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msqrmzf-2023-00022 | 发布机构: | 明山区人民政府 |
信息名称: | 明山区人民政府明山街道办事处权责清单 | 主题分类: | 权责清单 |
发布日期: | 2024-01-10 | 成文日期: | 2024-01-10 |
废止日期: | 文 号: | ||
关键词: |
明山区人民政府明山街道办事处权责清单
序号 | 权力类型 | 事项 | 依据 | 责任事项 | 边界划分 | |
区级部门(单位) | 街道 | |||||
1 | 行政确认 | 生育登记 | 【规范性文件】《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完善生育登记制度的指导意见》 | 1.受理责任:受理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依法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初步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是否准予登记的决定。 4.事后监督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5.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区卫生健康部门加强对生育登记服务制度落实情况的督导检查。 | 1.依法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初步审查意见。 2.作出是否准予登记的决定。 |
2 | 行政确认 | 适龄男性公民兵役登记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第十五条、第十八条 【行政法规】《征兵工作条例》第十二条 |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 3.确认责任:按照审核结果作出行政确认或不予行政确认的决定,对不予行政确认的进行解释说明。 4.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区兵役机关负责对兵役登记的人员进行审核批准 | 负责组织本地区的适龄男性公民进行兵役登记,填写《兵役登记表》,依法确定应服兵役、免服兵役和不得服兵役的人员,并报区兵役机关批准。 |
3 | 行政检查 | 对本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状况的监督检查 | 【法 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条 【地方性法规】《辽宁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七条 【规 章】《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第五条 | 1.检查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法定程序实施检查。 2.处置责任:根据有关规定作出相应处置措施。 3.上报责任:对本行政区内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的安全生产状况问题及时上报上级行业主管部门。 4.事后监管责任:对监督检查情况进行汇总、分类、归档备查,并跟踪监督。 5.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1.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建立和完善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和考核制度,及时协调解决本行政区内安全生产工作的重大问题,支持、督促各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2.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工作协调机制,支持、督促各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及时协调、解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中存在的重大问题。 | 加强对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状况的监督检查,协助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
4 | 行政检查 | 对消防安全的检查 | 【法 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二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 【 行 政 法 规】《草原防火条例》 第七条 【 行 政 法 规】《森林防火条例》 第七条 【地方性法规】《辽宁省消防条例》第九条 【规范性文件】《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的通知》 | 1.协助责任:协助上级部门依法开展相关工作。 2.检查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法定程序实施检查。 3.处置责任:根据有关规定作出相应处置措施。 4.上报责任:对本行政区内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的消防安全问题及时上报上级行业主管部门。 5.事后监管责任:对监督检查情况进行汇总、分类、归档被查,并跟踪监督。 6.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1.区应急管理部门负责检查生产、储存、装卸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工厂、仓库和专用车站、码头各项是否符合消防技术标准。易燃易爆气体和液体的充装站、供应站、调压站,应当设置在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位置,并符合防火防爆要求,不再符合前款规定的,区政府应当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单位限期解决,消除安全隐患。 2.草原防火、森林防火、城市消防工作涉及两个以上行政区域的,有关区政府应当建立森林防火联防机制,确定联防区域,建立联防制度,实行信息共享,并加强监督检查。 | 1.在农业收获季节、森林和草原防火期间、重大节假日期间以及火灾多发季节,街道应当组织开展有针对性的消防宣传教育,采取防火措施,进行消防安全检查。 2.街道办事处应当建立健全消防工作制度,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员,落实消防安全措施。组织开展消防安全专项治理和消防安全检查,督促消除火灾隐患。 3.街道办事处应当指导、支持和帮助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开展群众性的消防工作。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组织制定防火安全公约,进行防火安全检查。 |
5 | 行政检查 | 对本辖区内责任单位和个人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的监督检查 | 【规 章】《辽宁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第七条 | 1.检查责任:对本辖区内责任单位和个人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开展巡查。 2.管理责任:对本辖区内责任单位和个人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日常管理。 3.监督责任:对本辖区内责任单位和个人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4.上报责任:发现行政区域内影响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的现象及时予以上报。 5.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区主管部门负责协调、指导、监督、检查本辖区内责任单位和街道办事处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 | 街道负责本辖区内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的协调、指导、监督、检查。 |
6 | 其他行政权力 | 社会安全事件和重大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的矛盾纠纷排查和调处 | 【法 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第二十一条 【地方性法规】《辽宁省矛盾纠纷多元预防化解条例》第六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 | 1.受理责任:接受当事人的申请,决定是否受理。 2.调查责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并对事实进行必要调查。 3.处理责任:进行调解,促使当事人互谅互让,自愿达成协议。对自愿达成协议的,制作调解书。对经过调解,仍达不成协议的纠纷,调解组织可以告知当事人通过其他法律途径解决。 4.监管责任:对可能引发矛盾纠纷工作事中事后监管,有效维护社会稳定。 5.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区政法部门加强矛盾纠纷多元预防化解能力建设,促进矛盾纠纷多元预防化解,组织发展建立矛盾纠纷多元预防化解工作培训机制,整合街道、村(社区)等各类基层力量开展矛盾纠纷多元预防化解,引导社会力量参与矛盾纠纷预防化解。 | 1.组织人民调解员、网格员、村(社区)工作者、司法所工作人员等经常性地开展矛盾纠纷排查,并逐级报告排查情况,健全矛盾纠纷源头发现和预警机制。 2.发生重大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时,市、区和街道办事处应当同步组织开展矛盾纠纷排查和调处。对矛盾纠纷易发、多发地区和时间节点,应当重点开展专项矛盾纠纷排查。 3.认真贯彻落实狠抓调解化访强化源头治理工作的要求,认真调解本级受理案件,承接上级调解中心转办案件,指导村(居)评理说事点开展工作。 |
7 | 其他行政权力 | 对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奖励扶助对象资格的初审 | 【规范性文件】《国家人口计生委财政部关于印发全国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管理规范的通知》 |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以受理(不予以受理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材料审核;提出初审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决定,按时上报办理;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区人口计生行政部门复查审核、确认并公布(示)。复审结果返回街道办事处、村(居)委员会和村民组进行公示。 | 村(居)民委员会审议并张榜公示后上报,街道办事处复核并张榜公示。 |
8 | 其他行政权力 | 对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扶助对象资格的初审 | 【规范性文件】《国家人口计生委财政部关于印发全国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扶助制度试点方案的通知》 |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以受理(不予以受理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材料审核;提出初审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决定,按时上报办理;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区人口计生行政部门审批,无异议后,通知街道办事处告知村(居)委员会进行公示。 | 村(居)委员会进行资格初审。街道办事处复审 |
9 | 其他行政权力 | 对因自然灾害受损的居民住房恢复重建补助对象的审核 | 【 行 政 法 规】《自然灾害救助条例》第二十条 |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依法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初步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是否准予的决定。 4.事后监督责任:加强事后监管并将审批表报区级相关部门备案。 5.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区应急管理部门依法对受灾人员作出是否准予的决定。加强事后监管并将审批表备案。 | 依法对受灾人员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初步审查意见。 |
10 | 其他行政权力 | 对已登记的应征公民的初步审查、政治审查 | 【 行 政 法 规】《征兵工作条例》第十三条、第十七条、第二十一条 |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以受理(不予以受理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材料审核;提出初审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决定,按时上报办理;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应征公民的政治审查工作,由区征兵办公室统一组织,公安机关具体负责。 | 街道办事处按照区兵役机关的安排和要求,对本单位和本地区的应征公民,进行体格目测、病史调查和政治、文化初步审查。 |
11 | 其他行政权力 | 对生活长期不能自理、经济困难老年人的救助、补贴的初审 | 【法 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七条 【规范性文件】《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意见》 |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以受理(不予以受理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材料审核;提出初审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决定,按时上报办理;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区民政部门应当全面审查街道办事处上报的调查材料和审核意见,并随机抽查核实,于2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予以批准,并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公布;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不予批准,并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 街道办事处应当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群众评议、信息核查等方式,对申请人的收入状况、财产状况以及其他证明材料等进行调查核实,于20个工作日内提出初审意见,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公示后,报区民政部门审批。 |
12 | 其他行政权力 | 对孤儿保障对象的初审 | 【规范性文件】《民政部财政部关于发放孤儿基本生活费的通知》 |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以受理(不予以受理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材料审核;提出初审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决定,按时上报办理;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区民政部门要认真审核申请材料,提出核定、审批意见。 | 街道办事处对申请人和孤儿情况进行核实并提出初步意见。 |
13 | 其他行政权力 | 对社会救助申请的审核 | 【 行 政 法 规】《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第四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 【规章】《辽宁省社会救助实施办法》第五条、第十一条 【规范性文件】《国务院关于全面建立临时救助制度的通知》 |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以受理(不予以受理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材料审核;提出初审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决定,按时上报办理;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区民政部门要统筹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的临时救助工作,卫生、教育、住房城乡建设、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等部门要主动配合,密切协作。 | 街道办事处负责有关社会救助的申请受理、调查审核 |
14 | 其他行政权力 | 对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父母重残、重病、服刑在押、强制隔离戒毒等情况的查验核实 | 【规范性文件】《民政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展改革委教育部公安部司法部财政部医疗保障部共青团中央全国妇联中国残联关于进一步加强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工作的意见》 |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以受理(不予以受理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材料审核;提出初审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决定,按时上报办理;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区民政部门应当在自收到申报材料及查验结论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确认。符合条件的,从确认的次月起纳入保障范围,同时将有关信息录入“全国儿童福利信息管理系统”。不符合保障条件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 街道办事处应当在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查验结论。对符合条件的,连同申报材料一并报区民政部门。对有异议的,可根据工作需要采取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群众评议等方式再次进行核实。 |
15 | 其他行政权力 | 对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的初审 | 【法 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第四十八条 【规范性文件】《国务院关于全面建立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意见》 【规范性文件】《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建立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实施意见》 |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以受理(不予以受理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材料审核;提出初审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决定,按时上报办理;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区民政部门、残联要共同做好两项补贴对象的数量统计、绩效评估和督导检查等工作。 | 街道负责残疾人两项补贴申请受理、材料审查、人员核实、补贴对象公示等工作;负责掌握残疾人残疾等级、困难程度变化等信息,并随时上报区残联、民政部门。 |
16 | 其他行政权力 | 居民公约备案 | 【法 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第十五条 | 1.受理责任:应及时受理并审议由居民会议制定的居民公约。 2.审查责任:审查居民公约的内容,不得与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相抵触。 3.备案责任:对符合法律法规的居民公约进行备案。 4.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区民政部门指导街道做好居民公约备案工作。 | 居民公约由居民会议讨论制定,报街道审查备案,由居民监督委员会监督执行。 |
17 | 其他行政权力 | 对设立健身气功活动站点的审核 | 【规 章】《健身气功管理办法》第十七条 【规范性文件】《关于第五批取消和下放管理层级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 | 1.受理责任:受理辖区内设立健身气功活动站申报要件。(申请设立健身气功站点,应当报送下列材料:(一)申请书;(二)习练的健身气功功法名称;(三)负责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四)社会体育指导员的资格证明;(五)活动场地管理者同意使用的证明。) 2.审查责任: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对申报材料和环境场所进行审核。 3.决定责任:作出是否设立的决定,并报上级体育部门批准。 4.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区体育行政部门对辖区内设立健身气功活动站点的审批。向获得批准的站点颁发证书,并组织年检。 | 负责本辖区内设立健身气功站点的审核,同意后报区体育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
18 | 其他行政权力 | 拖欠农民工工资矛盾的排查和调处 | 【 行 政 法 规】《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四条 | 1.排查责任:按照相关规定进行排查。 2.调查责任:对拖欠农民工工资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 3.处理责任:对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用工单位根据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4.上报责任:对本行政区内排查过程中发现的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及时上报上级行业主管部门。 5.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域内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建立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协调机制,加强监管能力建设,健全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目标责任制。 | 街道办事处应当加强对拖欠农民工工资矛盾的排查和调处工作,防范和化解矛盾,及时调解纠纷。 |
19 | 其他行政权力 | 对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允许其被用人单位非法招用的批评教育 | 【 行 政 法 规】《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第三条 | 1.受理责任:指定两名以上办案人员负责调查取证。 2.调查责任:办案人员应当及时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 3.审查责任:执法人员调查终结后,提出处理意见,由负责人对调查结果及执法人员提出的建议进行审查,然后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决定。 4.处置责任:对当事人进行批评教育并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停止错误行为。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履行的,可依法由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处罚。 5.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对使用童工的用人单位立案、调查、审查及处置。 | 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允许其被用人单位非法招用的,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以及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给予批评教育。 |
20 | 其他行政权力 | 对经济适用住房资格申请的审核 | 【规 章】《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 |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以受理(不予以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材料审核;提出初审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决定,按时上报办理。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区住建部门指导街道办事处依法对经济适用住房资格申请的审核。 街道办事处应当联合上级有关部门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以及信函索证等方式对申请人的家庭收入和住房状况等情况进行核实。并将审核结果进行公示。 | |
21 | 其他行政权力 | 对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申请的初审 | 【规 章】《廉租住房保障办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 【规范性文件】《关于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轨运行的通知》 |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以受理(不予以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材料审核;提出初审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决定,按时上报办理。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区住建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5日内,就申请人的家庭住房状况是否符合规定条件提出审核意见,并将符合条件的申请人的申请材料转区民政部门。 区民政部门负责全区城乡特困群体身份认定。 | 1.负责辖区城乡特困群体身份初审。 2.受理申请廉租住房保障的家庭的书面申请。(街道办事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日内,就申请人的家庭收入、家庭住房状况是否符合规定条件进行审核,提出初审意见并张榜公布。) 3.将初审意见和申请材料一并报送区主管部门。 |
22 | 其他行政权力 | 对物业实施自行管理的监督 | 【地方性法规】《辽宁省物业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 | 1.检查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法定程序实施检查。 2.处理责任:根据有关规定作出相应处置措施。 3.事后监管责任:对监督检查情况进行汇总、分类、归档被查,并跟踪监督。 4.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区住建部门对街道物业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指导。 经业主共同或者业主大会决定,在街道办事处的监督指导下,可以对物业实施自行管理。决定实施自行管理的,应当就管理负责人、管理事项、管理实施方式、管理责任的承担人、人员雇佣等事项作出决定。 | |
23 | 其他行政权力 | 对业主委员会委员违反有关规定的处理 | 【地方性法规】《辽宁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 | 1.检查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法定程序实施检查。 2.处理责任:根据有关规定作出相应处置措施。 3.事后监管责任:对监测检查情况进行汇总、分类、归档被查,并跟踪监测。 4.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区物业行政主管部门监督指导街道办事处对业主委员会委员违反有关规定的处理的工作。 街道办事处调查核实后,责令其暂停履行职责的处理。 | |
24 | 其他行政权力 | 对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违反法律、法规的处理 | 【 行 政 法 规】《物业管理条例》第十九条 | 1.受理责任:根据日常管理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的违法行为给予受理。 2.审核责任:按程序调查、审核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作出决定的内容是否违法违规。 3.决定责任:对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违法违规作出决定的责令改正或者撤销其决定,并通告全体业主。 4.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按程序调查、审核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作出决定的内容是否违法违规。 |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违反法律、法规的,物业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应当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撤销其决定,并通告全体业主。 |
25 | 其他行政权力 | 对建设单位选聘前期物业服务企业的监督 | 【地方性法规】《辽宁省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 | 1.检查责任:定期对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物业管理情况、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收缴情况等进行检查。 2.处理责任:作出限期改正,警告、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等处理措施。 3.事后管理责任:对监督检查情况进行汇总、分类、归档备查,并跟踪监督。 4.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对开发建设单位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提供前期物业服务的监管和业主委员会的合法主体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提供物业服务的监管。 | 负责域内住宅小区物业服务企业相关服务内容的监督管理工作。 |
26 | 其他行政权力 | 对物业管理交接工作的监管 | 【地方性法规】《辽宁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 | 1.受理责任:受理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2.核实责任: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 3.监管责任:按照核实结果进行监管,对于无法监管的进行解释说明。 4.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区物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物业管理交接工作的指导、协调和监管。 | 1.受理物业管理交接工作的申请。 2.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 3.按照核实结果进行监管,对于无法监管的进行解释说明。 |
27 | 其他行政权力 | 对农产品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 | 【法 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十条 【地方性法规】《辽宁省农产品质量安全条例》第四条 【规范性文件】《中共辽宁省委办公厅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 1.宣传责任: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知识的宣传,提高公众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意识,引导农产品生产者、销售者加强质量安全管理,保障农产品消费安全。 2.督查责任: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工作的督查。 3.配合责任:协助有关部门支持农产品质量安全协管员开展工作。 4.上报责任:对本行政区内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的农产品质量安全问题及时上报上级行业主管部门。 5.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区农业农村部门指导和支持街道农产品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 街道办事处应当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建立村级农产品质量安全协管员制度,区人民政府给予必要的经费支持。 | |
28 | 其他行政权力 | 对在城市公共场所和乡村发现的死亡畜禽的处理 | 【法 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五十八条 | 1.受理责任:对发现死亡畜禽进行现场勘察。 2.检查责任:定期或不定期对本地区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情况进行检查或抽查,对病死畜禽来源及时组织力量调查。 3.监督责任:对行政区内死亡禽畜无害化处理情况进行日常监督。 4.处理责任:对于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不合格的,应当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无害化处理机制意见的规定予以处理。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本地区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事后监管。 6.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区农业农村部门对于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不合格的,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无害化处理机制意见的规定予以处理。 | 在城市公共场所和乡村发现的死亡畜禽,由所在地街道办事处组织收集、处理并溯源,并加强事后监管。 |
29 | 其他行政权力 | 对乡镇所属企业单位、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社区的档案工作的监督 | 【法 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第八条 【规 章】《城市社区档案管理办法》第三条 | 1.检查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法定程序实施检查。 2.处理责任:根据有关规定作出相应处置措施。 3.上报责任:对本行政区内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的相关问题及时上报上级行业主管部门。 4.事后监管责任:对监督检查情况进行汇总、分类、归档被查,并跟踪监督。 5.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区档案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档案工作。对本行政区域内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的档案工作实行监督和指导。 | 1.街道指定人员负责管理本机关的档案。 2.对所属单位、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等的档案工作实行监督和指导。 |
30 | 其他行政权力 | 集体、农户森林资源流转备案 | 【规 章】《辽宁省森林资源流转办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 |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受理要说明理由。 2.审查责任:审核申请的相关材料,对流入方的资信情况和经营能力进行审查,是否符合相关条件。 3.决定责任:审核通过后,按法定程序履行备案手续。 4.监管责任:加强对辖区内林权流转程序的监督管理。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区林业部门对依法受理的林权流转,确定交易平台,采取公开招标、拍卖或者竞价协商方式交易。 | 街道办事处应当自收到备案申请之日起30日内,指派人员完成实地勘测,确认流转林地四邻有无林权争议,并对申请人履行流转程序情况进行溯查核实。 |
31 | 其他行政权力 | 食品摊贩登记备案 | 【地方性法规】《辽宁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 | 1.受理责任:受理备案材料(食品摊贩登记备案卡应当记录经营者的姓名、身份证号、联系方式、住址、经营品种、经营地点、经营时段等信息);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报告责任:街道办事处应当及时将食品摊贩登记备案信息通报区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 3.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指导辖区内食品摊贩登记备案管理工作。监管辖区内食品摊贩登记备案工作。 | 1.食品摊贩从事经营活动,需向所在地街道办事处办理登记备案。 2.街道办事处应当及时将食品摊贩登记备案信息通报所在地区级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 3.对违规违法经营的食品摊贩予以制止,并限期整改,逾期不改的报区市场监管部门处理。 |
32 | 其他行政权力 | 统计调查 | 【法 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二十七条 【行 政 法 规】《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 【地方性法规】《辽宁省统计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 | 1.履职责任:应根据上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的领导,设置统计工作岗位,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统计人员,履行统计职责,在统计业务上受上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领导。 2.监督责任:应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阻碍对统计工作的监督检查和对统计违法行为的查处工作,不得包庇、纵容统计违法行为。 3.统计责任:对调查结果统计、分析、评估。 4.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区统计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基本单位名录库的建立、维护和更新管理工作。依法具有办理审批、登记职能的编制、民政、税务等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向同级统计管理部门提供统计所需的单位资料。地区社会、经济基本情况的指令性或者综合性统计调查项目,由本地区统计管理部门拟订,报上一级统计管理部门备案;重大项目的调查,由本地区统计管理部门拟订,经同级人民政府审批,报上一级统计管理部门备案。 | 街道按照区统计管理部门的要求进行工作。 |
33 | 其他行政权力 | 社区戒毒、社区康复 | 【法 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第三十四条 【 行 政 法 规】《戒毒条例》第五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八条 | 1.检查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法定程序实施检查。 2.处理责任:根据有关规定作出相应处置措施。 3.上报责任:对本行政区内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的相关问题及时上报上级行业主管部门。 4.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公安部门与司法行政、卫生行政、民政部门对社区戒毒工作提供指导和协助。 民政部门:1.指导将社区戒毒和社区康复纳入社区建设和社区管理,促进禁毒特别是戒毒政策的落实,配合开展巩固“无毒社区”、“无毒村”和禁毒宣传教育工作。 2.促进、指导社会工作者参与社区戒毒和社区康复工作。 3.指导将符合社会救助条件的戒毒人员的家庭纳入救助范围。 4.加强禁毒工作宣传力度。 | 1.成立社区戒毒工作领导小组,配备社区戒毒专职工作人员,制定社区戒毒工作计划,落实社区戒毒措施。 2.在社区戒毒人员报到后及时与其签订社区戒毒协议,明确社区戒毒的具体措施、社区戒毒人员应当遵守的规定以及违反社区戒毒协议应承担的责任。 3.采取下列措施管理、帮助社区戒毒人员:(一)戒毒知识辅导;(二)教育、劝诫;(三)职业技能培训,职业指导,就学、就业、就医援助;(四)帮助戒毒人员戒除毒瘾。 |
34 | 其他行政权力 | 协调确定电梯使用单位 | 【地方性法规】《辽宁省电梯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五条 | 1.受理责任:受理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 2.协调责任:协调确定电梯使用单位。 3.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指导街道协调确定电梯使用单位。 | 电梯属于多个所有权人共有的,应当协商确定电梯使用单位;属于多个所有权人,且所有权人未按照上述规定明确电梯使用单位的,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应当协调确定电梯使用单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