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发布机构: | 明山区人民政府 | |
信息名称: | 本溪市明山区环境保护局部门预算(2017) | 主题分类: | 政府部门 |
发布日期: | 2017-01-19 | 成文日期: | 2017-01-19 |
废止日期: | 文 号: | ||
关键词: |
本溪市明山区环境保护局部门预算(2017)
第一部分 本溪市明山区环境保护局概况
一、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环境保护政策、规划、法律、法规;组织拟定并监督实施全区区域、流域污染防治规划和引用水源地环境保护规划。
(二)牵头协调处理区重特大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的调查处理,负责辖区重特大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预警工作负责全区流域、区域污染防治。
(三)承担落实国家及省、市减排任务;承担实行总量控制的污染物和控制指标的组织实施责任;组织实施排污物许可证制度。
(四)负责提出环境保护领域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及财政性资金安排意见,并配合有关部门做好组织实施和监督工作;参与指导和推动循环经济和环保产业发展。
(五) 承担从源头上预防、控制环境污染和环境破坏的责任;受区政府委托对重大经济和技术政策、发展规划以及重大经济开发计划提出环境保护意见;按相关规定审批开发建设区域、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六)制定水体、大气、土壤、噪声、光、恶臭、固体废物、化学品、机动车等的污染防治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会同有关部门监督管理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工作;组织指导城镇和农村的环境综合整治工作。
(七) 拟定生态保护规划,组织评估生态环境质量状况,监督对生态环境有影响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活动、重要生态环境建设和生态破坏恢复工作;协调、组织实施和监督各种类型的地质遗迹环境保护工作。
(八) 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地方有关政策、规划、标准,承担核事故应急处理和核辐射环境事故应急处理工作。
(九) 贯彻落实国家环境监测制度和规范,组织实施环境质量监测污染源监督性监测等;组织对地方环境质量状况进行调查评估、预测、预警;
(十)组织开展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工作,制定并组织实施地方环境保护宣传纲要,开展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的有关宣传工作,推动社会公众和社会组织参加与环境保护。
(十一)承办区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部门预算单位构成
纳入本溪市明山区环保局2017年部门预算编制范围预算单位包括:
1. 明山区环保局
2.明山区环境监察局
第二部分 本溪市明山区环境保护局2017年部门预算公开表
第三部分 本溪市明山区环境保护局2017年部门预算情况说明
一、2017年收支预算情况的总体说明
本溪市明山区环境保护局2017年财政拨款收入总计329.42万元,其中“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收入”329.42万元;2017年财政拨款支出总计329.42万元,其中“节能环保”329.42万元。
二、2017年一般公共预算当年财政拨款情况说明
本溪市明山区环境保护局2017年财政拨款预算数329.42万元,其中“节能环保”329.42万元。
三、2017年一般公共预算基本支出情况说明
本溪市明山区环境保护局2017年一般公共预算基本支出预算数269.42万元,其中:人员经费227.8万元,日常公用经费41.62万元。
其中:人员经费预算数为227.8万元,主要包括:基本工资、津贴补贴、奖金、社会保障缴费、绩效工资、伙食补助费、其他工资福利支出、离休费、退休费、抚恤金、生活补助、医疗费、住房公积金、遗嘱费、其他对个人和家庭补助支出。
日常公用经费预算数为41.62万元,主要包括:办公费、印刷费、邮电费、差旅费、因公出国“境”费、培训费、会议费、公务接待费、取暖费、水电费、其他商品服务支出,以及办公设备购置、专用设备购置、大型修缮、信息网络及软件购置更新、其他交通工具购置、其他资本性支出等。
四、关于2017年“三公”经费预算情况说明
本溪市明山区环境保护局2017年“三公”经费预算数6.83 万元,其中:公务接待费0.23万元;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6.6万元。
五、关于政府性基金预算支出情况的说明
本溪市明山区环境保护局没有使用政府性基金预算拨款安排的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预算,故本表无数据。
六、关于2017年部门收支总体情况的说明
按照综合预算的原则,本溪市明山区环境保护局所有收入和支出均纳入部门预算管理。收入包括: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收入;支出:本溪市明山区环境保护局2017年收支总预算329.42万元。
七、关于2017年部门收入总体情况的说明
本溪市明山区环境保护局2017年收入总预算数329.42万元,其中: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收入329.42万元。
八、关于2017年部门支出总体情况的说明
本溪市明山区环境保护局2017年支出总预算数329.42万元,其中:基本支出269.42万元,项目支出60万元。
第四部分 名词解释
1.财政拨款收入:指区级财政当年拨付的资金。
2.其他收入:指除上述“财政拨款收入”、“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政府性基金收入”以外的收入。
3.基本支出:指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人员支出和公用支出。
4.项目支出:指在基本支出之外为完成特定行政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所发生的支出。
5.“三公”经费:指用财政拨款安排的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和公务接待费。其中,因公出国(境)费反应单位公务出国(境)的住宿费、旅费、伙食补助费、杂费、培训费等支出;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反映单位公务用车购置费及租用费、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安全奖励费用等支出;公务接待费反映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支出。
6.节能环保(类)环境保护管理事务(款)行政运行(项):反映行政单位(包括实行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的环境保护管理事务基本支出。
7. 节能环保(类)环境保护管理事务(款)一般行政管理事务(项):反映行政单位(包括实行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未单独设置项级科目的其他环境保护管理事务项目支出。
10. 节能环保(类)环境监测和监察(款)其他环境监测与监察支出(项):反映环保部门除对建设类规划、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评审,核安全核辐射安全监管、审评支出等以外其他用于环境监测与监察方面的支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