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发布机构: | 明山区人民政府 | |
信息名称: | 本溪市明山区人民政府新明街道办事处部门预算(2016) | 主题分类: | 政府部门 |
发布日期: | 2016-01-28 | 成文日期: | 2016-01-28 |
废止日期: | 文 号: | ||
关键词: |
本溪市明山区人民政府新明街道办事处部门预算(2016)
第一部分 本溪市明山区人民政府新明街道办事处概况
一、主要职责
(一)、在区委、区政府的领导下,贯彻执行党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的各项法律、法规;负责街辖区内的地区性、群众性、公益性、社会性工作。
(二)、负责精神文明建设工作,积极组织以提高居民质素为目的的活动,树立文明新风。
(三)、按照职责范围,负责街辖区内的城市建设和管理、市容环境卫生、园林绿化、环境保护、市政、房地产等监督、管理、服务工作。
(四)、负责街辖区内的维护稳定及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依照有关规定做好出租屋和外来暂住人员的管理工作;负责民事调解,法律服务工作,维护居民的合法权益。
(五)、负责社区建设和管理,积极开展社区服务工作,发动和组织社区成员开展各类社区公益活动;负责拥军优属、优抚安置、社会救济、社会福利、社区文化、科普、体育、教育等工作。
(六)、发展街道经济,管理街道固定资产,为街道经济组织提供人才、科技、信息和各种服务,以经济、法律和必要的行政手段推动街道经济发展和维护市场经济秩序。
(七)、负责计划生育、劳动就业、安全生产管理、初级卫生保健、民兵、兵役、侨务等工作;尊重少数民族的风俗习惯,保障少数民族的权益。
(八)、指导和帮助居民委员会搞好组织建设和制度建设,发挥居委会的群众自治组织作用。
(九)、配合有关部门做好防汛、防风、防火、防震、防灾和抢险工作。
(十)、向区人民政府反映居民群众的意见和要求,办理人民群众来信来访事项。
(十一)、承办区委、区政府和上级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二部分 本溪市明山区新明办事处部门预算公开表
第三部分 本溪市明山区新明办2016年部门预算情况说明
一、关于本溪市明山区新明办2016年收支预算的总体说明
按照综合预算的原则,本溪市明山区新明办所有收入和支出均纳入部门预算管理。收入包括:财政拨款收入、纳入预算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等非税收入;支出包括:一般公共服务支出、社会保障和就业、城乡社区事务支出。本溪市明山区新明办2016年收支总预算359.59万元。
二、关于本溪市明山区新明办2016年“三公”经费预算情况说明
2016年“三公”经费预算数 3.80万元,其中:公务接待费0.50万元;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3.30万元。
第四部分 名词解释
1.财政拨款收入:指区级财政当年拨付的资金。
2.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指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有关规定、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价格主管部门共同发布的规章或者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会同价格主管部门共同发布的规定所收取的各项收费收入。
3.政府性基金收入:反应各级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并经国务院或财政部批准,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征收的政府性基金,以及参照政府性基金管理或纳入基金预算、具有特定用途的财政资金。
4.其他收入:指除上述“财政拨款收入”、“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政府性基金收入”以外的收入。
5.基本支出:指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人员支出和公用支出。
6.项目支出:指在基本支出之外为完成特定行政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所发生的支出。
7.“三公”经费:指用财政拨款安排的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和公务接待费。其中,因公出国(境)费反应单位公务出国(境)的住宿费、旅费、伙食补助费、杂费、培训费等支出;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反映单位公务用车购置费及租用费、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安全奖励费用等支出;公务接待费反映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支出。
8.一般公共服务(类)政府办公厅(室)及相关机构事务(款)行政运行(项):反映行政单位(包括实行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的基本支出。
9.一般公共服务(类)政府办公厅(室)及相关机构事务(款)一般行政管理事务(项):反映行政单位(包括实行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未单独设置项级科目的其他项目支出。
10.社会保障和就业(类)民政管理事务(款)基层政权和社区建设(项):反映开展村民自治、村务公开等基层政权和社区建设工作的支出。
11.城乡社区(类)城乡社区环境卫生(款)城乡社区环境卫生(项):反映城乡社区道路清扫、垃圾清运与处理、公厕建设与维护、园林绿化等方面的支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