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msqrmzf-2023-00436 | 发布机构: | 明山区人民政府 |
信息名称: | 2023年明山区级以上惠民惠农财政补贴政策清单 | 主题分类: | 财政信息 |
发布日期: | 2023-05-08 | 成文日期: | 2023-05-08 |
废止日期: | 文 号: | ||
关键词: |
2023年明山区级以上惠民惠农财政补贴政策清单
2023年明山区级以上惠民惠农财政补贴政策清单 | ||||||||
序号 | 补贴项目 | 主管部门 | 补贴政策依据(文件、文号) | 补贴对象 | 补贴标准 | 发放周期 | 咨询方式 | 备注 |
1 | 耕地地力保护补贴 | 明山区农业农村局 | 《省财政厅 省农业农村厅关于进一步做好耕地地力保护补贴工作的通知》(辽财农〔2021〕100号)、《本溪市财政局 农业农村局关于进一步做好耕地地力保护补贴工作的通知》(本财发〔2021〕35号)、《明山区耕地地力保护补贴实施方案》(本明农发〔2021〕35号) | 拥有耕地承包权的农民 | 按照国家、省、市相关补贴标准计算 | 一个月 | 盛成智18041363314或街道办事处现场咨询 | |
2 | 农业机械购置补贴资金 | 明山区农业农村局 | 《本溪市农业农村局 本溪市财政局关于印发2021-2023年本溪市农机购置补贴实施方案的通知》(本农发〔2021〕48号) 《明山区农业农村局 明山区财政局关于印发2021-2023年明山区农机购置补贴实施方案的通知》(本明农发〔2021〕56号) | 从事农业生产的个人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其中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包 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农业企业和其他从事 农业生产经营的组织。 | 定额补贴,按照农业农村部、财政部发布的全国补贴 范围内各机具品目分类分档以及最高补贴 额,采用上年辽宁省农机购置补贴申请办 理服务系统内同档产品市场销售均价,组 织测算各档次的补贴额,测算比例不超过 30%,且通用类机具补贴额不超过农业农村部、财政部发布的最高补贴额。 | 年 | 刘博15241437990或街道办事处现场咨询 | |
3 | 养殖环节病死(害)猪无害化处理补贴 | 明山区农业农村局 | 《关于印发辽宁省畜牧业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辽财农〔2018〕44号) | 养殖场(户) | 补助标准为80元∕头,其中:中央财政承担50元∕头,省财政承担10元∕头,市县财政承担20元∕头。 | 年 | 李波18841493232 | |
4 | 屠宰环节病害猪无害化处理补贴和病害猪损失补贴 | 明山区农业农村局 | 《关于印发辽宁省畜牧业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辽财农〔2018〕44号) | 提供病害猪的货主和自宰经营的企业 | 1.无害化处理费用补贴,补助标准为80元∕头,其中:省以上财政承担56元∕头,市县财政承担24元∕头。2.病害猪损失补贴,补助标准为800元∕头,其中:省以上财政承担560元∕头,市县财政承担240元∕头。 | 按实际发生情况 | 李波18841493232 | |
5 | 强制扑杀补助 | 明山区农业农村局 | 《关于印发辽宁省畜牧业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辽财农〔2018〕44号) | 养殖场(户) | 扑杀补助平均测算标准为禽15元∕羽、猪800元∕头、奶牛6000元∕头、肉牛3000元∕头、羊500元∕只、吗12000元∕匹。具体补助比例为:中央财政40%,省财政30%,市县财政30%。 | 按实际发生情况 | 李波18841493232 | |
6 | 辽宁省发放实际种粮农民一次性补贴实施方案 | 明山区农业农村局 | 《辽宁省发放实际种粮农民一次性补贴实施方案》(辽农农〔2021〕158号) | 拥有耕地承包权的种粮农民 | 按照国家、省、市相关补贴标准计算 | 一个月 | 盛成智18041363314街道办事处现场咨询 | |
7 | 玉米大豆和稻谷生产者补贴 | 明山区农业农村局 | 《本溪市2019年玉米、大豆、稻谷生产者补贴面积核实工作方案通知》(本农发〔2019〕56号) | 拥有耕地承包权的农民 | 按照国家、省、市相关补贴标准计算 | 一个月 | 盛成智18041363314街道办事处现场咨询 | |
8 | 省市级种植结构调整补贴 | 明山区农业农村局 | 《辽宁省农业农村厅辽宁省财政厅关于印发2020年省级种植结构调整补贴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辽农农〔2020〕233号) | 农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农业企业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 | 对新建25-50亩的日光温室小区,每亩补贴标准为1万元;对新建50-100亩的日光温室小区,每亩补贴标准为1.2万元;对新建50-200亩的钢骨架冷棚小区,每亩补贴标准为3000元;对新建200亩及以上的钢骨架冷棚小区,每亩补贴标准为4000元。 | 按实际发生情况 | 赵彩芹15841475690 | |
9 | 村人畜防疫员补助 | 明山区农业农村局 | 1.《关于重新录用村级动物防疫员的通知》棚政办发〔2011〕 2.《转发市动监局、市财政局关于对村级动物防疫人员给予经费补贴实施意见的通知》本政办发〔2005〕55号 | 村防疫员 | 14400元/人•年 | 年 | 刘博15241437990 | |
10 | 养殖业保险 | 明山区农业农村局 | 《关于开展养殖业保险工作的意见》(辽牧发〔2013〕280号 )、《辽宁省农业农村厅办公室关于调整辽宁省中央财政育肥猪和能繁母猪养殖保险条款的通知》(辽农畜办发〔2019〕416号 ) | 参保养殖户 | 各级财政保费补贴标准分别为中央财政补贴40%,省级财政补贴25%,市 县财政补贴15%。 | 年 | 金瑛13941428670 | |
11 | 大中型水库农村移民直补资金 | 明山区水利局 | 1.«国务院关于完善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的意见》(国发(2006) 17号) 2.«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完善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的实施意见》(辽政发(2006) 44号) 3.«关于切实落实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直补政策的通知»(辽水合(2018) 8号) | 经核定的大中型水库农村移民,直接发放到人 | 600元/人•年 | 按年度发 放,每年度 600元/人 | 024-44599420 | |
12 | 小型水库库管员补助 | 明山区水利局 | 1.«辽宁省水利发展资金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辽财农[2017]237号) 2. «辽宁省水利厅 辽宁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全省小型水库管理人员队伍建设指导意见的通知。(辽水合(2014) 5号) 3.«辽宁省水利厅关于印发辽宁省村级水管员和小型水库库管员管理及考核办法的通知》(辽水农水(2016) 184 号) | 水利部门注册登记(除省直、市直管理)的小型水库库管员 | 1.长期:8000元/人.年 2.临时:2650元/人.年 | 基础补助: 季度发放; 绩效补助: 一次性发放 | 024-44599420 | |
13 | 非国有林生态保护补偿支出 | 市直及各县区林业主管部门 | 1.《关于印发林业改革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农[2016]196号) 2.《辽宁省林业改革发展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辽财农[2017]280号) 3.《关于修订辽宁省林业改革发展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有关条文的通知》(辽财农[2018]167号) | 林权所有者(个人) | 12元/亩 | 年 | 024-44599431 | |
14 | 省财政-森林生态效益补偿 | 市直及各县区林业主管部门 | 林权所有者(个人) | 4元/亩 | 年 | 024-44599431 | ||
15 | 天然林停伐管护 | 市直及各县区林业主管部门 | 林权所有者(个人) | 5元/亩 | 年 | 024-44599431 | ||
16 | 森林抚育 | 市直及各县区林业主管部门 | 1.《关于印发林业改革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农[2016]196号) 2.《辽宁省林业改革发展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辽财农[2017]280号) 3.《关于修订辽宁省林业改革发展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有关条文的通知》(辽财农[2018]167号) | 林权所有者(个人) | 100元/亩 | 年 | 024-44599431 | 每亩含5%间接费 |
17 | 人工造林 | 市直及各县区林业主管部门 | 林权所有者(个人) | 按国家下达标准为准 | 年 | 024-44599431 | 每亩含5%间接费 | |
18 | 完善退耕还林政策补助 | 市直及各县区林业主管部门 | 《辽宁省林业生态保护恢复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辽财环[2018]721号) | 林权所有者(个人) | 20元/亩 | 年 | 024-44599431 | |
19 | 农村独子奖励 | 明山区卫健局 | 1.《计划生育服务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辽财社[2016]186号) 2.《关于修订计划生育服务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辽财社[2017]128号) 3.《关于提高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扶助标准的通知》(辽卫发[2022]64号、辽卫发[2022]33号) | 到人 | 60元每人 | 每年 | 024-44837668 | |
20 | 特别扶助制度 | 明山区卫健局 | 到人 | 伤残儿父母每人7680元; 死亡儿父母每人9720元; 四级伤残每人600元; 手术三级并发症每人3120元,二级每人4680元,一级每人6240元 | 每年 | 024-44837668 | ||
21 | 奖励扶助制度 | 明山区卫健局 | 到人 | 农村60周岁以上实行计划生育家庭每人960元 | 每年 | 024-44837668 | ||
22 | 独子父母退补 | 明山区卫健局 | 到人 | 2003.4.1之前享受养老待遇的为1000元,2003.4.1-2010.12.31的为2000元,2011.1.1之后的为每月10元;特扶家庭2003.4.1之前享受养老待遇的为2000元,之后为3000元。 | 逐年解决 | 024-44837668 | ||
23 | 生育关怀补助 | 明山区卫健局 | 1.《关于落实计划生育特殊家庭住院护理保险工作的通知》(本卫计发[2017]140号); 2.《关于在计生特殊家庭中开展女性健康保险工作的通知》(本计生协字[2014]3号) | 到人(支付给保险公司) | 1、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父母每人每年150元住院护理保险费;2、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中母亲年龄在40周岁至60周岁之间,每人每年30元女性健康保险费。 | 每年 | 024-44837668 | |
24 | 基本公共卫生 | 明山区卫健局 | 1.《关于印发公共卫生服务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辽财社[2016]153号) 2.《关于建立健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补偿机制的意见》(国办发[2010]62号) 3.《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工作的实施意见》(辽卫字[2013]7号) | 基层医疗机构 | 80元(每年递增5元) | 每年 | 024-43890570 | |
25 | 药物制度补偿 | 明山区卫健局 | 基层医疗机构 | 根据每个医疗机构药物药物销售比例发放 | 每年 | 024-42387166 | ||
26 | 村计划生育中心户长误工补助 | 明山区卫健局 | 《关于完善村级组织运转经费保障机制促进村级组织建设的实施意见》(辽委办发〔2010〕37号) | 中心计生户长 | 600元/人•年 | 每年 | 024-42387166 | |
27 | 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燃油补贴 | 明山区残疾人联合会 | 根据本残联发【2023】17号关于印发《本溪市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燃油补贴实施方案》的通知;根据省残联、省财政厅联合下发的《关于印发(辽宁省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燃油补贴实施方案)的通知》;(辽残联[2010]61号和中残联《关于加强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燃油补贴数据库录入审核管理工作的通知》(残联维权函{2020]1号)要求,为进一步做好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燃油补贴发放工作。认真贯彻执行。 | 到人 | 每辆每年补贴260元 | 年 | 024-42190207 | |
28 | 残疾人专职委员工作补贴 | 明山区残疾人联合会 | 根据省残联《辽宁省残联关于规范执行2023年专职委员补贴项目的通知》(辽残联办发【2023】20号要求,本残联发【2023】27号文件《本溪市残联关于规范执行2023年省级残疾人专职委员补贴项目的通知》2023年省残联按照各县、区申请的2023年应补贴残疾人专职委员人数,分配各县区残疾人专职委员补助资金。本财指社【2023】1126号指标。关于下达省级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通知。 | 到人 | 75元/月*12月 | 年 | 024-42190207 | |
29 | 贫困残疾大学生及残疾人家庭子女助学款 | 明山区残疾人联合会 | 1.《本溪市资助贫困残疾学生和贫困残疾人家庭子女就学办法》(本残联[2011]37号) 2.《关于进一步做好贫困残疾大学生和贫困残疾人家庭子女大学生资助工作的通知》(本残联[2019]37号) | 到人 | (一)当年考入: 1.中专技校生:资助金额1000元/人/每学年; 2.大专生:资助金额2000元/人/每学年; 3.本科生:资助金额3000元/人/每学年。 (二)连续资助: 1.残疾学生资助:上述标准; 2.残疾人家庭子女资助:上述标准一半。 | 年 | 024-42190207 | |
30 | 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保障 | 明山区民政局 | 1.《本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提高城乡低保 特困人员救助供养 孤儿基本生活养育 60年代精简退职职工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本政办发[2022]22号 ) 2.《关于进一步加强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本民发[2019]55号) | 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 到人 | 分散供养2059元/人/月 成年就学未就业的再增加440元/人/月 | 月 | 024-44599041 | |
31 | “福彩圆梦·孤儿助学工程”项目 | 明山区民政局 | 1.《民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彩圆梦·孤儿助学工程”项目实施暂行办法>的通知》(民办发[2019]24号) 2.《转发民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彩圆梦·孤儿助学工程”项目实施暂行办法>的通知》(辽民函[2019]61号) | 已被认定为孤儿身份、年满18周岁后在普通全日制本科学校、普通全日制专科学校、高等职业学校等高等院校及中等职业学校就读的中专、大专、本科学生和硕士研究生。 | 每人每学年1万元 | 季度 | 024-44599041 | |
32 | 流浪乞讨人员救助 | 明山区民政局 | 1.《财政部 民政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社〔2017〕58号) 2.《关于印发辽宁省困难群众救助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辽财社[2017]373号) 3.《关于印发本溪市困难群众救助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本财发[2017]159号) | 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 | 以实际情况酌情处理 | 024-44599041 | 对流浪乞讨人员进行生活照料,发放生活物资及提供饮食。对其中危急重病人员进行医疗救治。应对返乡需求的流浪乞讨人员提供车票凭证或护送其返乡。 | |
33 | 农村最低生活保障金 | 明山区民政局 | 本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提供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孤儿基本生活养育和60年代精简退职职工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本政办发[2022]22号) | 农村低保对象 | 人均收入低于516元/人/月 | 月 | 024-44599042 | 以户为单位发放,以家庭实际情况为准,具体需咨询所在社区 |
34 | 城市最低生活保障金 | 明山区民政局 | 本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提供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孤儿基本生活养育和60年代精简退职职工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本政办发[2022]22号) | 城市低保对象 | 人均收入低于709元/人/月 | 月 | 024-44599042 | 以户为单位发放,以家庭实际情况为准,具体需咨询所在社区 |
35 | 临时救助 | 明山区民政局 | 关于印发《本溪市临时救助操作办法》的通知(本民发[2021]41号) | 符合临时救助条件的对象 | 024-44599042 | 根据生活困难情况实施救助 | ||
36 | 困难群众电价补贴 | 明山区民政局 | 关于进一步做好居民生活用电试行阶段电价后城乡低保户和农村五保户电价补贴工作的通知(辽民函〔2012〕30号) | 城乡低保对象、城乡特困人员 | 5元/户/月 | 月 | 024-44599042 | 由市民政局拨款,半年计算一次金额 |
37 | 取暖救助 | 明山区民政局 | 关于实施城乡困难家庭取暖救助的通知(本民发[2016]31号)、本溪市民政局关于做好困难家庭冬季取暖救助工作的通知(本民发[2018]70号)、《本溪市民政局 本溪市财政局 本溪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明确散居孤儿家庭取暖救助标准和救助程序的通知》(本民发[2018]72号)《关于进一步加强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本民发[2019]55号) | 城乡低保、城乡低保边缘户、分散特困、散居孤儿及事实无人抚养儿童 | 城市低保、分散特困、散居孤儿及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分散取暖救助标准:500元/户/年 农村低保、分散特困、散居孤儿及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分散取暖救助标准:300元/户/年 城市低保边缘户分散取暖救助标准:250元/户/年 农村低保边缘户分散取暖救助标准:150元/户/年 | 年 | 024-44599042 | |
38 | 城市特困供养 | 明山区民政局 | 本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提高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孤儿基本生活养育和60年代精简退职职工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本政办发〔2022〕22号) | 按文件规定符合城市特困供养条件的个人 | 1078元/人/月、护理费按自理171/人/月、半自理342/人/月、不能自理684/人/月 | 月 | 024-44599041 | |
39 | 农村特困供养 | 明山区民政局 | 本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提高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孤儿基本生活养育和60年代精简退职职工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本政办发〔2022〕22号) | 按文件规定符合农村特困供养条件的个人 | 904元/人/月、护理费按自理171/人/月、半自理342/人/月、不能自理684/人/月 | 月 | 024-44599041 | |
40 | 60年代退职人员 生活补助 | 明山区民政局 | 本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提高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孤儿基本生活养育和60年代精简退职职工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本政办发〔2022〕22号) | 到人 | 1.1945年9月2日以前参加工作(原享受本人工资100%生活费的人员):656元/人/月 2.1945年9月3日至1949年9月30日(原享受本人工资70%生活费的人员):614元/人/月 3.1949年10月1日至1957年底(原享受本人工资40%救济的人员):569元/人/月 4.1949年10月1日至1957年底(原享受生活困难补助费的人员):525元/人/月 | 月 | 024-44599373 | |
41 | 残疾人两项补贴 | 明山区民政局 | 本民发【21021】45号本溪市民政局本溪市财政局本溪市残疾人联合会关于提高残疾人两项补贴标准并建立动态调整机制的通知 | 符合条件的残疾人 | 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80元/人/月、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80元/人/月 | 月 | 024-44849041 | |
42 | 高龄失能困难 老人补贴 | 明山区民政局 | 本溪市民政局 本溪市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 本溪市财政局关于建立经济困难的高龄失能老年人服务补贴制度的通知(本民发〔2016〕8号) | 到人 | 50元/人/月 | 月 | 024-44849041 | |
43 | 90-99周岁高龄老年人生活补贴 | 明山区民政局 | 辽宁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 | 到人 | 90-99周岁100元/人/月、100周岁200元/人/ | 月 | 024-44821020 | |
44 | 社区工作者生活补贴 | 明山区民政局 | 《本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城市社区工作者生活补贴标准的通知》(本政办发〔2020〕3号) | 社区工作者 | 社区干部3400元/人/月、副主任副书记33700/人/月、主任书记4100/人/月 | 月 | 024-44836136 | |
45 | 社区街退人员生活补贴 | 明山区民政局 | 《本溪市民政局 本溪市财政局关于调整城区老居委会成员生活补贴标准的通知》(本民发【2020】3号) | 社区老居委会成员 | 20年以上1200元/人/月、15-19年600元/人/月、10-14年400元/人/月 | 月 | 024-44836136 | |
46 | 企业新型学徒制培训 | 明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关于全面推行企业新型学徒制的实施意见》(辽人社发〔2019〕10 号) | 企业 | 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按照中级工每人每年5000元,高级工每人每年6000元执行,取得培训合格证书、毕业证书之一的按每人每年4000元执行。 | 培训期满 | 024-44847446 | |
47 | 创业培训 | 明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关于印发《本溪市创业培训管理实施细则(暂行)》的通知 | 培训机构 | 创业指导培训(GYB):500元/人 创业指导培训(SYB):2000元/人 | 培训期满 | 024-44847446 | |
48 | 青年就业见习补贴 | 明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关于印发《本溪市青年就业见习实施细则》的通知 本人社〔2019〕94号 | 企业 | 1840元/月/人 | 按年 | 024-44847446 | |
49 | 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 | 明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财政部关于印发《就业补助 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社〔2017〕164号 | 到人 | 577.56元/月/人 | 按季度 | 024-44832155 | |
50 | 公益性岗位补贴 | 明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财政部关于印发《就业补助 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社〔2017〕164号 | 到单位 | 2634.64元/月/人 | 按月 | 024-44832155 | |
51 | 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 | 明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根据本溪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做好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发放工作的通知》(本人社〔2022〕61号) | 到人 | 按其缴纳的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和基本医疗保险费的60%给予补贴 | 每季度 | 024-44847446 | |
52 |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补助资金 | 明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辽政发[2014]15号)、《关于建立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确定和基础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的通知》(本人社[2019]17号) | 到人 | 按照《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本制度的实施意见》(辽政发[2014]15号)、《关于建立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确定和基础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的通知》(本人社 [2019]17号)文件,规定的分担比例,所需资金省级以上财政承担80%,市财政负2%,县(区)财政承担18%。 | 按月 | 024-44834738 | |
53 | 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待遇缺口补助资金 | 明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本溪市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暂行办法】(本政法{2010}21号) | 到人 | 按照【本溪市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暂行办法】(本政法{2010}21号)文件,规定的分担比例,基金发放不足时,缺口部分市级财政负担30%,区级财政负担70%。 | 按月 | 024-44834738 | |
54 | 城乡居民医保财政补助 | 明山区医保局 | 《关于做好2022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工作的通知》(本医保发〔2022〕21号) | 到人 | 610元/人 | 年 | 024-44599051 | |
55 | 城乡医疗救助补助(城乡居民医保困难人员资助保费) | 明山区医保局 | 《关于做好2022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工作的通知》(本医保发〔2022〕21号) 《关于健全本溪市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的实施方案》(本政办发〔2022〕30号) | 困难人员 | 居民:低保、特困、孤儿等困难群体补助350元/人,2023年起对低保边缘家庭成员按其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纳的60%给予定额资助。 | 年 | 024-44599051 | |
56 | 城乡医疗救助补助(城乡医疗救助补助资金) | 明山区医保局 | 《关于健全本溪市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的实施方案》(本政办发〔2022〕30号) | 涉及医疗救助资金的困难人员 | 自2023年1月起,倾斜救助对特困人员、孤儿、低保对象、低保边缘家庭成员不设年度救助限额,因病致贫重病患者年度救助限额按2万元执行;对特困人员、孤儿等重点救助对象不设起付标准,低保对象、低保边缘家庭成员、因病致贫重病患者起付标准分别按3000元,3000元和10000元执行;特困人员、孤儿救助比例为100%,低保对象救助比例为70%,低保边缘家庭成员救助比例为60%,因病致贫重病患者救助比例为50%。对特困人员、孤儿、低保对象等生活困难的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因精神疾病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发生的合规的医疗费用,继续实行按住院床日给予定额救助,按床日定额救助计入医疗救助年度最高支付限额。低保边缘家庭成员等其他困难群众因精神疾病发生的医疗费用,按规定给予医疗救助。 | 次 | 024-44599051 | |
57 | 义务兵家庭优待金 | 明山区退役军人事务局 | 1.本溪市民政局、本溪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做好义务兵家庭优待金发放工作的通知》(本民发〔2014〕8号); 2.国家统计局本溪调查队提供相关数据; 3.辽宁省退役军人事务厅、辽宁省财政厅、辽宁省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义务兵家庭优待金发放工作的通知》(辽退役军人发〔2021〕25号) | 到户 | 2019年17596元/年 2020年18366元/年 2021年17510元/年 2022年22604元/年 国家补助每人1万元,其余区级财政承担 | 年 | 024-44599670 | |
58 | 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一次性经济补助金 | 明山区退役军人事务局 | 《本溪市人民政府关于退役士兵安置改革工作的实施意见》(本政发〔2013〕11号) | 到人 | 2011年11月1日以后入伍的退役义务兵,经济补助标准按照入伍时当地上年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额减去义务兵优待金发放;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官,在按照以上标准放的基础上,每多服役一年增加1000元补助。服役年限不满6个月的按照半年计发,超过6个月不满1年的按照1年计发。经济补助金免征个人所得税。 | 年 | 024-44599670 | |
59 | 立功受奖 | 明山区退役军人事务局 | 《关于进一步做好立功现役军人家属表奖工作的通知》(本民发〔2010〕22号) | 到户 | 区级财政全额 1.一等功.荣誉称号奖励1500元 2.二等功奖励1000元 3.三等功奖励500元 | 月 | 024-44599670 | |
60 | 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 | 明山区退役军人事务局 | 1.《关于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安置管理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2001〕国转联8号) 2. 《关于优抚等五笔专项资金改由县(区)保障及自主择业军转干部安置管理工作下放县(区)的通知》(本退役军人发〔2020〕8号) | 到人 | 区级财政全额 1.2022年度自主择业军转干部医疗保险全年共计222万元. 2.大额医疗保险每人54元共计10638元. 3.住房补贴全年共243万元,全年房补总额=[(月退役金-个人退役金内房租补贴)*13%-个人退役金内房租补贴]246。 4.取暖费51万元 | 年/月 | 024-44599670 | |
61 | 驻溪部队未就业随军家属基本生活补助金 | 明山区退役军人事务局 | 上级专项指标 | 到人 | 专项指标 | 年 | 024-44599612 | |
62 | 参战参试退役人员 | 明山区退役军人事务局 | 1.《军人抚恤优待条例》(中央军委令第602号); 2.《伤残抚恤管理办法》(退役军人事务部令第1号); 3.省财政厅、省退役军人事务厅、省医保局《关于修改退役安置等补助资金使用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辽财社规〔2020〕2号); 4.《辽宁省伤残抚恤管理实施细则》(辽退役军人发〔2021〕3号); 5.辽宁省退役军人事务厅、辽宁省财政厅《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辽退役军人发〔2021〕15号); 6.本溪市退役军人事务局、本溪市财政局《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本退役军人发〔2022〕18号) | 到人 | 800元(区占比30%,即240元/月) | 月 | 024-44599612 | |
63 | 带病回乡退伍军人 | 明山区退役军人事务局 | 到人 | 755元(区占比60%,即455元) | 月 | 024-44599612 | ||
64 | 在乡复员军人 | 明山区退役军人事务局 | 到人 | 解放2350(区占比15%,即333.30元)建国2340区占比15%,即323.3) | 月 | 024-44599612 | ||
65 | 年满60周岁农村籍退役士兵 | 明山区退役军人事务局 | 到人 | 每服一年义务兵役每人每月补助54元(区占比25%,即13.5元) | 月 | 024-44599612 | ||
66 | 烈士子女、错杀被平反人员子女 | 明山区退役军人事务局 | 到人 | 645元省全额 | 月 | 024-44599612 | ||
67 | 入朝民兵民工 | 明山区退役军人事务局 | 到人 | 1645元(区占比98.6%,即1621.97元)无此类 | 月 | 024-44599612 | ||
68 | 在乡复员军人遗属 | 明山区退役军人事务局 | 到人 | 解放1175(区占比98.6%,即1160)建国1170区占比98.6%,即1155元) | 月 | 024-44599612 | ||
69 |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老党员 | 明山区退役军人事务局 | 到人 | 795元省全额 | 月 | 024-44599612 | ||
70 | 烈士遗属 | 明山区退役军人事务局 | 到人 | 36910元/年 3075.8元/月省全额 | 月 | 024-44599612 | ||
71 | 因公牺牲军人遗属 | 明山区退役军人事务局 | 到人 | 2617.5元省全额 | 月 | 024-44599612 | ||
72 | 病故军人遗属 | 明山区退役军人事务局 | 到人 | 2440元省全额(目前明山区无) | 月 | 024-44599612 | ||
73 | 残疾军人、伤残人民警察、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残民兵民工残疾抚恤 | 明山区退役军人事务局 | 到人 | 按照伤残等级和伤残原因共26个标准。 省级(以上)全额 | 月 | 024-44599612 | ||
74 | 困难企业军转干部/两方面人员 | 明山区退役军人事务局 | 《关于对1953年底前残军复员到企业的退休人员发放生活补助金的通知》(辽劳社发[2002]118号 《关于切实解决部分企业军转干部等方面人员生活困难问题的通知》(本政办发[2004]97号 《关于贯彻落实辽委办发[2003]44号文件有关问题的请示》 | 到人 | 省级(以上)全额 | 季度 | 024-44599665 | |
75 | 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地方性津贴补贴专项资金 | 明山区退役军人事务局 | 上级专项指标 | 到人 | 专项指标 | 月 | 024-44599612 | |
76 | 退役士兵保险 | 明山区退役军人事务局 | 上级专项指标 | 到人 | 专项指标 | 年 | 024-44599612 | |
77 | 农村非公办教师养老补助 | 明山区教育局 | 本溪市教育局、本溪市人社局、本溪市财政局《转发辽宁省教育厅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辽宁省财政厅关于提高农村非公办教师养老补助标准的通知》(本教通字[2018]10号) | 农村非公办教师 | 按参加工作年限发放养老补助。养老补助 按每满一年月发放20元的标准执行 | 年 | 024-43887252 | |
78 | 义务教育教师奖励性补贴 | 明山区教育局 | 《本溪市人民政府落实义务教育教师工资待遇实施方案》、《国务院教育督导室关于切实落实义务教育教师工资“不低于”督导函》 | 义务教育教师 | 义务教育教师平均工资收入水平不低于当地公务员平均工资收入水平 | 月 | 024-43887252 | |
79 | 城乡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活补助(含通勤费、教材款) | 明山区教育局 |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的实施意见》(辽政发〔2016〕21号) 《辽宁省教育厅关于做好对业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全覆盖工作的通知》(辽教发(2019)28号) 关于印发《本溪市学生资助管理制度》的通知(本招考委办通字【2021】29号) | 通勤生和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补助生活费(含通勤生交通费) | (1)小学生1000元/年,非寄宿初中、小学750元/年。 (2)交通费补助:200元/人。 (3)特殊教育学生生活费补助及为特殊教育教师免费提供就餐政策,省财政按照走读生每天10元(2500元/年)、全年250天补助各地区。确保特殊教育学生在校期间由学校免费提供就餐、洗理、被褥和校服等。 | 按学期发放 | 024-43887252 | |
80 | 学前特困生资助 | 明山区教育局 | 关于学前教育资助制度的实施意见(本财发〔2013〕126号) 关于印发《本溪市学生资助管理制度》的通知(本招考委办通字【2021】29号) | 在本溪市公办及民办普惠性幼儿园就读家庭经济困难幼儿(用于农村、城市低保和孤残、烈士子女等特困家庭孩子) | 城市儿童200元/月。 | 按学期发放 | 024-43887252 | |
81 | 学前原建档立卡家庭幼儿免保教费 | 明山区教育局 | 关于印发《本溪市教育精准扶贫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本教发【2016】75号) 关于印发《本溪市学生资助管理制度》的通知(本招考委办通字【2021】29号) | 原建档立卡家庭幼儿免收保教费 | 减免幼儿保教费 | 学校直接减免 | 024-43887252 | |
82 | 村干部报酬 | 明山区委组织部 明山区财政局 明山区民政局 | 《财政部 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建立正常增长机制、进一步加强村级组织运转经费保障工作的通知》(财农〔2020〕41号) | 到人,指在任村“两委”主要班子成员。 | 1.村党组织书记的基本报酬按照不低于所在县(市、区)上年度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两倍标准核定,村党组织书记兼任村民委员会主任的,可在其原基本报酬基础上提高20%。 2.其他村干部基本报酬由县级党委组织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核定。 | 月 | 024-44599616 | |
83 | 正常离任正职村干部生活补助 | 明山区委组织部 明山区财政局 明山区民政局 | 《中共辽宁省委组织部 辽宁省财政厅关于加强村级组织运转经费保障工作的通知》(辽组发〔2016〕61号) | 到人,指年满60周岁,任村级正职满9年及以上,正常离任的村党组织书记和村委会主任。 | 正常离任正职村干部满9年的,每人每月补助150元;9年以上的,每人每月补助200元。 | 年 | 024-44599616 | |
84 | 美术馆、公共图书馆、文化馆免费开放 | 明山区文广局 | 上级专项指标 | 场所 | 专项指标 | 年 | 024-44829935 | |
85 | 农村危房改造 | 明山区住建局 | 《财政部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社〔2022〕42号)、《本溪市2022年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农村危房改造工作实施方案》本住建发(2022)101号 | 到户 | 农村危房改造补贴标准:D级45000元/户,C级5000元每户;2022年危改户共计9户(D级6户,C级3户)D级市、区各配套10000元/户 | 竣工验收 合格后 | 024-421270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