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msqrmzf-2025-00094 | 发布机构: | 明山区人民政府 |
信息名称: | 明山区土地房屋搬迁房屋中心2025年部门预算 | 主题分类: | 政府部门 |
发布日期: | 2025-01-13 | 成文日期: | 2025-01-13 |
废止日期: | 文 号: | ||
关键词: |
明山区土地房屋搬迁房屋中心2025年部门预算
目 录
第一部分 明山区土地房屋搬迁服务中心概况
一、主要职责
二、机构设置
第二部分 明山区土地服务搬迁服务中心2025年部门预算情况说明
第三部分 名词解释
第四部分 2025年明山区土地房屋搬迁服务中心部门预算批复表
一、收支预算总表
二、收入预算总表
三、支出预算总表
四、财政拨款收支预算总表
五、一般公共预算支出表
六、一般公共预算基本支出表
七、财政拨款预算“三公”经费支出表
八、政府性基金预算支出表
九、项目支出预算表
十、支出功能分类预算表
十一、支出经济分类预算表(政府预算)
十二、支出经济分类预算表(部门预算)
十三、债务支出预算表
十四、政府采购支出预算表
十五、政府购买服务支出预算表
十六、部门(单位)整体绩效目标表
十七、部门预算项目(政策)绩效目标表
十八、部门管理专项资金预算表
第一部分 明山区土地房屋搬迁房屋中心概况
一、 主要职责
(一) 负责组织实施实物量调查、成本核算、选定房屋评估结构、拟定征收补偿安置方案等房屋征收前期工作。
(二) 负责组织召开相关听证会议工作。
(三) 负责与被征收人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并进行房屋验收,拆出工作。
(四) 负责被征收人行政强制拆迁前的相关工作。
(五) 负责协调土地房屋征收回迁工作。
(六) 负责房屋征收档案管理及征收补偿资金的管理工作。
(七) 负责土地房屋征收信访接待和政策咨询等房屋征收具体工作。
(八) 承担区委、区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
二、部门预算单位构成
根据上述职责,设1个内设机构和5个分支机构。
第二部分 明山区土地房屋搬迁房屋中心2025年部门预算情况说明
一、收支预算的总体情况
按照综合预算的原则,明山区土地房屋搬迁房屋中心所有收入和支出均纳入部门预算管理。其中:
(一)收入预算万元,包括:
1.财政拨款收入13803.89万元;
2.纳入预算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等非税收入0万元;
(二)支出预算13803.89万元,包括:
1.基本支出164.29万元;
2.项目支出13639.6万元;
二、部门管理专项资金情况
2025年,明山区土地房屋搬迁服务中心单位专项资金共 5个,涉及资金13639.60 万元。其中:合同工、临时工资及保险112.60 ,基建大院项目 200 万元、项目工作经费30项万元、剩余部分项目动迁补偿款2000万元、棚改项目11297万元。
三、机关运行经费安排情况
2025年明山区土地房屋搬迁服务中心机关运行经费预算为164.29万元,主要包括人员工资福利支出、办公及印刷费、邮电费、会议费、福利费、日常维修费、专用材料及一般设备购置费以及其他费用。
四、政府采购情况
2025年明山区土地房屋搬迁服务中心安排政府采购预算0万元,其中:政府采购货物支出0万元,政府购买服务支出0万元,政府采购工程支出0万元。
五、“三公”经费预算情况
2025年,明山区土地房屋搬迁服务中心一般公共预算安排“三公”经费预算为7.2万元。其中:
1.因公出国(境)费0万元。
2.公务接待费0万元。
3.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7.2万元。
六、国有资产占用情况
2025年,明山区土地房屋搬迁服务中心年初预算购置车辆 0台,金额 0万元,单位价值 50 万元以上的通用设备 0 台,单位价值 100 万元以上的专用设备 0 台。
七、预算绩效目标情况
根据预算绩效管理要求,2025年,明山区土地房屋搬迁服务中心应编制部门 (单位)整体绩效目标共 1 个,实际编制部门(单位)整体绩效目标共 1 个,编制部门(单位)整体绩效目标覆盖率(实际编制绩效目标的数量/应编制绩效目标的数量)为100%。2025年应编制绩效目标的其他运转类项目共 5 个,实际编制绩效目标的其他运转类项目共 5个,涉及资金13639.6万元,编制其他运转类绩效目标的项目覆盖率(实际编制绩效目标的数量/应编制绩效目标的数量)为 100%。
第三部分 名词解释
1.财政拨款收入:指财政当年拨付的资金。
2.基本支出:指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人员支出和公用支出。
3.项目支出:指在基本支出之外为完成特定行政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所发生的支出。
4.机关运行经费:是指各部门的公用经费,包括办公及印刷费、邮电费、差旅费、会议费、福利费、日常维修费、专用材料及一般设备购置费、办公用房水电费、办公用房取暖费、办公用房物业管理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以及其他费用。
5.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指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有关规定、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价格主管部门共同发布的规章或者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会同价格主管部门共同发布的规定所收取的各项收费收入。
6.政府性基金收入:反应各级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并经国务院或财政部批准,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征收的政府性基金,以及参照政府性基金管理或纳入基金预算、具有特定用途的财政资金。
7.其他收入:指除上述“财政拨款收入”、“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政府性基金收入”以外的收入。
8.“三公”经费:指用财政拨款安排的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和公务接待费。其中,因公出国(境)费反映单位公务出国(境)的国际旅费、国外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培训费、公杂费等支出;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反映单位公务用车购置费及燃料费、维修费、过桥过路费、保险费、安全奖励费用等支出;公务接待费反映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费用。
9.一般公共服务(类)财政事务(款)行政运行(项):反映行政单位(包括实行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的基本支出。
10.一般公共服务(类)财政事务(款)事业运行(项):反映事业单位的基本支出,不包括行政单位(包括实行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后勤服务中心、医务室等附属事业单位。
11.一般公共服务(类)财政事务(款)其他财政事务支出(项):反映除上述项目以外其他财政事务方面的支出。
12.社会保障和就业(类)行政事业单位离退休(款)归口管理的行政单位离退休(项):反映实行归口管理的行政单位(包括实行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开支的离退休经费。
13.社会保障和就业(类)行政事业单位离退休(款)事业单位离退休(项):反映实行归口管理的事业单位开支的离退休经费。
14.住房保障(类)住房改革(款)住房公积金(项):反映行政事业单位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规定的基本工资和津贴补贴以及规定比例为职工缴纳的住房公积金。
第四部分 明山区土地房屋搬迁服务中心部门预算批复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