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发布机构: 明山区人民政府
信息名称: 本溪市明山区机关事务管理服务中心部门预算(2017) 主题分类: 政府部门
发布日期: 2017-01-20 成文日期: 2017-0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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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溪市明山区机关事务管理服务中心部门预算(2017)

发布时间:2017-01-20 08:42:07 【字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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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部分   本溪市明山区机关事务管理服务中心概况
一、 主要职责
二、 部门预算单位构成
第二部分  本溪市明山区机关事务管理服务中心 2017年部门预算表
一、 财政拨款收支总表
二、 一般公共预算支出表
三、 一般公共预算基本支出表
四、 一般公共预算“三公”经费支出表
五、 政府性基金预算支出表
六、 部门收支总表
七、 部门收入总表
八、 部门支出总表
第三部分   本溪市明山区机关事务管理服务中心2017年部门预算情况说明
第四部分   名词解释


第一部分本溪市明山区机关事务管理服务中心概况

一、主要职责
(一) 机关食堂管理及为职工提供就餐服务。
(二) 各会议室管理及服务。
(三) 机关供暖、供水、供电及其它设备维护维修。
(四) 机关楼内外环境卫生及室内外绿化、美化、亮化的管护工作。
(五) 机关邮件、电信、复印打字服务。
(六) 机关保卫工作。
(七) 会议会场安排及来宾系带服务。
(八) 机关职工房产管理。
(九) 承办机关委托事项及相关社会服务。

第二部分本溪市明山区机关事务管理服务中心2017年部门预算公开表

 

第三部分本溪市明山区机关事务管理服务中心2017年部门预算情况说明

一、2017年收支预算情况的总体说明
本溪市明山区机关事务管理服务中心2017年财政拨款收入总计1055.55万元,其中“一般公共预算拨款”1055.55万元;2017年财政拨款支出总计1055.55万元,其中“一般公共服务支出”1055.55万元。
二、2017年一般公共预算当年财政拨款情况说明
本溪市明山区机关事务管理服务中心2017年财政拨款预算数1055.55万元,其中“一般公共服务支出”1055.55万元。
三、2017年一般公共预算基本支出情况说明
本溪市明山区机关事务管理服务中心2017年一般公共预算基本支出预算数656.05万元,其中:人员经费337.46万元,日常公用经费318.59万元。
其中:人员经费预算数为337.46万元,主要包括:基本工资、津贴补贴、奖金、社会保障缴费、绩效工资、伙食补助费、其他工资福利支出、离休费、退休费、抚恤金、生活补助、医疗费、住房公积金、遗嘱费、其他对个人和家庭补助支出。
日常公用经费预算数为318.59万元,主要包括:办公费、印刷费、邮电费、差旅费、因公出国“境”费、培训费、会议费、公务接待费、取暖费、水电费、其他商品服务支出,以及办公设备购置、专用设备购置、大型修缮、信息网络及软件购置更新、其他交通工具购置、其他资本性支出等。
四、关于2017年“三公”经费预算情况说明
    本溪市明山区机关事务管理服务中心2017年“三公”经费预算数54.10万元,其中:公务接待费0.10万元;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54.00万元。
五、关于政府性基金预算支出情况的说明
    本溪市明山区机关事务管理服务中心没有使用政府性基金预算拨款安排的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预算,故本表无数据。
六、关于2017年部门收支总体情况的说明
按照综合预算的原则,本溪市明山区机关事务管理服务中心所有收入和支出均纳入部门预算管理。收入包括: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收入、纳入预算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等非税收入、纳入预算管理的政府性基金收入;支出包括:一般公共服务支出、。本溪市明山区机关事务管理服务中心2017年收支总预算1055.55万元。
七、关于2017年部门收入总体情况的说明
本溪市明山区机关事务管理服务中心2017年收入总预算数1055.55万元,其中: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收入1055.55万元。
八、关于2017年部门支出总体情况的说明
本溪市明山区机关事务管理服务中心2017年支出总预算数1055.55万元,其中:基本支出656.05万元,项目支出399.5万元。


第四部分 名词解释

1.财政拨款收入:指区级财政当年拨付的资金。
2.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指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有关规定、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价格主管部门共同发布的规章或者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会同价格主管部门共同发布的规定所收取的各项收费收入。
3.政府性基金收入:反应各级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并经国务院或财政部批准,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征收的政府性基金,以及参照政府性基金管理或纳入基金预算、具有特定用途的财政资金。
4.其他收入:指除上述“财政拨款收入”、“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政府性基金收入”以外的收入。
5.基本支出:指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人员支出和公用支出。
6.项目支出:指在基本支出之外为完成特定行政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所发生的支出。
7.“三公”经费:指用财政拨款安排的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和公务接待费。其中,因公出国(境)费反应单位公务出国(境)的住宿费、旅费、伙食补助费、杂费、培训费等支出;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反映单位公务用车购置费及租用费、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安全奖励费用等支出;公务接待费反映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支出。
8.一般公共服务(类)政府办公厅(室)及相关机构事务(款)机关服务(项):反映为行政单位(包括实行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提供后勤服务的各类后勤服务中心,医务室等附属事业单位的支出。其他事业单位的支出,凡单独设置了项级科目的,在单独设置的项级科目中反映。未单设项级科目的,在其他项级科目中反映。
9.一般公共服务(类)政府办公厅(室)及相关机构事务(款)一般行政管理事务(项):反映行政单位(包括实行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未单独设置项级科目的其他项目支出。
10.社会保障和就业(类)行政事业单位离退休(款)归口管理的行政单位离退休(项):反映实行归口管理的行政单位(包括实行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开支的离退休经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