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发布机构: | 明山区人民政府 | |
信息名称: | 本溪市明山区人社局2014年度部门决算 | 主题分类: | 政府部门 |
发布日期: | 2015-09-11 | 成文日期: | 2015-09-11 |
废止日期: | 文 号: | ||
关键词: |
本溪市明山区人社局2014年度部门决算
第一部分 本溪市明山区人社局概况
一、主要职责
(一)贯彻落实国家、省、市关于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监督检查全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相关政策法规的执行情况;对全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进行宏观指导和协调服务。
(二)负责全区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调配及国家特殊需要人员选调、安置工作;完善公共就业服务体系,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大中专毕业生就业指导和农村实用人才培养工作;负责接收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落实和指导再就业和下岗职工生活保障工作。开展社区和社会再就业工作,对区域内下岗职工、失业人员进行就业咨询和分类指导。
(三)负责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工资、福利的综合管理和分配制度改革工作;实施全区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福利、津贴、补贴和离退休等政策;组织落实全区机关、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计划统计工作;建立机关、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正常增长和支付保障机制;负责指导企业职工和经营者收入分配工作。
(四)会同有关部门指导全区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负责全区事业单位聘用合同鉴证和工勤人员岗位等级管理工作;参与人才管理工作,拟订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和继续教育政策,推行专业技术职业资格制度;牵头推进深化职称制度改革工作,负责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选拔、培养和管理、服务工作。
(五)负责行政机关公务员综合管理,组织实施公务员分类、录用、考核、奖惩、任用、培训、辞退等方面工作;拟订《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工作人员管理办法和聘任制公务员管理办法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负责公务员登记管理工作;承办区政府管理的部分领导人员的行政任免事宜;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并组织实施政府奖励制度。
(六)落实农民工工作综合性政策和规划,推动农民工相关政策的落实,协调解决重点、难点问题,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
(七)负责劳动监察工作,对各类用人单位劳动管理情况进行监督、监察,监察处理用人单位违反劳动法律、法规问题;负责劳动合同、集体合同管理,监督指导国有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业户签订集体合同和劳动合同;统筹实施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制度,完善劳动关系协调机制,监督落实消除非法使用童工政策和女工、未成年工的特殊劳动保护政策。
(八)承办区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部门预算单位构成
纳入本溪市明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2014年部门预算编制范围预算单位包括:
1.本溪市明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明山区人才中心
3.本溪市劳动监察支队明山区大队
4.本溪市明山区劳动争议仲裁院
第二部分 本溪市明山区人社局2014年度部门决算报表
第三部分 本溪市明山区人社局2014年度部门决算情况说明
一、收入支出决算总体情况
(一)收入总计958.67万元,包括:
1.财政拨款收入938.76万元
8.上年结转和结余19.91万元,
(二)支出总计815.61万元,包括:
一般公共服务 815.61
人力资源事务 1.30
公务员培训 1.30
社会保障和就业 814.31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管理事务 780.97
行政运行 364.52
一般行政管理事务 416.45
其他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管理事务支出
民政管理事务
基层政权和社区建设
行政事业单位离退休 33.34
归口管理的行政单位离退休 33.34
其他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
其他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
城乡社区事务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安排的支出
补助被征地农民支出
(三)年末结转和结余143.06万元
三、公共预算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决算情况
2015年度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安排的“三公”经费支出8.58万。
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8.58万元,年末公务用车保有量2辆。
第四部分 名词解释
1.财政拨款收入:指市级财政当年拨付的资金。
2.上级补助收入:指单位从主管部门和上级单位取得的非财政性补助收入。
3.事业收入:指事业单位开展专业业务活动及辅助活动所取得的收入。
4.经营收入:指事业单位在专业业务活动及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
5.其他收入:指除上述“财政拨款收入”、 “上级补助收入”、“事业收入”、“经营收入”、“附属单位上缴收入”等以外的收入。
6.用事业基金弥补收支差额:指事业单位在当年的“财政拨款收入”、“财政拨款结转和结余资金”、“上级补助收入”、“事业收入”、“经营收入”、“附属单位上缴收入”、“其他收入”不足以安排当年支出情况下,使用以前年度积累的事业基金(事业单位当年收支相抵后按国家规定提取、用于弥补以后年度收支差额的基金)弥补本年度收支缺口的资金。
7.上年结转和结余:指以前年度尚未完成、结转到本年按有关规定继续使用的资金。
8.基本支出:指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人员支出和公用支出。
9.项目支出:指在基本支出之外为完成特定行政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所发生的支出。
10.“三公”经费:指用财政拨款安排的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和公务接待费。其中,因公出国(境)费反应单位公务出国(境)的住宿费、旅费、伙食补助费、杂费、培训费等支出;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反映单位公务用车购置费及租用费、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安全奖励费用等支出;公务接待费反映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支出。
11.一般公共服务(类)财政事务(款)行政运行(项):反映行政单位(包括实行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的基本支出。
12.一般公共服务(类)财政事务(款)一般行政管理事务(项):反映行政单位(包括实行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未单独设置项级科目的其他项目支出。
13.一般公共服务(类)财政事务(款)预算改革业务(项):反映财政部门用于预算改革方面的支出。
14.一般公共服务(类)财政事务(款)财政国库业务(项):反映财政部门用于财政国库集中收付业务方面的支出。
15.一般公共服务(类)财政事务(款)信息化建设支(项):反映财政部门用于“金财工程”等信息化建设方面的支出。
16.一般公共服务(类)财政事务(款)事业运行(项):反映事业单位的基本支出,不包括行政单位(包括实行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后勤服务中心、医务室等附属事业单位。
17.一般公共服务(类)财政事务(款)其他财政事务支出(项):反映除上述项目以外其他财政事务方面的支出。
18.一般公共服务(类)其他一般公共服务支出(款)其他一般公共服务支出(项):反映除上述项目以外的其他一般公共服务支出。
19.科学技术(类)其他科学技术支出(款)其他科学技术支出(项):反映其他用于科技方面的支出。
20.社会保障和就业(类)行政事业单位离退休(款)归口管理的行政单位离退休(项):反映实行归口管理的行政单位(包括实行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开支的离退休经费。
21.社会保障和就业(类)行政事业单位离退休(款)事业单位离退休(项):反映实行归口管理的事业单位开支的离退休经费。。
22.住房保障(类)住房改革(款)住房公积金(项):反映行政事业单位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规定的基本工资和津贴补贴以及规定比例为职工缴纳的住房公积金。
23.其他支出(类)其他支出(款)其他支出(项):反映其他不能划分到具体功能科目中的支出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