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发布机构: 明山区人民政府
信息名称: 本溪市明山区物价局2016年度部门决算 主题分类: 政府部门
发布日期: 2017-09-12 成文日期: 2017-09-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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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溪市明山区物价局2016年度部门决算

发布时间:2017-09-12 16:20:29 【字体:

 

第一部分 本溪市物价局概况

一、 主要职责
物价检查所的职能
依法对辖区的价格活动进行监督检查,规范价格行为,并依照《价格法》、省政府52号令的规定对价格违法行为提出行政处罚的具体意见和实施处罚决定。其主要职责是:                           
1、认真学习、深刻理解、积极宣传国家的价格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促使价格管理相对人自觉遵守国家价格法律、法规和规章,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2、监督本辖区收费单位和经营者执行国家规定的作价原则、作价方法、收费标准及收费项目;监督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执行;监督提价申报制度、价格干预措施、价格紧急措施的执行;监督明码标价的落实。                                 
3、依法开展价格监督检查。对违反国家价格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调查取证,并提出行政处罚的具体意见,经局批准后,以物价局的名义执行。                        
4、对价格违法行为的处理要坚持“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处理恰当、手续完备、程序合法”的方针。                                              
5、负责实施价格举报制度,对每件价格举报详细登记,认真查处,及时回复。               
6、指导业务主管部门、企业和事业单位的价格自律,坚持开展“价格、计量信得过”单位的评审工作。                                             
7、负责对个体工商户和集贸市场的价格行为进行指导和监督。                                      
8、指导职工、群众价格监督、组织开展价格监督检查工作。

价格成本调查监审中心的工作职责是

1、 制定农产品调查计划,根据国家、省安排部署、检查和按时完成农产品成本调查任务;
2、 组织开展农产品成本调查、分析各种农产品收益变化,研究农产品之间比价关系;
3、 收集、整理、汇总和管理成本资料,及时向政府和相关部门提供成本调查汇总资料;
4、 分析研究成本变化原因,预测、检测农产品变化趋势和产量供求变化趋势,为政府决策提供参考依据;
5、 指导、监督和检查成本调查对象的成本资料登记、审核和上报工作;
6、 指导、监督和检查下级价格部门有关业务的成本调查工作;
7、 负责完成对政府定价目录中的商品和服务项目的成本监审工作;
8、 负责完成依法采取临时价格干预措施的商品和服务项目的成本监审工作;
9、 总结推广降低农产品成本的先进经验;
10、 办理上级价格主管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部门决算单位构成

明山区物价局归明山区政府统一领导,受市物价局业务指导,下设物价局监督检查局和价格成本调查监审中心两个职能部门。

第二部分 本溪市物价局2016年度部门决算公开报表(点击下载...)

第三部分 本溪市物价局2016年度部门决算情况说明

一、收入支出决算总体情况

(一)收入总计89.47万元,包括:
1.财政拨款收入86.94万元。
2.上年结转和结余2.53万元。
(二)支出总计89.47万元,包括:
1.一般公共服务支出66.58万元。 2.社会保障和就业16.11万元。3.住房保障支出5.5万元。4.年末结转和结余1.28万元。

二、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情况
(一)总体情况
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反映明山区物价局2016年整体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情况,既包括使用当年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发生的支出,也包括使用以前年度公共预算财政拨款结转和结余资金发生的支出。2016年度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88.19万元。
(二)具体情况
2016年度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88.19万元,按支出功能分类科目分,包括一般公共服务支出66.58万元,其中:行政运行66.58万元,物价管理2.13万元;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16.11万元,其中:行政事业单位离退休16.11万元;住房保障支出5.5万元,其中:住房改革支出5.5万元。

三、公共预算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决算情况
2016年度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安排的“三公”经费支出1.68万元,其中:因公出国(境)费0万元,公务接待费0.万元,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1.68万元。
物价局2016年部门决算中,本年收入为89.47万元,同比增长0.05万元,增长了0.05%;2016年部门决算中,本年支出89.47万元,同比增长了2.58万元,增长了2.96%。

第四部分 名词解释

1.财政拨款收入:指市级财政当年拨付的资金。
2.上级补助收入:指单位从主管部门和上级单位取得的非财政性补助收入。
3.事业收入:指事业单位开展专业业务活动及辅助活动所取得的收入。
4.经营收入:指事业单位在专业业务活动及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
5.附属单位上缴收入:指单位附属的独立核算单位按照规定上缴的收入。
6.其他收入:指除上述“财政拨款收入”、 “上级补助收入”、“事业收入”、“经营收入”、“附属单位上缴收入”等以外的收入。
7.用事业基金弥补收支差额:指事业单位在当年的“财政拨款收入”、“财政拨款结转和结余资金”、“上级补助收入”、“事业收入”、“经营收入”、“附属单位上缴收入”、“其他收入”不足以安排当年支出情况下,使用以前年度积累的事业基金(事业单位当年收支相抵后按国家规定提取、用于弥补以后年度收支差额的基金)弥补本年度收支缺口的资金。
8.上年结转和结余:指以前年度尚未完成、结转到本年按有关规定继续使用的资金。
9.基本支出:指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人员支出和公用支出。
10.项目支出:指在基本支出之外为完成特定行政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所发生的支出。
11.“三公”经费:指用财政拨款安排的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和公务接待费。其中,因公出国(境)费反应单位公务出国(境)的住宿费、旅费、伙食补助费、杂费、培训费等支出;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反映单位公务用车购置费及租用费、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安全奖励费用等支出;公务接待费反映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支出。

12.一般公共服务(类)财政事务(款)事业运行(项):反映事业单位的基本支出,不包括行政单位(包括实行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后勤服务中心、医务室等附属事业单位。
13.一般公共服务(类)发展与改革事务(款)行政运行(项):反映行政单位(包括实行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的基本支出。
14.一般公共服务(类)发展与改革事务(款)物价管理(项):反映物价管理方面的支出。
15.社会保障和就业(类)行政事业单位离退休(款)归口管理的行政单位离退休(项):反映实行归口管理的行政单位(包括实行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开支的离退休经费。
16.社会保障和就业(类)行政事业单位离退休(款)事业单位离退休(项):反映实行归口管理的事业单位开支的离退休经费。

17.住房保障(类)住房改革(款)住房公积金(项):反映行政事业单位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规定的基本工资和津贴补贴以及规定比例为职工缴纳的住房公积金。
18.其他支出(类)其他支出(款)其他支出(项):反映其他不能划分到具体功能科目中的支出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