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发布机构: | 明山区人民政府 | |
信息名称: | 本溪市明山区纪委监察局2016年度部门决算 | 主题分类: | 党委部门 |
发布日期: | 2017-09-12 | 成文日期: | 2017-09-12 |
废止日期: | 文 号: | ||
关键词: |
本溪市明山区纪委监察局2016年度部门决算
第一部分 本溪市明山区纪委监察局概况
一、主要职责
1、集中力量管好党纪工作。检查和审批党的组织和党员违反党章、党纪和国家法律、法令的案件,惩处违反党纪的党员,清除党内的腐败分子。
2、协助党委管好党风工作。调查分析各时期的党风党纪状况;搞好党风党纪考核工作;制定端正党风的规章制度;制止和纠正党内的不正之风。
3、搞好党内监督,进行党纪教育。监督党的各级组织,特别是党的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决议和贯彻民主集中制的情况;教育党员遵纪守法,履行义务,发挥党的优良作风,增强反腐蚀的能力。
4、保护党员民主权利。受理群众对党组织和党员的控告,受理党员对党纪处分不服的申诉,使党员的民主权利不受侵犯。
5、搞好调查研究工作。检查和指导下级纪委开展工作,要围绕党的中心工作和党内存在的问题,及时提出纪检工作任务,帮助基层纪委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实际问题。
6、搞好纪检队伍的自身建设。健全纪检机构,配齐、配好纪检干部;搞好业务培训,不断加强纪检队伍的组织建设、思想建设、业务建设和作风建设。
二、部门预算单位构成
纳入本溪市明山区纪委监察局2016年部门预算编制范围预算单位包括:
明山区纪委监察局
第二部分 本溪市明山区纪委监察局2016年度部门决算公开报表(点击下载...)
第三部分 本溪市明山区纪委监察局2016年度部门决算情况说明
一、收入支出决算总体情况
(一)收入总计222.56万元,包括:
1.财政拨款收入222.56万元,其中: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收入206.55万元。
(二)支出总计206.55万元,包括:
1.基本支出170.44万元,主要是为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各项支出,其中:行政运行支出112.00万元
(三)年末结转和结余0.9万元
二、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情况
(一)总体情况
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反映本溪市明山区人社局局2016年整体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情况,既包括使用当年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发生的支出,也包括使用以前年度公共预算财政拨款结转和结余资金发生的支出。2016年度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206.55万元,其中:基本支出170.44万元,项目支出36.11万元。
(二)具体情况
2016年度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206.55万元,按支出功能分类科目分,包括工资福利支出92.07万元,商品和服务支出52.52万元,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60.14万元,其他资本性支出1.8万元。
1. 工资福利支出92.07万元,主要是基本工资、津贴补贴、奖金社会保障缴费等支出。
2. 商品和服务支出52.52万元,主要是办公费、取暖费等支出。
3. 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60.14万元,主要是退休费、住房公积金等支出。
4. 其他资本性支出1.8万元,主要是大型修缮支出。
二、关于本溪市明山区纪委监察局2016年“三公”经费预算情况说明
2016年度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安排的“三公”经费支出5.29万元,其中: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5.29万元。016年度“三公”经费支出比2015年减少6.49万元,减少55.09%,主要是运行维护费成本降低。
车辆情况:我单位固定资产为1辆,取得日期为2010年10月25日,现代途胜-辽E54358,账面价值185180.03元,现累计使用年限7年,目前保有量为1辆。
其他:
2016年度政府性基金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表、2016年度财政专户管理资金收入支出决算表,因当年未发生政府反映事项。
明山区纪委监察局2016年部门决算中,本年收入222.56万元,同比减少6.61万元,下降2.88%,主要是因为由于财政拨款压缩,节约成本;
明山区纪委监察局2016年部门决算中,本年支出206.55万元,同比减少23.16万元,下降10.08%。主要是因为由于财政拨款压缩,节约成本。
第四部分 名词解释
1.财政拨款收入:指区级财政当年拨付的资金。
2.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指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有关规定、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价格主管部门共同发布的规章或者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会同价格主管部门共同发布的规定所收取的各项收费收入。
3.政府性基金收入:反应各级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并经国务院或财政部批准,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征收的政府性基金,以及参照政府性基金管理或纳入基金预算、具有特定用途的财政资金。
4.其他收入:指除上述“财政拨款收入”、“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政府性基金收入”以外的收入。
5.基本支出:指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人员支出和公用支出。
6.项目支出:指在基本支出之外为完成特定行政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所发生的支出。
7.“三公”经费:指用财政拨款安排的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和公务接待费。其中,因公出国(境)费反应单位公务出国(境)的住宿费、旅费、伙食补助费、杂费、培训费等支出;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反映单位公务用车购置费及租用费、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安全奖励费用等支出;公务接待费反映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支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