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发布机构: | 明山区人民政府 | |
信息名称: | 本溪市明山区林业局部门预算(2017) | 主题分类: | 政府部门 |
发布日期: | 2017-01-19 | 成文日期: | 2017-01-19 |
废止日期: | 文 号: | ||
关键词: |
本溪市明山区林业局部门预算(2017)
第一部分 本溪市明山区林业局概况
一、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林业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拟订全区林业及其生态建设的相关政策、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起草地区性规章、制度并监督实施;承担林业生态文明建设的有关工作。组织指导我区林业改革和农村林业发展,依法维护农民经营林业的合法权益。
(二)承担推进全区林业改革、维护农民经营林业合法权益的责任。拟订我区重大林业改革意见并指导监督实施。拟订我区农村林业发展、维护农民经营林业合法的政策措施,指导、监督农村林地承包经营和林权流转,调处林权纠纷和林地承包合同纠纷。依法负责退耕还林工作。指导国有林场(苗圃)和基层林业工作机构的建设和管理。
(三)组织、协调、指导、监督全区造林绿化工作。制定全区造林绿化的规划、计划、拟订相关标准和规程并监督执行,指导各类公益林和商品林的培育,指导植树造林、封山育林;指导、监督全民义务植树、造林绿化工作。承担明山区绿化委员会的日常工作,组织、协调开展全民义务植树和绿化工作。
(四)承担全区森林资源保护发展监督管理的责任。组织全区森林资源调查、监测和统计;组织编制、审核森林采伐限额并监督执行。组织、协调、指导、监督全区森林资源作业设计,负责全区征占林地项目的申报;监督检查林木凭证采伐、运输、经营和加工,组织指导林地、林权管理,组织实施林权登记、发证工作,管理重点国有森林资源。
(五)组织指导区域内野生动植物资源的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依法组织、指导陆生野生动植物的救护及疫源疫病监测;监督管理全区陆生野生动植物猎捕或采集、驯养繁殖或培植、经营利用。保护和合理开发森林、野生动植物资源,优化配置林业资源,促进林业可持续发展。
(六)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全区山区资源开发利用工作。监督检查各产业对山区资源的开发利用,拟订我区产业发展实施规划;引导林业产业结构的合理调整和林业资源的合理配置,指导科学合理地开发利用林地;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组织协调我区林业产业发展,组织指导林产品质量监督。
(七)承担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全区森林防火工作的责任,组织、协调、指导森林防火队伍建设和扑防工作,承担全区森林防火指挥部的具体工作。承担林业行政执法的责任,办理破坏森林资源案件;指导林业有害生物的防治、检疫工作;指导种苗生产和经营工作。
(八)编制全区林业发展中长期规划;编制部门预算并组织实施,负责管理区级林业资金及林业基金,监督全区林业资金及基金的管理和使用;监管国有林业资产;负责提出林业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和方向,编制全区林业及生态建设的年度生产计划,并对林业基金进行征收和管理。负责全区林业统计工作。
(九)组织指导林业及其生态建设的科技教育培训、技术推广工作;指导全区林业队伍建设。
(十)承办区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 部门预算单位构成
(一) 明山区林业局
(二) 明山区青山保护局
(三) 明山区生态公益林管理办公室
(四) 明山区林政稽查大队
(五) 明山区森林资源保护管理站
(六) 明山区林业工作总站
第二部分 本溪市明山区林业局2017年部门预算公开表
第三部分 本溪市明山区林业局2017年部门预算情况说明
一、 2017年收支预算的总体说明
本溪市明山林业局2017年财政拨款收入总计319.87万元,其中“一般公共预算拨款” 319.87万元;2017年财政拨款支出总计319.87万元,其中“社会保障和就业”59.75万元,“农林水事务”260.12万元。
二、2017年一般公共预算当年财政拨款情况说明
本溪市明山区林业局2017年财政拨款预算数319.87万元,其中:“社会保障和就业”59.75万元,“农林水事务”260.12万元。
三、2017年一般公共预算基本支出情况说明
本溪市明山区林业局2017年一般公共预算基本支出预算数278.87万元,其中:人员经费266.7万元,日常公用经费12.17万元。
其中:人员经费预算数为266.7万元,主要包括:基本工资、津贴补贴、奖金、社会保障缴费、绩效工资、伙食补助费、其他工资福利支出、离休费、退休费、抚恤金、生活补助、医疗费、住房公积金、遗嘱费、其他对个人和家庭补助支出。
日常公用经费预算数为12.17万元,主要包括:办公费、印刷费、邮电费、差旅费、培训费、会议费、公务接待费、取暖费、水电费、其他商品服务支出,以及办公设备购置、专用设备购置、大型修缮、信息网络及软件购置更新、其他资本性支出等。
四、关于2017年“三公”经费预算情况说明
本溪市明山区林业局2017年“三公”经费预算数0.33 万元,其中:公务接待费0.33万元;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0万元。
五、关于政府性基金预算支出情况的说明
本溪市明山区林业局没有使用政府性基金预算拨款安排的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预算,故本表无数据。
六、关于2017年部门收支总体情况的说明
按照综合预算的原则,本溪市明山区林业局所有收入和支出均纳入部门预算管理。收入包括: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收入、纳入预算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等非税收入、纳入预算管理的政府性基金收入;支出包括:一般公共服务支出、财政事务。本溪市明山区林业局2017年收支总预算319.87万元。
七、关于2017年部门收入总体情况的说明
本溪市明山区林业局2017年收入总预算数319.87万元,其中: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收入319.87万元。
八、关于2017年部门支出总体情况的说明
本溪市明山区林业局2017年支出总预算数319.87万元,其中:基本支出278.87万元,项目支出41万元。
第四部分 名词解释
1.财政拨款收入:指区级财政当年拨付的资金。
2.纳入预算管理行政事业性收费等非税收入:指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有关规定、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价格主管部门共同发布的规章或者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会同价格主管部门共同发布的规定所收取的各项收费收入。
3.纳入预算管理的政府性基金收入:反应各级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并经国务院或财政部批准,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征收的政府性基金,以及参照政府性基金管理或纳入基金预算、具有特定用途的财政资金。
4.农林水事务支出:反映政府农林水事务支出。具体包括:农业支出、林业支出、水利支出、扶贫支出、农业综合开发支出等。
5.基本支出:指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人员支出和公用支出。
6.项目支出:指在基本支出之外为完成特定行政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所发生的支出。
7.“三公”经费:指用财政拨款安排的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和公务接待费。其中,因公出国(境)费反应单位公务出国(境)的住宿费、旅费、伙食补助费、杂费、培训费等支出;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反映单位公务用车购置费及租用费、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安全奖励费用等支出;公务接待费反映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支出。
8.农林水支出(类)农业(款)行政运行(项):反映行政单位(包括实行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的基本支出。
9. 农林水支出(类)林业(款)一般行政管理事务(项):反映行政单位(包括实行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未单独设置项级科目的其他项目支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