罚之后再次违法的

处建设单位工程合同价款2%罚款,施工单位3万元罚款

62.

建设单位未组织竣工验收,擅自交付使用的;验收不合格,擅自交付使用的;对不合格的建设工程按照合格工程验收的

罚款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规定 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轻微

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处工程合同价款2%罚款

一般

经责令,改正的

处工程合同价款3%罚款

严重

拒不改正或经责令、处罚之后再次违法的

处工程合同价款4%罚款

63.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未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移交建设项目档案的

罚款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规定 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轻微

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处1万至4万元罚款

一般

经责令,改正的

处4万至7万元罚款

严重

拒不改正或经责令、处罚之后再次违法的

处7万至10万元罚款

64.

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工程的

罚款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资质证书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一款规定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勘察、设计单位或者工程监理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或者监理酬金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止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轻微

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对勘察、设计单位或工程监理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或者监理酬金1倍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2%罚款;可以责令停止整顿;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一般

经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的

对勘察、设计单位或工程监理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或者监理酬金1.5倍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3%罚款,可以降低资质等级;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严重

拒不停止或经责令、处罚之后再次违法的

对勘察、设计单位或工程监理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或者监理酬金2倍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4%罚款,吊销资质证书;

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65.

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施工单位未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

罚款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二款规定 予以取缔,对勘察、设计单位或者工程监理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或者监理酬金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一般

严重以外的

对勘察、设计单位或者工程监理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或者监理酬金1倍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2%至3%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严重

处罚之后再次违法的

对勘察、设计单位或者工程监理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或者监理酬金2倍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3%至4%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66.

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施工单位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

吊销资质证书罚款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三款规定 吊销资质证书,对勘察、设计单位或者工程监理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或者监理酬金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一般

严重以外的

吊销资质证书,对勘察、设计单位或者工程监理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或者监理酬金1倍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2%至3%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严重

处罚之后再次违法的

吊销资质证书,对勘察、设计单位或者工程监理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或者监理酬金2倍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3%至4%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67.

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工程的

罚款

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资质证书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规定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对勘察、设计单位或者工程监理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或者监理酬金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轻微

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没收违法所得,处勘察、设计单位或者工程监理单位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或者监理酬金1倍罚款,施工单位工程合同价款2%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

一般

经责令,改正的

没收违法所得,处勘察、设计单位或者工程监理单位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或者监理酬金1.5倍罚款,施工单位工程合同价款3%罚款,可以降低资质等级

严重

拒不改正或经责令、处罚之后再次违法的

没收违法所得,处勘察、设计单位或者工程监理单位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或者监理酬金2倍以罚款,施工单位工程合同价款4%罚款,吊销资质证书

68.

承包单位将承包的工程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的

罚款

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资质证书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一款规定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对勘察、设计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百分之二十五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零点五以上百份之一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轻微

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没收违法所得,处勘察、设计单位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25%至30%罚款,施工单位工程合同价款0.5%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

一般

经责令,改正的

没收违法所得,处勘察、设计单位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30%至40%罚款,施工单位工程合同价款0.75罚款,可以降低资质等级

严重

拒不改正或经责令、处罚之后再次违法的

没收违法所得,处勘察、设计单位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40%至50%罚款,施工单位工程合同价款1%罚款,吊销资质证书

69.

工程监理单位转让工程监理业务的

罚款

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资质证书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二款规定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合同约定的监理酬金百分之二十五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轻微

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没收违法所得,处合同约定的监理酬金25%至30%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

一般

经责令,改正的

没收违法所得,处合同约定的监理酬金30%至40%罚款,可以降低资质等级

严重

拒不改正或经责令、处罚之后再次违法的

没收违法所得,处合同约定的监理酬金40%至50%罚款,吊销资质证书

70.

勘察单位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的;设计单位未根据勘察成果文件进行工程设计的;设计单位指定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的生产厂、供应商的;设计单位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的

罚款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 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

轻微

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处10万至15万元罚款

一般

经责令,改正的

处15万至23万元罚款

严重

拒不改正或经责令、处罚之后再次违法的

处23万至30万元罚款

71.

施工单位在施工中偷工减料的,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或者有不按照工程设计图纸或者施工技术标准施工的

罚款

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资质证书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规定 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罚款;造成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的,负责返工、修理,并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

轻微

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处工程合同价款2%罚款

一般

经责令,改正的

处工程合同价款3%罚款

严重

拒不改正或经责令、处罚之后再次违法的

处工程合同价款4%罚款,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

72.

施工单位未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和商品混凝土进行检验的;或者未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取样检测的

罚款

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资质证书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规定 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轻微

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处10万至13万元罚款

一般

经责令,改正的

处13万至16万元罚款

严重

拒不改正或经责令、处罚之后再次违法的

处16万至20万元罚款,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

73.

施工单位不履行保修义务或者拖延履行保修义务的

罚款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规定 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对在保修期内因质量缺陷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轻微

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处10万至13万元罚款

一般

经责令,改正的

处13万至16万元罚款

严重

拒不改正或经责令、处罚之后再次违法的

处16万至20万元罚款

74.

工程监理单位与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的;将不合格的建设工程、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按照合格签字的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规定 责令改正,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造成损失的,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轻微

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处50万至65万元罚款;

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一般

经责令,改正的

处65万至80万元罚款;

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严重

拒不改正或经责令、处罚之后再次违法的

处80万至100万元罚款,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

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75.

工程监理单位与被监理工程的施工承包单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承担该项建设工程的监理业务的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八条规定 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轻微

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处5万至6万元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一般

经责令,改正的

处6万至8万元罚款;

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严重

拒不改正或经责令、处罚之后再次违法的

处8万至10万元罚款,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

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76.

涉及建筑主体或者承重结构变动的装修工程,没有设计方案擅自施工的

罚款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九条第一款规定 责令改正,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

轻微

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处50万至65万元罚款

一般

经责令,改正的

处65万至80万元罚款

严重

拒不改正或经责令、处罚之后再次违法的

处80万至100万元罚款

77.

房屋建筑使用者在装修过程中擅自变动房屋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的

罚款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九条第一款规定 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轻微

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处5万至6万元罚款

一般

经责令,改正的

处6万 处8万元罚款

严重

拒不改正或经责令、处罚之后再次违法的

处8万至10万元罚款

78.

建设单位未按照规定选择勘察设计、施工单位的

罚款

《辽宁省建设工程质量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 由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5000元至2万元罚款。

轻微

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处5000元罚款

一般

经责令,在规定时间内改正的

处1万元罚款

严重

逾期或经责令、处罚之后再次违法的

处2万元罚款

79.

建设单位未申请工程质量等级验核或者验核不合格而擅自使用的

罚款

《辽宁省建设工程质量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 由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责令停止使用,限期补办质量等级验核手续,并处以5000元至2万元罚款。

轻微

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处5000元罚款

一般

经责令,停止使用,在规定时间内补办手续的

处1万元罚款

严重

逾期或经责令、处罚之后再次违法的

处2万元罚款

80.

建设单位强行为施工单位提供不合格建筑材料、构配件及设备的

罚款

《辽宁省建设工程质量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 由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责令停止使用;已经使用的,责令进行技术鉴定,并处以2万元至5万元罚款。

一般

经责令,未使用的

不予处罚

严重

已使用的,进行技术鉴定的

处2万至3万元罚款

拒不技术鉴定或经责令、处罚之后再次违法的

处3万至5万元罚款

81.

勘察设计文件不符合国家和省有关工程勘察设计标准、规范、规程,致使发生质量事故,造成经济损失的

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资质证书

《辽宁省建设工程质量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二)项规定 由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可视情节轻重,建议建设行政管理部门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资质证书,并按照工程勘察设计合同规定赔偿经济损失。

一般

造成一般质量事故的

降低资质等级

严重

造成重大质量事故的

吊销资质证书

82.

施工单位工程竣工未达到国家规定的竣工条件和质量标准的

罚款

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资质证书

《辽宁省建设工程质量条例》第四十条第(三)项规定 由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责令限期返工,并处以2万元至10万元罚款;情节严重的,建议建设行政管理部门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

轻微

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处2万至4万元罚款

一般

经责令,在规定时间内返工的

处4万至7万元罚款

严重

逾期或经责令、处罚之后再次违法的

处7万至10万元罚款,依法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

83.

建设监理单位监理失误出现质量问题的

罚款

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资质证书

《辽宁省建设工程质量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 由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予以通报批评,并处以1万元至5万元罚款;情节严重的,建议建设行政管理部门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

轻微

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通报批评,并处1万元罚款

一般

轻微、严重以外的

通报批评,并处3万元罚款

严重

造成经济损失或处罚之后再次违法的

通报批评,并处5万元罚款,依法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

84.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出具虚假数据的

罚款

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资质证书

《辽宁省建设工程质量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 由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处以检测费5至10倍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建议建设行政管理部门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

轻微

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处以检测费5至6倍罚款

一般

轻微、严重以外的

处以检测费6至8倍罚款

严重

造成经济损失或处罚之后再次违法的

处检测费8至10倍罚款,依法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

85.

擅自改变工期出现质量问题的

罚款

《辽宁省建设工程质量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 由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处以 5000元至5万元罚款。

轻微

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处5000至1.5万元罚款

一般

轻微、严重以外的

处1.5万至3万元罚款

严重

造处罚之后再次违法的

处3万至5万元罚款

一般

经责令,改正的

处2万元罚款

严重

拒不改正或经责令、处罚之后再次违法的

处3万元罚款

86.

勘察、设计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设计的

罚款

《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 责令改正,并处以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

轻微

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处10万至15万元罚款

一般

经责令,改正的

处15万至23万元罚款

严重

拒不改正或经责令、处罚之后再次违法的

处23万至30万元罚款

87.

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

罚款

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资质证书

《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第十八条规定 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造成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的,负责返工、修理,并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

轻微

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处工程合同价款2%罚款

一般

经责令,改正的

处工程合同价款3%罚款

严重

拒不改正或经责令、处罚之后再次违法的

处工程合同价款4%罚款,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

88.

工程监理单位违反强制性标准规定,将不合格的建设工程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按照合格签字的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第十九条规定 责令改正,处50万元以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造成损失的,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轻微

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处50万至65万元罚款;

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一般

经责令,改正的

处65万至80万元罚款;

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严重

拒不改正或经责令、处罚之后再次违法的

处80万至100万元罚款,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

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89.

建设单位采用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

罚款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 由原发证机关撤销施工许可证,责令停止施工,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轻微

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处1万元罚款

一般

经责令,停止施工的

处2万元罚款

严重

拒不停止或经责令、处罚之后再次违法的

处3万元罚款

90.

建设单位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

罚款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 发证机关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许可,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轻微

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处1万元罚款

一般

轻微、严重以外的

处2万元罚款

严重

处罚之后再次违法的

处3万元罚款

91.

建设单位伪造或者涂改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

罚款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 由发证机关责令停止施工,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轻微

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处1万元罚款

一般

经责令,停止施工的

处2万元罚款

严重

拒不停止或处罚之后再次违法的

处3万元罚款

92.

依照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规定,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处罚

罚款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十五条规定 处单位罚款数额5%以上10%以下罚款。单位及相关责任人受到处罚的,作为不良行为记录予以通报。

轻微

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处单位罚款数额5%至6%罚款

一般

轻微、严重以外的

处单位罚款数额6%至8%罚款

严重

处罚之后再次违法的

处单位罚款数额8%至10%罚款

一般

经责令,停止使用的

处30万至40万元罚款

严重

拒不停止或经责令、处罚之后再次违法的

处40万至50万元罚款

93.

企业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的

警告罚款

《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三十六条规定 由原资质许可机关予以撤消;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给予警告,并处3万元的罚款;申请企业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

轻微

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警告

其他

轻微以外的

处3万元罚款

94.

建筑业企业超越本企业资质等级或以其他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或允许其他企业或个人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的;与建设单位或企业之间相互串通投标,或以行贿等不正当手段谋取中标的;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的;将承包的工程转包或违法分包的违反国家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施工的;恶意拖欠分包企业工程款或者劳务人员工资的;隐瞒或谎报、拖延报告工程质量安全事故,破坏事故现场、阻碍对事故调查的;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标准规定需要持证上岗的现场管理人员和技术工种作业人员未取得证书上岗的;未依法履行工程质量保修义务或拖延履行保修义务的;伪造、变造、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的;发生过较大以上质量安全事故或者发生过两起以上一般质量安全事故的

警告罚款

《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三十七条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对处罚机关和处罚方式有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轻微

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警告,并处1万元罚款

一般

经责令,改正的

警告,处2万元罚款

严重

拒不改正或经责令、处罚之后再次违法的

警告,处3万元罚款

95.

建筑业企业未按照本规定及时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手续的

罚款

《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三十八条规定 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可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般

经责令,在规定时间内办理的

不予处罚

严重

逾期或经责令、处罚之后再次违法的

处5000至1万元罚款

96.

建筑业企业在接受监督检查时,不如实提供有关材料的;或者拒绝、阻碍监督检查的

罚款

《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三十九条规定 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3万元以下罚款。

轻微

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处1万元罚款

一般

经责令,在规定时间内改正的

处2万元罚款

严重

逾期或经责令、处罚之后再次违法的

处3万元罚款

97.

建筑业企业未按照本规定要求提供企业信用档案信息的

警告罚款

《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四十条规定 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般

经责令,在规定时间内改正的

警告

严重

逾期或经责令、处罚之后再次违法的

处5000至1万元罚款

98.

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证书的

警告罚款

《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 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有关部门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申请人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工程监理企业资质。

轻微

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警告,并处1万元罚款

其他

轻微以外或处罚之后再次违法的

警告,并处2万元罚款

99.

工程监理企业在监理过程中实施商业贿赂的;涂改、伪造、出借、转让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证书的

警告罚款

《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二十九条规定 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予以警告,责令其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轻微

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警告,并处1万元罚款

一般

经责令,改正的

警告,并处2万元罚款

严重

拒不改正或经责令、处罚之后再次违法的

警告,并处3万元罚款

100.

工程监理企业不及时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手续的

罚款

《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三十条规定 由资质许可机关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可处以1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般

经责令,在规定时间内办理的

不予处罚

严重

逾期或经责令、处罚之后再次违法的

处5000至1万元罚款

101.

工程监理企业未按照本规定要求提供工程监理企业信用档案信息的

罚款

《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 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处以1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般

经责令,在规定时间内改正的

警告

严重

逾期或经责令、处罚之后再次违法的

处5000至1万元罚款

102.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超越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或者以其他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的名义承揽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业务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业务的

罚款

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资质证书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轻微

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处合同约定勘察费、设计费1倍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可以责令停业整顿

一般

经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的

处合同约定勘察费、设计费1.5倍,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可以降低资质等级

严重

拒不停止或经责令、处罚之后再次违法的

处合同约定勘察费、设计费2倍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吊销资质证书

103.

未取得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二款规定 予以取缔,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轻微

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1倍罚款;

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其他

轻微以外或处罚之后再次违法的

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2倍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104.

以欺骗手段取得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三款规定 吊销资质证书,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轻微

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吊销资质证书,处合同约定勘察费、设计费1倍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其他

轻微以外或处罚之后再次违法的

吊销资质证书,处合同约定勘察费、设计费2倍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105.

未经注册,擅自以注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人员的名义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

罚款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轻微

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至3倍罚款

一般

经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的

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3至4倍罚款

严重

拒不停止或经责令、处罚之后再次违法的

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4至5倍罚款

106.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注册执业人员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未受聘于一个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或者同时受聘于两个以上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

罚款

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止执行业务

吊销资格证书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责令停止执行业务或者吊销资格证书;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轻微

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至3倍罚款

一般

经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的

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3至4倍罚款

严重

拒不停止或经责令、处罚之后再次违法的

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4至5倍罚款;可以责令停止执行业务

或者吊销资格证书

107.

发包方将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业务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的

罚款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 责令改正,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

轻微

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处50万至65万元罚款

一般

经责令,改正的

处65万至80万元罚款

严重

拒不改正或经责令、处罚之后再次违法的

处80万至100万元罚款

108.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将所承揽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转包的

罚款

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资质证书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25%以上50%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轻微

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没收违法所得,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25%至30%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

一般

经责令,改正的

没收违法所得,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30%至40%罚款,责令停业整顿,可以降低资质等级

严重

拒不改正或经责令、处罚之后再次违法的

没收违法所得,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40%至50%罚款,吊销资质证书

109.

勘察、设计单位未依据项目批准文件、城乡规划及专业规划、国家规定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深度要求编制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文件的

罚款

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资质证书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四十条规定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工程质量事故或者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般

经责令,在规定时间内改正的

不予处罚

严重

逾期不改正的

处10万至20万元罚款

经责令、处罚之后再次违法的

处20万至30万元罚款

特别严重

造成工程质量事故或者环境污染

和生态破坏的

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

造成工程质量事故或者环境污染

和生态破坏,情节严重的

吊销资质证书

110.

企业不及时办理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证书变更手续的

罚款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第三十二条规定 由资质许可机关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可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般

经责令,在规定时间内办理的

不予处罚

严重

逾期或经责令、处罚之后再次违法的

处5000至1万元罚款

111.

企业未按照规定提供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信用档案信息的

罚款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第三十三条规定 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般

经责令,在规定时间内改正的

警告

严重

逾期或经责令、处罚之后再次违法的

处5000至1万元罚款

112.

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证书的

警告罚款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第三十四条规定 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有关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并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轻微

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警告,并处1万元罚款

一般

经责令,改正的

警告,并处2万元罚款

严重

拒不改正或经责令、处罚之后再次违法的

警告,并处3万元罚款

113.

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证书的

罚款

《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规定》第二十九条规定 由负责审批的部门撤销其注册,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注册;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有关部门处以罚款,其中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且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轻微

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没有违法所得的,处2000元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违法所得

1倍且不超过3万元罚款

一般

轻微、严重以外

没有违法所得的,处6000元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违法所得

2倍且不超过3万元罚款

严重

处罚之后再次违法的

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万元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违法所得

3倍且不超过3万元罚款

114.

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在执业活动中以个人名义承接业务的;涂改、出租、出借或者以形式非法转让注册证书或者执业印章的;泄露执业中应当保守的秘密并造成严重后果的;超出本专业规定范围或者聘用单位业务范围从事执业活动的;弄虚作假提供执业活动成果的

罚款

《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规定》第三十条规定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予以警告,责令其改正,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且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轻微

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警告,没有违法所得的,处2000元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违法所得1倍且不超过3万元罚款

一般

经责令,改正的

没有违法所得的,处6000元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违法所得

2倍且不超过3万元罚款

严重

拒不改正或经责令、处罚之后再次违法的

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万元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违法所得

3倍且不超过3万元罚款

115.

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建造师证书的

罚款

《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第三十四条规定 由注册机关撤销其注册,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注册,并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处以罚款。其中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且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

轻微

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没有违法所得的,处2000元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违法所得

1倍且不超过3万元罚款

一般

轻微、严重以外

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000元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违法所得

2倍且不超过3万元罚款

严重

处罚之后再次违法的

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万元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违法所得

3倍且不超过3万元罚款

116.

未取得注册建造师证书和执业印章,担任大中型建设工程项目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的;或者以注册建造师的名义从事相关活动的

警告罚款

《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第三十五条规定 违反本规定,其所签署的工程文件无效,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给予警告,责令停止违法活动,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轻微

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警告,并可处1万元罚款

一般

经责令,停止违法活动的

警告,并处2万元罚款

严重

拒不停止或经责令、处罚之后再次违法的

警告,并处3万元罚款

117.

注册建造师未办理变更注册而继续执业的

罚款

《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第三十六条规定 违反本规定,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般

经责令,在规定时间内改正的

不予处罚

严重

逾期或经责令、处罚之后再次违法的

可处5000元罚款

118.

注册建造师在执业活动不履行注册建造师义务的;在执业过程中,索贿、受贿或者谋取合同约定费用外的其他利益的;在执业过程中实施商业贿赂的;签署有虚假记载等不合格的文件的;允许他人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执业活动的;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位受聘或者执业的;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格证书、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的;超出执业范围和聘用单位业务范围从事执业活动的

警告罚款

《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第三十七条规定 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且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

轻微

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警告,没有违法所得的,处2000元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违法所得1倍且不超过3万元罚款

一般

经责令,改正的

警告,没有违法所得的,处6000元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违法所得2倍且不超过3万元罚款

严重

拒不改正或经责令、处罚之后再次违法的

警告,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3倍且不超过3万元罚款

119.

注册建造师或者其聘用单位未按照要求提供注册建造师信用档案信息的罚款

罚款

《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第三十八条规定 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般

经责令,在规定时间内改正的

不予处罚

严重

逾期或经责令、处罚之后再次违法的

处5000至1万元罚款

120.

注册建造师聘用单位为申请人提供虚假注册材料的

警告罚款

《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第三十九条 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般

经责令,在规定时间内改正的

警告

严重

逾期或经责令、处罚之后再次违法的

处1万至3万元罚款

121.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在建筑工程计价活动中出具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的工程造价成果文件的

罚款

《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 记入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信用档案,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并予以通报。

轻微

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处1万元罚款,并予以通报

一般

经责令,改正的

处2万元罚款,并予以通报

严重

拒不改正或经责令、处罚之后再次违法的

处3万元罚款,并予以通报

一般

经责令,在规定时间内改正的

警告,并处600元罚款

严重

逾期或经责令、处罚之后再次违法的

警告,并处1000元罚款

122.

招标人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的;强制要求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的;或者限制投标人之间竞争的

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一条规定 责令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轻微

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处1万元罚款

一般

经责令,改正的

处3万元罚款

严重

拒不改正或经责令、处罚之后再次违法的

处5万元罚款

123.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或者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的其他情况的;或者泄露标底的

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一款规定 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轻微

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警告,可并处1万至3万元罚款

一般

轻微、严重以外的

警告,并处3万至6万元罚款

严重

处罚之后再次违法的

警告,并处6万至10万元罚款

124.

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投标人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的、未中标的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三条规定 中标无效,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一年至二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 投标人未中标的,对单位的罚款金额按照招标项目合同金额依照招标投标法规定的比例计算。

轻微

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处中标项目(招标项目合同)金额5‰至6‰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5%至6%罚款;

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一般

轻微、严重以外的

处中标项目(招标项目合同)金额6‰至8‰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6%至8%罚款;

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严重

以行贿谋取中标或3年内2次以上串通投标的;串通投标行为损害招标人、其他投标人或者国家、集体、公民的合法利益,造成直接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的;

其他串通投标,情节严重的

处中标项目(招标项目合同)金额8‰至10‰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8%至10%罚款;

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125.

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尚未构成犯罪的、未中标的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二款规定 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一年至三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第一款规定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人未中标的,对单位的罚款金额按照招标项目合同金额依照招标投标法规定的比例计算。

轻微

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处中标项目(招标项目合同)金额5‰至6‰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5%至6%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一般

轻微、严重以外的

处中标项目(招标项目合同)金额6‰至8‰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6%至8%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严重

伪造变造资格、资质证书或者其他许可证件骗取中标的;3年内2次以上使用他人名义投标的;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给招标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的;

其他弄虚作假骗取中标,情节严重的

处中标项目(招标项目合同)金额8‰至10‰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8%至10%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126.

评标委员会成员收受投标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评标委员会成员或者参加评标的有关工作人员向他人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的

罚款没收财物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六条规定 给予警告,没收收受的财物,可以并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有所列违法行为的评标委员会成员取消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的资格,不得再参加任何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评标;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轻微

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警告,没收收入的财物,

可以并处1万元罚款

一般

轻微、严重以外的

警告,没收收入的财物,

并处3万元罚款

严重

处罚之后再次违法的

警告,没收收入的财物,

并处5万元罚款

127.

招标人在评标委员会依法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以外确定中标人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在所有投标被评标委员会否决后自行确定中标人的

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七条规定 中标无效。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轻微

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可处中标项目金额5‰至6‰罚款

一般

经责令,改正的

处中标项目金额6‰至8‰罚款

严重

拒不改正或经责令、处罚之后再次违法的

处中标项目金额8‰至10‰罚款

128.

中标人将中标项目转让给他人的;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转让给他人的;违反本法规定将中标项目的部分主体、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的;或者分包人再次分包的

罚款

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业整顿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八条规定 转让、分包无效,处转让、分包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轻微

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处转让、分包项目金额5‰至6‰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一般

轻微、严重以外的

处转让、分包项目金额6‰至8‰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可以责令停业整顿

严重

处罚之后再次违法的

处转让、分包项目金额8‰至10‰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129.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不按照规定发布资格预审公告或者招标公告,构成规避招标的

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三条第二款规定 依照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项目合同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的项目,可以暂停项目执行或者暂停资金拨付;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轻微

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可处项目合同金额5‰至6‰罚款

一般

经责令,在规定时间内改正的

处项目合同金额6至8罚款

严重

逾期或经责令、处罚之后再次违法的

处项目合同金额8‰至10罚款

130.

招标人依法应当公开招标而采用邀请招标的;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的发售、澄清、修改的时限,或者确定的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投标文件的时限不符合招标投标法和本条例规定的;接受未通过资格预审的单位或者个人参加投标的;接受应当拒收的投标文件的

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四条第一款规定 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

轻微

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可处1万至4万元罚款

一般

经责令,改正的

处4万至7万元罚款

严重

拒不改正或经责令、处罚之后再次违法的

处7万至10万元罚款

131.

招标代理机构:

在所代理的招标项目中投标、代理投标或者向该项目投标人提供咨询的;接受委托编制标底的中介机构参加受托编制标底项目的投标或者为该项目的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提供咨询的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五条规定 依照招标投标法第五十条的规定,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禁止其一年至二年内代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并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轻微

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处5万至10万元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5%至6%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一般

轻微、严重以外的

处10万至18万元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6%至8%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严重

处罚之后再次违法的

处18万至25万元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8%至10%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132.

招标人超过本条例规定的比例收取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或者不按照规定退还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的

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六条规定 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轻微

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可处1万元罚款

一般

经责令,改正的

处3万元罚款

严重

拒不改正或经责令、处罚之后再次违法的

处5万元罚款

133.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不按照规定组建评标委员会的;或者确定、更换评标委员会成员违反招标投标法和本条例规定的

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条第一款规定 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违法确定或者更换的评标委员会成员作出的评审结论无效,依法重新进行评审。

轻微

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可处1万至4万元罚款

一般

经责令,改正的

处4万至7万元罚款

严重

拒不改正或经责令、处罚之后再次违法的

处7万至10万元罚款

134.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无正当理由不发出中标通知书;不按照规定确定中标人;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无正当理由改变中标结果;无正当理由不与中标人订立合同;在订立合同时向中标人提出附加条件的

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三条规定 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10‰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轻微

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可处中标项目金额1‰至4‰罚款

一般

经责令,改正的

处中标项目金额4‰至7‰罚款

严重

拒不改正或经责令、处罚之后再次违法的

处中标项目金额7‰至10‰罚款

135.

招标人和中标人不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合同的;合同的主要条款与招标文件、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的内容不一致的;或者招标人、中标人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的

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规定 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

轻微

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可处中标项目金额5‰至6‰罚款

一般

经责令,改正的

处中标项目金额6‰至8‰罚款

严重

拒不改正或经责令、处罚之后再次违法的

处中标项目金额8‰至10‰罚款

136.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而不招标的;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的

罚款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六十八条规定 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项目合同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的项目,项目审批部门可以暂停项目执行或者暂停资金拨付;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轻微

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可处项目合同金额5‰至6‰罚款

一般

经责令,在规定时间内改正的

处项目合同金额6‰至8‰罚款

严重

逾期或经责令、处罚之后再次违法的

处项目合同金额8‰至10‰罚款

137.

招标代理机构:

违法泄露应当保密的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情况和资料的;或者与招标人、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六十九条第一款规定 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五万元以下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可停止其一定时期内参与相关领域的招标代理业务,资格认定部门可暂停直至取消招标代理资格;构成犯罪的,由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轻微

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处5万至10万元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5%至6%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一般

轻微、严重以外的

处10万至18万元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6%至8%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严重

处罚之后再次违法的

处18万至25万元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8%至10%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138.

依法应当公开招标而采用邀请招标的;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的发售、澄清、修改的时限,或者确定的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投标文件的时限不符合招标投标法和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规定的;接受未通过资格预审的单位或者个人参加投标的;接受应当拒收的投标文件

罚款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七十三条第二款规定 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

轻微

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可处1万至4万元罚款

一般

经责令,改正的

处4万至7万元罚款

严重

拒不改正或经责令、处罚之后再次违法的

处7万至10万元罚款

139.

对依法必须进行施工招标的项目的中标人:

中标通知书发出后,中标人放弃中标项目的;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签订合同的;在签订合同时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或者更改合同实质性内容的;或者拒不提交所要求的履约保证金的

罚款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八十一条规定 取消其中标资格,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中标人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没有提交投标保证金的,应当对招标人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对依法必须进行施工招标的项目的中标人,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金额千分之十以下罚款。

轻微

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可处中标金额1‰至4‰罚款

一般

经责令,改正的

处中标金额4‰至7‰罚款

严重

拒不改正或经责令、处罚之后再次违法的

处中标金额7‰至10‰罚款

140.

招标人不具备自行办理施工招标事宜条件而自行招标的

罚款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五十一条规定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轻微

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处2000元罚款

一般

经责令,改正的

处6000元罚款

严重

拒不改正或经责令、处罚之后再次违法的

处1万元罚款

一般

经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在规定时间内改正的

处居民用户200元罚款,

非居民用户2000元罚款

严重

拒不停止或经责令、处罚之后再次违法的

处居民用户2000元罚款,非居民用户1万至2万元罚款,予以暂停供暖,恢复

供暖设施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