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发布机构: 明山区人民政府
信息名称: 本溪市明山区环境保护局2014年度部门决算 主题分类: 政府部门
发布日期: 2015-09-08 成文日期: 2015-09-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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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溪市明山区环境保护局2014年度部门决算

发布时间:2015-09-08 15:34:21 【字体:

第一部分 本溪市明山区环保局概况

一、 主要职责
(一)负责贯彻执行国家环境保护方面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二)负责拟订全区环境保护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会同有关部门参与拟订全区经济发展、土地开发整治、区域经济开发规划及城市总体规划;负责管理全区环境统计工作及编报环境报告书。
(三)负责全区大气、水体、土壤等环境保护工作,并监督管理各种污染的防治工作,协调环境污染纠纷,对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进行调查处理。
(四)综合协调并监督检查生物多样性与野生动植物保护工作;监督对生态环境有影响的资源开发活动。
(五)负责排污申报登记与排污许可证发放;负责环境影响评价、“三同时”等环境管理制度的实施及新建项目的审批。
(六)负责组织开发环境保护宣传工作,推动社会公众和社会组织参与环境保护;指导全区环境保护队伍建设。
(七)负责全区大气、水质、噪音的监测工作及城市综合整治考核工作。
(八)负责组织征收排污费和超标排污费及环境资源补偿费;监督管理环保专项资金和综合治理资金使用情况。
(九)承办区政府、市环保局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部门决算单位构成
纳入本溪市明山区环保局2014年部门决算编制范围的二级预算单位包括:
1.本溪市明山区环境保护局
2.本溪市明山区环境监察局

第二部分 本溪市明山区环保局2014年度部门决算公开报表

 

第三部分 本溪市明山区环保局2014年度部门决算情况说明

一、收入支出决算总体情况
(一)收入总计230.3万元,包括:
1.财政拨款收入208.2万元。上年结转结余22.1万元。
(二)支出总计206.2万元,包括:
1.基本支出192.4万元,主要是为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各项支出。
2.项目支出13.8万元,主要包括水体等业务支出。
(三)年末结转和结余24.1万元
主要零余额账户资金未支出形成的结余18.1万元,其余为基本户结余。
二、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情况
(一)总体情况
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反映本溪市明山区环保局2014年整体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情况,既包括使用当年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发生的支出,也包括使用以前年度公共预算财政拨款结转和结余资金发生的支出。2013年度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206.2万元,其中:基本支出192.4万元,项目支出13.8万元。
(二)具体情况
2014年度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206.2万元,按支出功能分类科目分,包括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26.8万元,节能环保支出179.4万元。
1. 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26.8万元,包括:
归口管理的行政单位离退休26.8万元,主要是离退休经费的支出。
2.节能环保支出179.4万元,包括:
     环境保护管理事务(行政运行)的支出24.3万元。用于公务员工资、保险和伙食费等支出。环境保护管理事务(一般行政管理事务)的支出13.8万元,主要用于污水处理厂的建设支出以及创建模范城市的支出。排污费安排的支出141.2万元,用于事业人员工资、保险和伙食费等支出。
三、公共预算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决算情况
2013年度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安排的“三公”经费支出14.1万元,其中:公务接待费1.2万元,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12.9万元。
2.公务接待费1.2万元。
3.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12.9万元,其中:公务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12.9万元。年末公务用车保有量2辆。

第四部分 名词解释

1.财政拨款收入:指市级财政当年拨付的资金。
2.上级补助收入:指单位从主管部门和上级单位取得的非财政性补助收入。
3.事业收入:指事业单位开展专业业务活动及辅助活动所取得的收入。
4.经营收入:指事业单位在专业业务活动及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
5.附属单位上缴收入:指单位附属的独立核算单位按照规定上缴的收入。
6.其他收入:指除上述“财政拨款收入”、 “上级补助收入”、“事业收入”、“经营收入”、“附属单位上缴收入”等以外的收入。
7.用事业基金弥补收支差额:指事业单位在当年的“财政拨款收入”、“财政拨款结转和结余资金”、“上级补助收入”、“事业收入”、“经营收入”、“附属单位上缴收入”、“其他收入”不足以安排当年支出情况下,使用以前年度积累的事业基金(事业单位当年收支相抵后按国家规定提取、用于弥补以后年度收支差额的基金)弥补本年度收支缺口的资金。
8.上年结转和结余:指以前年度尚未完成、结转到本年按有关规定继续使用的资金。
9.基本支出:指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人员支出和公用支出。
10.项目支出:指在基本支出之外为完成特定行政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所发生的支出。
11.“三公”经费:指用财政拨款安排的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和公务接待费。其中,因公出国(境)费反应单位公务出国(境)的住宿费、旅费、伙食补助费、杂费、培训费等支出;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反映单位公务用车购置费及租用费、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安全奖励费用等支出;公务接待费反映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支出。
12.节能环保(类)环境保护管理事务(款)行政运行(项):反映行政单位(包括实行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的环境保护管理事务基本支出。
13.节能环保(类)环境保护管理事务(款)一般行政管理事务(项):反映行政单位(包括实行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未单独设置项级科目的其他环境保护管理事务项目支出。
14.节能环保(类)污染防治(款)水体(项):反映政府在排水、污水处理、水污染治理、饮用水源地保护等方面的支出。
15.节能环保(类)污染防治(款)排污费安排支出(项) :反映用排污费爱拍的支出。
16.社会保障和就业(类)行政事业单位离退休(款)事业单位离退休(项):反映实行归口管理的事业单位开支的离退休经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