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拟任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实行任前法律基础知识测试的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促进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学法、尊法、守法、用法,增强宪法和法律意识,树立法制观念,提高依法行政能力和执法水平,全面推进依法治区,根据《中共辽宁省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人大工作的决定》、《辽宁省法制宣传教育条例》、《明山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事任免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以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被提请任命前应参加法律基础知识测试:
(一)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主任、副主任,人大各专门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各工作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各人大街道工委主任、副主任;
(二)区人民政府组成部门的局长、主任;
(三)区人民法院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员;
(四)区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
第三条 前条所列人员已通过任前法律基础知识测试的,在区人大常委会、区人民政府、区人民法院、区人民检察院本机关内部调整职务的人员以及换届时继续留任原职务,需要提请区人大常委会任命的,可以不再参加任前法律基础知识测试。
第四条 测试按百分制计分,采取闭卷与开卷相结合的方式进行。闭卷测试40分,内容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国家公务员法》;区人民法院、区人民检察院提请任命人员测试内容还将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等法律。开卷测试60分,内容是与被任命人员职位相关的法律法规。参加测试人员提前做好复习准备。
第五条 法律基础知识测试由区人大常委会组织进行,具体考务工作由区人大常委会人事代表选举工作委员会负责。
第六条 提请任命机关应在区人大常委会会议举行10日前,将被提请任命人员名单书面报送区人大常委会人事代表选举工作委员会,由区人大常委会人事代表选举工作委员会通知有关部门及拟提请任命人员做好测试准备工作。
第七条 测试在区人大常委会会议召开前进行完毕,具体时间、地点,由区人大常委会人事代表选举工作委员会提前通知被提请任命人员单位及个人。
第八条 被提请任命人员因故未参加测试的,不能提请区人大常委会任命,提请机关应及时与区人大常委会人事代表选举工作委员会沟通,安排其参加补试。补试应在下次常委会提请任命前进行。
第九条 测试时间为120分钟。测试成绩60分(含60分)以上为合格,60分以下为不合格。
第十条 被提请任命人员经测试合格的,方可提请区人大常委会任命;测试不合格的,本次常委会不予提请任命,可以补试一次,补试应在下次提请任命前进行。经补试仍不合格的,提请机关应当撤回提名,并且在一年内不得再向区人大常委会提请任命其职务。
第十一条 测试合格人员成绩由区人大常委会人事代表选举工作委员会向区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汇报后,书面印发区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作为常委会人事任免事项表决的参考。同时,反馈给提请机关和参加测试人员,其中区管干部的测试结果,抄送区委组织部。
第十二条 负责测试的有关人员应当认真履行职责,遵循公平、公正、保密、严格的原则,不得泄露试题或者测试答案,如有违反工作纪律的,将按相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十三条 被提请任命人员应严格按照要求参加测试,遵守考场纪律,不得传阅或者抄袭他人答卷,不得有其他违反测试纪律的行为。对于严重违反测试纪律的人员,取消其测试成绩,并通知提名机关撤回提名。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区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6年6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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