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山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接受柳晓明等辞去明山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职务请求的决定
(2023年12月1日明山区第十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
柳晓明、刘学刚、周振达、王龙玮因工作原因,本人提出申请辞去明山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职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的有关规定和本人的辞职申请,明山区第十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决定:接受柳晓明、刘学刚、周振达、王龙玮辞去明山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职务的请求。彭志龙、陆宇因工作变动调离本行政区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第四十九条“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迁出或者调离本行政区域的,其代表资格自动终止”的规定,彭志龙、陆宇的代表资格自动终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四十七条“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在代表中选举主任、副主任若干人和委员若干人组成”的规定,柳晓明的明山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职务自动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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