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发布机构: | 明山区人民政府 | |
信息名称: | 本溪市明山区武装部部门预算(2015) | 主题分类: | 党委部门 |
发布日期: | 2015-09-01 | 成文日期: | 2015-09-01 |
废止日期: | 文 号: | ||
关键词: |
本溪市明山区武装部部门预算(2015)
第一部分 本溪市明山区武装部概况
一、主要职责
人武部是本地区军事领导指挥机关,既是本地区党的委员会的军事部,又是同级人民政府的兵役工作机关,接受地方党委、政府和上级军事机关的双重领导。主要担负所在地区民兵的组织、训练、指挥和兵役、动员、支前等任务。其职责:(1)负责民兵组织建设和武器装备的管理。(2)负责民兵、预备役人员的军事训练和政治教育。(3)负责组织带领民兵完成战备执勤任务,组织民兵参加两个文明建设。(4)负责民兵预备役人员的登记统计工作。(5)协同教育部门对学生实施军事训练。(6)负责征兵、招收飞行员工作。(7)负责拟制本区域内的战时动员计划,会同有关部门在平时做好战时动员的各项准备工作。(8)负责对专职武装干部的管理。(9)协同有关部门做好现役军人的安置和烈军属的优抚工作。(10)战时负责组织实施兵员动员和带领民兵参军参战,支援前线、保卫后方等各项任务。
第二部分 本溪市明山区武装部部门预算公开表
第三部分 本溪市明山区武装部2015年部门预算情况说明
一、关于本溪市明山区武装部2015年收支预算的总体说明
按照综合预算的原则,本溪市明山区武装部所有收入和支出均纳入部门预算管理。收入包括: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包括:一般公共服务支出、国防支出。本溪市明山区武装部2015年收支总预算68.17万元。
二、关于本溪市明山区武装部2015年“三公”经费预算情况说明
2015年“三公”经费未做支出预算。
第四部分 名词解释
1.财政拨款收入:指区级财政当年拨付的资金。
2.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指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有关规定、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价格主管部门共同发布的规章或者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会同价格主管部门共同发布的规定所收取的各项收费收入。
3.政府性基金收入:反应各级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并经国务院或财政部批准,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征收的政府性基金,以及参照政府性基金管理或纳入基金预算、具有特定用途的财政资金。
4.其他收入:指除上述“财政拨款收入”、“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政府性基金收入”以外的收入。
5.基本支出:指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人员支出和公用支出。
6.项目支出:指在基本支出之外为完成特定行政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所发生的支出。
7.“三公”经费:指用财政拨款安排的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和公务接待费。其中,因公出国(境)费反应单位公务出国(境)的住宿费、旅费、伙食补助费、杂费、培训费等支出;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反映单位公务用车购置费及租用费、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安全奖励费用等支出;公务接待费反映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支出。
8.一般公共服务(类)政府办公厅(室)及相关机构事务(款)行政运行(项):反映行政单位(包括实行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的基本支出。
9.一般公共服务(类)政府办公厅(室)及相关机构事务(款)一般行政管理事务(项):反映行政单位(包括实行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未单独设置项级科目的其他项目支出。
10.国防支出(类)国防动员(款)兵役征集(项):反映用于兵役征集等方面的支出。
11.国防支出(类)其他国防支出(款)其他国防支出(项):反映其他用于国防方面的支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