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山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辞职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加强对明山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以下简称区人大代表)的管理和监督,完善代表退出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等法律规定和《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和改进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有关工作的通知》精神,参照《本溪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辞职办法(试行)》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区人大代表辞职,是指区人大代表在任期内提出辞去代表职务,依法终止代表资格的行为。
第三条 区人大代表辞职的办理,必须坚持党的领导、充分发扬民主,坚持党管干部、实事求是、依法办事的原则。
第四条 区人大代表辞职,包括自愿辞职、因公辞职、责令辞职。
区人大代表因健康原因或者其他原因无法或者不愿意继续担任代表职务的,可以自愿提出辞去代表职务。
区人大代表因工作变动失去代表性不宜继续担任代表职务的,应当依照有关规定辞去代表职务。
党委及其组织部门根据区人大代表在任期内的表现,认定其已不再适合担任代表职务的,可以通过一定程序责令其辞去代表职务。
第五条 区人大代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责令其辞去代表职务:
(一)因涉嫌严重违纪违法已被纪律审查或者监察调查,不适合继续担任代表职务的;
(二)因违背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造成不良影响或者存在与人大代表身份不符的行为,有关方面及时约谈或者函询后,经提醒仍不改正的;
(三)连续两年未提出议案或者未领衔、单独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并未发表审议意见的;
(四)未经批准一年内两次不参加区人大常委会组织的闭会期间代表活动的;
(五)未按要求参加原选举单位的代表述职或者测评满意度较低的;
(六)与原选举单位联系不密切,对群众反映的意见和要求不认真对待,经提醒仍不改正的;
(七)履职能力弱不能履职尽责的;
(八)其他应当责令辞职的情形。
第六条 区人大代表自愿辞职的,由代表本人向选举他的区人大常委会街道工委提交书面辞呈。区人大常委会街道工委收到辞呈后,经街道党工委报区委组织部、区人大常委会人事代表选举工作委员会。区委组织部与区人大常委会人事代表选举工作委员会沟通形成一致意见后,对区人大代表辞职事项提出办理意见,报区委研究决定。
第七条 区人大代表因公辞职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代表推荐单位提出初步意见,其中街道党工委推荐的代表,经街道党工委研究后报区委组织部。区委组织部与区人大常委会人事代表选举工作委员会沟通形成一致意见后,对区人大代表辞职事项提出办理意见,报区委研究决定。
对因公辞职的区人大代表,应当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指派专人与代表本人谈话,做好深入细致的思想工作。由代表本人向选举他的区人大常委会街道工委提交书面辞呈。
第八条 区人大代表因违纪违法被责令辞职的,代表本人向选举他的区人大常委会街道工委提交的书面辞呈,由纪委监委或者司法、公安等机关转区委组织部、区人大常委会人事代表选举工作委员会。区委组织部将区人大代表辞职情况向区委报告。
区人大代表因其他原因被责令辞职的,由区人大常委会党组提出初步意见,通知区委组织部。区委组织部对区人大代表辞职事项提出办理意见,报区委研究决定。由代表本人向选举他的区人大常委会街道工委提交书面辞呈。
被责令辞职的区人大代表拒不辞去代表职务的,由原选举单位依法启动罢免程序,依法终止其代表资格。
第九条 区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根据代表书面辞呈,决定提请区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区人大常委会接受辞职,须经区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接受辞职的决议,报区人大常委会备案、公告。
第十条 解放军代表的辞职,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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