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发布机构: 明山区人民政府
信息名称: 本溪市明山区就业服务局部门预算(2017) 主题分类: 政府部门
发布日期: 2017-01-19 成文日期: 2017-01-19
废止日期: 文 号:
关键词:

本溪市明山区就业服务局部门预算(2017)

发布时间:2017-01-19 08:26:17 【字体:

第一部分 本溪市明山区就业服务局概况

一、主要职责
(一)负责贯彻执行上级部门的各项促进就业政策措施,协调相关部门做好政策措施的落实。
(二)落实就业失业登记制度。负责为辖区劳动者和外市暂住我区劳动者办理《就业失业登记证》,以及《就业失业登记证》的年审。负责企业用工就业登记,失业人员失业登记。
(三)落实公益性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大龄灵活就业人员(4050)社会保险补贴、个体工商户小额担保贷款政策等就业扶持政策。
(四)负责监督和指导各办事处、社区、区直企业就业专项资金的管理和发放。
(五)负责求职登记、组织开展就业招聘会、就业培训班、创业培训班等各种就业专项活动。
(六)负责失业人员、高校毕业生、新成长劳动力及进城务工农村富余劳动力的职业介绍、职业指导、劳务输出等方面的管理和工作。
(七)负责明山区劳动力市场的管理工作。
(八)负责就业信息化网络维护工作,对办事处、社区业务网点出现的问题及时处理或上报。
(九)负责劳动保障专管员、协管员的业务指导、平台建设和管理工作。
(十)负责区就业问题的调查研究和建议工作。
(十一)负责监测就业工作目标责任完成情况和统计上报。
(十二)负责信息稿件收编、上报工作。

第二部分 本溪市明山区就业服务局部门预算公开表

 

第三部分 本溪市明山区就业服务局2017年部门预算情况说明

一、关于本溪市明山区就业服务局2017年收支预算的总体说明
按照综合预算的原则,本溪市明山区就业服务局2017年财政拨款收入总计117.98万元所有收入和支出均纳入部门预算管理。收入括: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包括: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等。收支总预算117.98万元。
二、2017年一般公共预算当年财政拨款情况说明
本溪市明山区就业服务局2017年财政拨款预算数117.98万元其中: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117.98万元
三、2017年一般公共预算基本支出情况说明
本溪市明山区人就业服务局2017年一般公共预算基本支出数116.98万元。其中:人员经费109.67万元,日常公用经费7.31万元,
其中:人员经费预算数为109.67万元,主要包括:基本工资、津贴补贴、奖金、社会保障缴费、绩效工资、伙食补助费、其他工资福利支出、离休费、退休费、抚恤金、生活补助、医疗费、住房公积金、遗嘱费、其他对个人和家庭补助支出。
日常公用经费预算数为7.31万元,主要包括:办公费、印刷费、邮电费、差旅费、因公出国“境”费、培训费、会议费、公务接待费、取暖费、水电费、其他商品服务支出,以及办公设备购置、专用设备购置、大型修缮、信息网络及软件购置更新、其他交通工具购置、其他资本性支出等。
四、关于2017年“三公”经费预算情况说明
  2017年“三公”经费预算数2.83万元,其中:公务接待费0.13万元。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2.70万元。
五、2017年政府性基金预算支出情况说明
 本溪市明山区就业服务局没有使用政府性基金预算拨款安排的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预算,故本表无数据。
六、关于2017年部门收支总表情况说明
按照综合预算的原则,本溪市明山区就业服务局所有收入和支出均纳入部门预算管理。收入包括:财政拨款收入117.98万元。支出包括:社会保障和就业117.98万元。
七、关于2017年部门收入总体情况说明
本溪市明山区就业服务局2017年收入总计117.98万元。收入包括:财政拨款收入。其中: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117.98万元。
八、关于2017年部门支出总体情况说明
本溪市明山区就业服务局2017年收入总计117.98万元。收入包括:财政拨款收入。其中: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117.98万元

第四部分 名词解释

1.财政拨款收入:指区级财政当年拨付的资金。
2.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指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有关规定、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价格主管部门共同发布的规章或者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会同价格主管部门共同发布的规定所收取的各项收费收入。
3.政府性基金收入:反应各级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并经国务院或财政部批准,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征收的政府性基金,以及参照政府性基金管理或纳入基金预算、具有特定用途的财政资金。
4.其他收入:指除上述“财政拨款收入”、“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政府性基金收入”以外的收入。
5.基本支出:指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人员支出和公用支出。
6.项目支出:指在基本支出之外为完成特定行政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所发生的支出。
7.“三公”经费:指用财政拨款安排的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和公务接待费。其中,因公出国(境)费反应单位公务出国(境)的住宿费、旅费、伙食补助费、杂费、培训费等支出;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反映单位公务用车购置费及租用费、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安全奖励费用等支出;公务接待费反映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支出。
8.社会保障和就业(类)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管理事务(款) 就业管理事务(项):反映就业和职业技能鉴定管理方面的支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