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发布机构: | 明山区人民政府 | |
信息名称: | 本溪市明山区规划建设局部门预算 (2018年) | 主题分类: | 政府部门 |
发布日期: | 2017-12-20 | 成文日期: | 2017-12-20 |
废止日期: | 文 号: | ||
关键词: |
本溪市明山区规划建设局部门预算 (2018年)
第一部分 本溪市明山区规划建设局概况
一、主要职责
(1)负责编制辖区内总体规划、专项规划和产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
(2)负责辖区内年度建设计划制定和土地建设指标的协调工作。
(3)在城市统一规划指导下,负责核发辖区内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4)负责辖区内建筑工程项目质量监督和竣工验收;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监理合同备案。
(5)负责辖区内建设工程项目招标相关审批。
(6)负责贯彻执行国家和地方有关安全生产、建筑市场的法规、方针和政策;对施工企业进行安全资格认证和年度安全审查;协助行政主管部门调查处理事故;组织建筑行业安全生产检查。
(7)负责辖区内安全施工措施备案审查;建筑施工起重机械设备的安装、拆卸审批管理;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评价工作;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
(8)负责园区内建设项目机关的水务、人防、交通、电气、通风等相关规划设计的衔接工作。
二、部门预算单位构成
机构人员情况:在编人员13人,实有人数12人。
第二部分 本溪市明山区规划建设局2018年部门预算公开表......点击下载
第三部分 本溪市明山区规划建设局2018年部门预算情况说明
一、2018年收支预算情况的总体说明
按照综合预算的原则,本溪市明山区规划建设局所有收入和支出均纳入部门预算管理。收入包括: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包括:一般公共服务支出。本溪市明山区规划建设局2018年部门预算共安排162.24万元,与上年预算相比(增加26.85万元,增长20%),主要是因为基本支出人员经费增加(新招职员)。
二、2018年一般公共预算当年财政拨款情况说明
本溪市明山区规划建设局2018年财政拨款预算数162.24万元,其中“一般公共服务支出”162.24万元。
三、2018年一般公共预算基本支出情况说明
本溪市明山区规划建设局2018年一般公共预算基本支出预算数112.24万元,其中:人员经费103.32万元,日常公用经费8.7万元。
其中:人员经费预算数为103.32万元,与上年预算相比(增加29.86万元,增长40%),主要是因为基本支出人员经费增加(新招职员)。主要包括:基本工资、津贴补贴、奖金、社会保障缴费、绩效工资、伙食补助费、其他工资福利支出、离休费、退休费、抚恤金、生活补助、医疗费、住房公积金、遗嘱费、其他对个人和家庭补助支出。
日常公用经费预算数为8.7万元,与上年预算相比(增加1.89万元,增长28%),主要是因为提高人员定额经费。主要包括:办公费、印刷费、邮电费、差旅费、因公出国“境”费、培训费、会议费、公务接待费、取暖费、水电费、其他商品服务支出,以及办公设备购置、专用设备购置、大型修缮、信息网络及软件购置更新、其他交通工具购置、其他资本性支出等。
四、关于2018年“三公”经费预算情况说明
2018年“三公”经费预算共安排2.84万元,其中:公务出国(境)无,公务接待费0.14万元,与上年预算相比一致,公务用车购置无,与上年预算相比一致;公务用车保有量1台,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2.7万元,与上年预算相比一致。
五、关于政府性基金预算支出情况的说明
本溪市明山区规划建设局没有使用政府性基金预算拨款安排的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预算,故本表无数据。
六、关于2018年部门收支总体情况的说明
按照综合预算的原则,本溪市明山区规划建设局所有收入和支出均纳入部门预算管理。收入包括: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包括:一般公共服务支出。本溪市明山区规划建设局2018年收支总预算162.24万元。
七、关于2018年部门收入总体情况的说明
本溪市明山区规划建设局2018年收入总预算数162.24万元,其中: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收入162.24万元。与上年预算相比(增加26.85万元,增长20%),主要是因为项目支出增加,太子河新城建设规划设计费和新增人员工资。
八、关于2018年部门支出总体情况的说明
本溪市明山区规划建设局2018年支出总预算数162.24万元,其中:基本支出112.24万元,项目支出50万元。与上年预算相比(增加26.85万元,增长20%),主要是因为太子河新城建设规划设计费和新增人员工资。
九、关于本溪市明山区规划建设局2018年政府采购预算安排情况的说明
2018年本溪市明山区规划建设局没有政府采购预算安排,故本表无数据。
第四部分 名词解释
1.财政拨款收入:指区级财政当年拨付的资金。
2.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指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有关规定、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价格主管部门共同发布的规章或者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会同价格主管部门共同发布的规定所收取的各项收费收入。
3.政府性基金收入:反应各级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并经国务院或财政部批准,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征收的政府性基金,以及参照政府性基金管理或纳入基金预算、具有特定用途的财政资金。
4.其他收入:指除上述“财政拨款收入”、“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政府性基金收入”以外的收入。
5.基本支出:指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人员支出和公用支出。
6.项目支出:指在基本支出之外为完成特定行政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所发生的支出。
7.“三公”经费:指用财政拨款安排的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和公务接待费。其中,因公出国(境)费反应单位公务出国(境)的住宿费、旅费、伙食补助费、杂费、培训费等支出;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反映单位公务用车购置费及租用费、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安全奖励费用等支出;公务接待费反映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支出。
8.一般公共服务(类)政府办公厅(室)及相关机构事务(款)行政运行(项):反映行政单位(包括实行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的基本支出。
9. 一般公共服务(类)政府办公厅(室)及相关机构事务(款)一般行政管理事务(项):反映行政单位(包括实行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基本支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