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山区城乡监管综合执法大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
序号 | 法律法规规章名称 | 条款及规定内容 | 适用条件或事实 要件确定标准 | 裁量幅度 | 处罚权限 | ||
1 | 《本溪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 第十一条: 在城市建成区内禁止有下列行为:
| (一)在市人民政府规定的街道的临街建筑物的阳台和窗外,堆放、吊挂有碍市容的物品;
| 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 | 对非经营性行为,处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对经营性行为,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 局领导批准 | |
(二)在城市建筑物、设施以及树木上涂写、刻画或者未经批准张挂、张贴宣传品等; | 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 | 对非经营性行为,处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对经营性行为且有违法所得的,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对经营性行为而无违法所得的,处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 局领导批准 | ||||
(三)擅自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搭建非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理、拆除,逾期不改正的
| 对非经营性行为,处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对经营性行为且有违法所得的,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对经营性行为而无违法所得的,处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 局领导批准 | ||||
(四)在当地人民政府禁止的时段和区域露天烧烤食品或者为露天烧烤提供场地; | 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
| 处5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 局领导批准 | ||||
2 | 第十七条 城市的工程施工现场的材料、机具应当堆放整齐,渣土应当及时清运。 临街工地应当设置护栏或者围挡遮挡;停工场地应当及时整理并作必要的覆盖;竣工后,应当及时清理和平整场地。
| 违反本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 | 1万元以上10 万元以下罚款 | 局领导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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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第十八条 设置户外广告设施应当遵守各项安全技术规范,符合城市容貌标准,不得影响市政公共设施、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消防设施、消防安全标志使用,不得损害市容市貌。 在城市中设置户外广告、标语牌、画廊、橱窗等,应当内容健康、外型美观,并定期维修、油饰或者拆除。 大型户外广告的设置必须征得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 违反本规定的,责令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 | 对非经营性行为,处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对经营性行为且有违法所得的,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对经营性行为而无违法所得的,处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 局领导批准 | |||
4 | 第二十六条 在建成区内禁止饲养鸡、鸭、鹅、兔、羊、猪等家畜家禽;因教学、科研以及其他特殊需要饲养的除外。
| 违反本条规定饲养家畜家禽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责令限期处理 | 处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 局领导批准 | |||
5 | 《本溪市禁止乱涂写乱刻画乱张贴规定》 | 第二条:建成区内禁止随意在建筑物、构筑物的外墙、廊道及市政公共设施、橱窗、施工围挡、线杆、树木上乱涂写、乱刻画、乱张贴广告和其他宣传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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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
| 对非经营性行为,处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对利用或者组织、刻画、涂写、悬挂或者其他形式发布宣传品、标语进行宣传的经营性行为,可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局领导批准 | ||
6 | 《本溪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实施办法》 | 第三十条:无营业执照在街路上从事经营活动。 | 责令停止违法经营活动 | 第一次 | 处20元罚款 | 中队负责人 批准 | |
第二次 | 处30元罚款 | ||||||
第三次及以上 | 处50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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