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发布机构: | 明山区人民政府 | |
信息名称: | 本溪市明山区服务业局部门预算(2015) | 主题分类: | 政府部门 |
发布日期: | 2015-08-05 | 成文日期: | 2015-08-05 |
废止日期: | 文 号: | ||
关键词: |
本溪市明山区服务业局部门预算(2015)
第一部分 本溪市明山区服务业局概况
一、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服务业和旅游业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参与制定全区服务业及旅游业发展规划。
(二)组织拟订促进服务业、旅游业发展的政策措施,督促全区服务业、旅游业发展政策措施的贯彻落实。
(三)组织协调解决服务业、旅游业发展中的重大问题,并提出相关对策和建议。
(四)负责汇总全区服务业和旅游业发展总体情况,分析发展动态和运行趋势,提出解决相关问题的意见和建议。
(五)根据市服务业局的职能要求,负责全区城区经济工作的协调、运行、监测和考核评价,按要求做好城区经济考核和镇、街道办事处年(月)考核的协调工作,组织拟订加快全区城区经济发展的政策措施。
(六)组织拟订全区流通服务业发展规划,并负责推动流通标准化和连锁经营、商业特许经营等现代流通方式。同时,对商品交易市场、商业网点经营及再生资源经营许可证发放进行初审工作。
(七)组织拟订加快全区城区经济发展的政策措施,提出对策及建议,规范城乡市场及商业设施建设,汇总服务业领军企业和分析服务聚集区发展趋势,推动服务业招商引资和项目建设。
(八)组织全区旅游整体形象的宣传和境内促销活动,开辟新的旅游项目和旅游战略,拟订旅游发展的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同时,负责旅游资源的开发利用、保护工作及资源的普查、评估、规划和规范管理。
(九)负责全区旅游安全生产和旅游服务质量的监督检查及规范管理工作。
(十)承办区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二部分 本溪市明山区服务业局部门预算公开表
第三部分 本溪市明山区服务业局2015年部门预算情况说明
一、关于本溪市明山区服务业局2015年收支预算的总体说明
按照综合预算的原则,本溪市明山区服务业局所有收入和支出均纳入部门预算管理。收入包括: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包括:一般公共服务支出。本溪市服务业局2015年收支总预算36.68万元。
二、关于本溪市明山区服务业局2015年“三公”经费预算情况说明
2015年“三公”经费预算数 4.06万元,其中:公务接待费0.06万元;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4万元。
第四部分 名词解释
1.财政拨款收入:指区级财政当年拨付的资金。
2.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指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有关规定、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价格主管部门共同发布的规章或者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会同价格主管部门共同发布的规定所收取的各项收费收入。
3.政府性基金收入:反应各级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并经国务院或财政部批准,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征收的政府性基金,以及参照政府性基金管理或纳入基金预算、具有特定用途的财政资金。
4.其他收入:指除上述“财政拨款收入”、“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政府性基金收入”以外的收入。
5.基本支出:指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人员支出和公用支出。
6.项目支出:指在基本支出之外为完成特定行政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所发生的支出。
7.“三公”经费:指用财政拨款安排的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和公务接待费。其中,因公出国(境)费反应单位公务出国(境)的住宿费、旅费、伙食补助费、杂费、培训费等支出;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反映单位公务用车购置费及租用费、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安全奖励费用等支出;公务接待费反映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支出。
8.一般公共服务(类)政府办公厅(室)及相关机构事务(款)行政运行(项):反映行政单位(包括实行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的基本支出。
9.一般公共服务(类)政府办公厅(室)及相关机构事务(款)一般行政管理事务(项):反映行政单位(包括实行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未单独设置项级科目的其他项目支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