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发布机构: | 明山区人民政府 | |
信息名称: | 本溪市明山区动监局部门预算(2016) | 主题分类: | 政府部门 |
发布日期: | 2016-01-28 | 成文日期: | 2016-01-28 |
废止日期: | 文 号: | ||
关键词: |
本溪市明山区动监局部门预算(2016)
第一部分 本溪市明山区动监局概况
一、主要职责
1.贯彻落实国家、省、市动物卫生工作方针、政策及法律法规,组织实施动物卫生行政执法工作。
2.负责拟订全区畜牧业科技发展及人才培训计划,制定全区动物疫病的防治规划,组织实施动物疫病预防控制、动物及动物产品检疫和动物疫病的监控。
3.负责动物防疫监督,组织对动物疫情的扑灭。
4.负责兽医执业人员和兽医执业单位的监督管理工作。
5.负责饲料、兽药的研制、生产、经营、使用的监督管理。
6.组织实施无公害畜产品的监督管理工作。
7.负责全区种畜禽卫生监督管理和繁育体系建设。
8.贯彻执行关于畜牧和草业工作的方针、政策及有关法律法规,负责畜牧业生产管理及产业化工作。
9.承办区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部门预算单位构成
明山区动监局为行政单位,下设4个事业单位,其中全额拨款事业单位3个,差额拨款事业单位1个。
第二部分 本溪市明山区人社局部门预算公开表
第三部分 本溪市明山区动监局2016年部门预算情况说明
一、关于本溪市明山区动监局2016年收支预算的总体说明
按照综合预算的原则,本溪市明山区动监局所有收入和支出均纳入部门预算管理。收入包括:财政拨款收入、纳入预算管理行政事业性收费等非税收入;支出包括:社会保障和就业、农林水事务。本溪市明山区动监局2016年收支总预算230.14万元。
二、关于本溪市明山区动监局2016年“三公”经费预算情况说明
2016年“三公”经费预算数3.51万元,其中:公务接待费0.21万元;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 3.30万元。
第四部分 名词解释
1.财政拨款收入:指市级财政当年拨付的资金。
2.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指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有关规定、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价格主管部门共同发布的规章或者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会同价格主管部门共同发布的规定所收取的各项收费收入。
3.政府性基金收入:反应各级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并经国务院或财政部批准,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征收的政府性基金,以及参照政府性基金管理或纳入基金预算、具有特定用途的财政资金。
4.其他收入:指除上述“财政拨款收入”、“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政府性基金收入”以外的收入。
5.基本支出:指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人员支出和公用支出。
6.项目支出:指在基本支出之外为完成特定行政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所发生的支出。
7.“三公”经费:指用财政拨款安排的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和公务接待费。其中,因公出国(境)费反应单位公务出国(境)的住宿费、旅费、伙食补助费、杂费、培训费等支出;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反映单位公务用车购置费及租用费、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安全奖励费用等支出;公务接待费反映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支出。
8.农林水支出(类)农业(款)事业运行(项):反应用于农业事业单位基本支出,事业单位设施、系统运行与资产维护等方面的支出。
9.农林水支出(类)农业(款)行正运行(项):反映行政单位(包括实行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的基本支出。
10.农林水支出(类)农业(款)病虫害控制(项):反映用于病虫害鼠害及疫情监测、预报、预防、控制、检疫、防疫所需的仪器、设施、药物、疫苗、种苗、疫畜(禽、鱼、植物)防治、扑杀补偿及劳务补助、菌(毒)种保藏及动植物及其产品检疫、检测等方面的支出。
11.农林水支出(类)农业(款)农产品质量安全(项):反映用于农业质量标准制定、实施和监督、投入品监管、残留监控,农产品质量认证、普查、标准化生产示范等方面的支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