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山区档案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
明山区档案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 | ||||||
序号 | 违法行为 | 处罚依据 | 违法程度 | 适用范围 | 处罚幅度 | 备注 |
1 | 损毁、丢失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的 | 《档案法》第24条(一)损毁、丢失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的; (二)擅自提供、抄录、公布、销毁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的; (三)涂改、伪造档案的。《档案法实施办法》第27条 | 轻微 | 1.损毁的档案可以进行修复,或丢失的档案在规定期限内找回的。 2.因为火灾、水灾或地震等意外事故造成国有档案或列入国家监管范围档案损毁、丢失的。 | 免予处罚 | |
一般 | 1.过失引起档案损毁、丢失; 2.损毁、丢失档案为短期或10年保存的档案或对国家或社会的保存价值较小的档案,造成的损失是可以弥补的。 | 对单位及相关责任人分别处以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和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 ||||
严重 | 1.重大过失引起档案损毁、丢失; 2.损毁、丢失档案为长期(30年)或永久保存的档案或对国家或社会的保存价值较大的档案的,造成的损失是可以弥补的。 | 对单位及相关责任人分别处以2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和2000元以上4000元以下罚款 | ||||
特别严重 | 1.清代和清代以前的档案; 2.民国时期具有重要意义的档案; 3.领导人和著名历史人物的手迹手稿等; 4.载有机要信息的档案损毁、丢失的,造成的损失是可以弥补的; 5.损毁档案无法修复,或丢失档案在规定期限内无法找回,造成的损失是无法弥补的; 6.拒不配合档案部门修复已损毁档案、找回丢失档案的,或进行阻挠的。(1)损毁、丢失档案为集体所有或个人所有并列入国家监管范围的。(2)损毁丢失档案为国有档案的。 | 对单位及相关责任人分别处以4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和4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 ||||
2 | 涂改档案的 | 《档案法》第24条第3款。《档案法实施办法》第28条 | 轻微 | 1.涂改的档案可以进行修复,并没有给国家、集体、个人在政治、经济等方面造成任何损失的。 | 免予处罚 | |
一般 | 1.认识到自己的行为违反了法律,主动交出违法所得,并配合档案部门积极修复涂改的档案,并弥补了国家、集体、个人在政治、经济等方面造成的损失; 2.涂改的档案为短期或10年保存的档案或对国家或社会的保存价值较小的档案,造成的损失是可以弥补的。 | 对单位及相关责任人分别处以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和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并没收违法所得 | ||||
严重 | 1.涂改的档案为长期(30年)或永久保存的档案或对国家或社会的保存价值较大的档案的,造成的损失是可以弥补的; 2.(1)清代和清代以前的档案;(2)民国时期具有重要意义的档案;(3)领导人和著名历史人物的手迹手稿等;(4)载有机要信息的档案被涂改的,造成的损失是可以弥补的,涂改档案数量较大的。 | 对单位及相关责任人分别处以2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和2000元以上4000元以下罚款并没收违法所得 | ||||
特别严重 | 1.涂改档案无法修复,造成的损失是无法弥补的; 2.拒不配合档案部门修复已涂改的档案,或进行阻挠的。 | 对单位及相关责任人分别处以8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和4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并没收违法所得 | ||||
3 | 伪造档案的 | 《档案法》第24条第3款。《档案法实施办法》第28条 | 轻微 | 伪造的档案及时收回,并没有给国家、集体、个人在政治、经济等方面造成任何损失的 | 免予处罚 | |
一般 | 1.认识到自己的行为违法,主动交出违法所得,并配合档案部门积极收回伪造的档案,并弥补了给国家、集体、个人在政治、经济等方面造成的损失; 2.伪造的档案为短期或10年保存的档案或对国家或社会的保存价值较小的档案,造成的损失是可以弥补的。 | 对单位及相关责任人分别处以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和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并没收违法所得 | ||||
严重 | 1.伪造的档案为长期(30年)或永久保存的档案或对国家或社会的保存价值较大的档案的,造成的损失是可以弥补的; 2.(1)清代和清代以前的档案;(2)民国时期具有重要意义的档案;(3)领导人和著名历史人物的手迹手稿等;(4)载有纪要信息的档案被伪造的,造成的损失是可以弥补的。 | 对单位及相关责任人分别处以2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和2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并没收违法所得 | ||||
特别严重 | 1.伪造档案无法收回,造成的损失是无法弥补的; 2.拒不配合档案部门收回已伪造的档案,或进行阻挠的。 | 对单位及相关责任人分别处以8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和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并没收违法所得并没收违法所得 | ||||
4 | 擅自出卖或者转让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的 | 《档案法》第24条第4款 | 轻微 | 在规定期限内追缴回所出卖或转让国有档案及档案的复印件,未造成信息流失及其他损害的 | 免予处罚 | |
一般 | 1.认识到该行为违反法律,主动交出违法所得,并在规定期限内对该行为进行纠正,并积极弥补所造成的损失; 2.擅自出卖或者转让国家所有的档案,主动交出违法所得,造成重要信息流失或其它严重后果的,但在档案部门查处该违法行为或追回所出卖或转让的国有档案及其复制件过程中有立功表现的; 3.擅自出卖或者转让国有档案或档案复制件,所出让档案为长期(30年)或永久保存的,或对国家和社会具有重大保存价值的,造成的损失是可以弥补的。 | 对单位及相关责任人分别处以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和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并没收违法所得 | ||||
严重 | 擅自出卖或者转让记载有重要信息的国有档案或档案复制件,或机密档案,或(1)清代和清代以前的档案;(2)民国时期具有重要意义的档案;(3)领导人和著名历史人物的手迹手稿等,造成的损失是可以弥补的。 | 对单位及相关责任人分别处以2万元以上6万元以下和3000元以上4000元以下罚款并没收违法所得 | ||||
特别严重 | 1.擅自出卖或者转让国有档案无法收回,造成的损失是无法弥补的; 2.有多次擅自出让行为的,或在档案部门查处该违法行为或追回所出让档案的过程中拒不配合,或进行阻挠的。 | 对单位及相关责任人分别处以6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和4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并没收违法所得 | ||||
5 | 将档案卖给、赠送给外国人或者外国组织的 | 《档案法》第24条第5款;《档案法实施办法》第28条 | 轻微 | 追回了赠送给外国人的档案,并且没有造成任何损失的 | 免予处罚 | |
一般 | 1.认识到自己的行为违法,配合档案部门积极追回赠送的档案,并弥补了给国家、集体、个人在政治、经济等方面造成的损失。 2.赠送给外国人的档案为短期(10年)保存的档案或对国家或社会的保存价值较小的档案,造成的损失是可以弥补的。 | 对单位及相关责任人分别处以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和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并没收违法所得 | ||||
严重 | 赠送给外国人的档案为长期(30年)或永久保存的档案或对国家或社会的保存价值较大的档案的,造成的损失是可以弥补的。 | 对单位及相关责任人分别处以2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和2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并没收违法所得 | ||||
特别严重 | 1.(1)清代和清代以前的档案;(2)民国时期具有重要意义的档案;(3)领导人和著名历史人物的手迹手稿等,造成的损失是可以弥补的;(4)载有机要信息的档案被赠送给外国人的,造成的损失是可以弥补的。 2.赠送给外国人档案无法追回,造成的损失是无法弥补的。 3.拒不配合档案部门追回赠送给外国人的档案,或进行阻挠的。 | 对单位及相关责任人分别处以4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和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并没收违法所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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