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发布机构: | 明山区人民政府 | |
信息名称: | 本溪(明山)汽车零部件产业园管理委员会部门预算(2018年) | 主题分类: | 政府部门 |
发布日期: | 2017-12-20 | 成文日期: | 2017-12-20 |
废止日期: | 文 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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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溪(明山)汽车零部件产业园管理委员会部门预算(2018年)
第一部分 本溪(明山)汽车零部件产业园管理委员会
一、主要职责
为进驻园区的企业服务。承担市政府赋予的部分经济管理权限;负责编制园区专项规划和产业发展规划,经市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负责制定园区各项具体管理办法和优惠政策,经区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负责园区内的供水、供电、通讯等基础设施的建设和管理;依法进行园区内土地开发和利用工作;负责园区的招商引资和进区项目审批工作,协助进区企业办理工商、税务、消防、环境、规划、土地等各项手续,为进区项目建设提供全程服务;承办市、区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部门预算单位构成
本溪(明山)汽车零部件产业园管理委员会
第二部分 本溪(明山)汽车零部件产业园管理委员会2018年部门预算公开表......点击下载
第三部分 本溪(明山)汽车零部件产业园管理委员会2018年部门预算情况说明
一、2018年收支预算情况的总体说明
按照综合预算的原则,本溪(明山)汽车零部件产业园管理委员会所有收入和支出均纳入部门预算管理。收入包括: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包括:(般公共服务支出。本溪(明山)汽车零部件产业园管理委员会2018年部门预算共安排75.09万元,与上年预算相比减少700.27万元,下降903.15 %),主要是因为没有工程项目支出。
二、2018年一般公共预算当年财政拨款情况说明
本溪(明山)汽车零部件产业园管理委员会2018年财政拨款预算数75.09万元,其中一般公共服务支出75.09万元。
三、2018年一般公共预算基本支出情况说明
本溪(明山)汽车零部件产业园管理委员会2018年一般公共预算基本支出预算数74.09万元,其中:人员经费67.3万元,日常公用经费6.79万元。
其中:人员经费预算数为 67.3万元,与上年预算相比增加13.33万元,增长24.7 %,按要求预留工资10%作为增资部分 。主要包括:基本工资、津贴补贴、奖金、社会保障缴费、绩效工资、伙食补助费、其他工资福利支出、离休费、退休费、抚恤金、生活补助、医疗费、住房公积金、遗嘱费、其他对个人和家庭补助支出。
日常公用经费预算数为6.79万元,与上年预算相比增加3.63万元,增长114.9%,主要是因为提高人员定额经费标准。主要包括:办公费、印刷费、邮电费、差旅费、因公出国“境”费、培训费、会议费、公务接待费、取暖费、水电费、其他商品服务支出,以及办公设备购置、专用设备购置、大型修缮、信息网络及软件购置更新、其他交通工具购置、其他资本性支出等。
四、关于2018年“三公”经费预算情况说明
2018年“三公”经费预算共安排2.78万元,其中:公务出国(境)0万元,与上年预算相同;公务接待费0.08万元,与上年预算相同;公务用车保有量1台,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2.7万元,与上年预算相比增加2.7万元,主要因为新核定公务用车维护费。
五、关于政府性基金预算支出情况的说明
本溪(明山)汽车零部件产业园管理委员会没有使用政府性基金预算拨款安排的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预算,故本表无数据。
六、关于2018年部门收支总体情况的说明
按照综合预算的原则本溪(明山)汽车零部件产业园管理委员会所有收入和支出均纳入部门预算管理。收入包括: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包括一般公共服务支出。本溪(明山)汽车零部件产业园管理委员会2018年收支总预算75.09万元。
七、关于2018年部门收入总体情况的说明
本溪(明山)汽车零部件产业园管理委员会2018年收入总预算数75.09万元,其中: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收入75.09万元。与上年预算相比减少700.27万元,下降 903.15 %,主要是因为没有工程项目支出 。
八、关于2018年部门支出总体情况的说明
本溪(明山)汽车零部件产业园管理委员会2018年支出总预算数75.09万元,其中:基本支出74.09万元,项目支出1万元。与上年预算相比减少700.27万元,下降 903.15 %,主要是因为没有工程项目支出 。
九、关于本溪(明山)汽车零部件产业园管理委员会2018年政府采购预算安排情况的说明
2018年本溪(明山)汽车零部件产业园管理委员会没有政府采购预算安排,故本表无数据。
第四部分 名词解释
1.财政拨款收入:指区级财政当年拨付的资金。
2.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指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有关规定、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价格主管部门共同发布的规章或者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会同价格主管部门共同发布的规定所收取的各项收费收入。
3.政府性基金收入:反应各级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并经国务院或财政部批准,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征收的政府性基金,以及参照政府性基金管理或纳入基金预算、具有特定用途的财政资金。
4.其他收入:指除上述“财政拨款收入”、“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政府性基金收入”以外的收入。
5.基本支出:指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人员支出和公用支出。
6.项目支出:指在基本支出之外为完成特定行政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所发生的支出。
7.“三公”经费:指用财政拨款安排的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和公务接待费。其中,因公出国(境)费反应单位公务出国(境)的住宿费、旅费、伙食补助费、杂费、培训费等支出;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反映单位公务用车购置费及租用费、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安全奖励费用等支出;公务接待费反映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支出。
8.一般公共服务(类)政府办公厅(室)及相关机构事务(款)事业运行(项):反映事业单位的基本支出。
9.一般公共服务(类)政府办公厅(室)及相关机构事务(款)一般事业管理事务(项):反映行事业单位未单独设置项级科目的其他项目支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