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msqrmzf-2024-00637 | 发布机构: | 明山区人民政府 |
信息名称: | 本溪太子河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权责清单 | 主题分类: | 权责清单 |
发布日期: | 2024-12-23 | 成文日期: | 2024-12-23 |
废止日期: | 文 号: | ||
关键词: |
本溪太子河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权责清单
本溪太子河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权责事项目录 | |||||||
填报单位:本溪太子河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填报人: 陈昭均 联系电话:15841487667 | |||||||
序号 | 职权类型 | 职权名称 | 职权依据 | 实施主体 | 责任事项 | 备注 | |
项目 | 子项 | ||||||
1 | 行政许可 | 历史建筑实施原址保护审批 | 【行政法规】《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2008年4月22日国务院令第524号) 第三十四条对历史建筑实施原址保护的,建设单位应当事先确定保护措施,报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文物主管部门批准。 | 本溪太子河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批准的要说明理由 ) 4.事后监管责任: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根据检查情况,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5.其他法律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2 | 行政许可 | 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核心保护范围内拆除历史建筑以外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审批 | 【行政法规】《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2008年4月22日国务院令第524号) 第二十八条第三款在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核心保护范围内,拆除历史建筑以外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应当经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文物主管部门批准。 | 本溪太子河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批准的要说明理由 ) 4.事后监管责任: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根据检查情况,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5.其他法律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3 | 行政许可 | 历史建筑外部修缮装饰、添加设施以及改变历史建筑的结构或者使用性质审批 | 【行政法规】《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2008年4月22日国务院令第524号) 第三十五条对历史建筑进行外部修缮装饰、添加设施以及改变历史建筑的结构或者使用性质的,应当经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文物主管部门批准,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 本溪太子河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批准的要说明理由 ) 4.事后监管责任: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根据检查情况,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5.其他法律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4 | 行政许可 | 临时用地审批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1986年6月25日主席令第四十一号,2004年8月28日予以修改)第五十七条:建设项目施工和地质勘查需要临时使用国有土地或者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其中,在城市规划区内的临时用地,在报批前,应当先经有关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土地使用者应当根据土地权属,与有关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签订临时使用土地合同,并按照合同的约定支付临时使用土地补偿费。临时使用土地的使用者应当按照临时使用土地合同约定的用途使用土地,并不得修建永久性建筑物。临时使用土地期限一般不超过二年。 | 本溪太子河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 1.受理责任:一次性告知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或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受理的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材料审核,提出审核意见 3.决定责任:根据审核意见,作出下达核准(批复)文件 4.送达责任:通知申请人领取批准文件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5 | 行政许可 | 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使用集体建设用地审批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1986年6月25日主席令第四十一号,2004年8月28日予以修改)第六十一条: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批准权限,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 本溪太子河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 1.受理责任:一次性告知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或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受理的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材料审核,提出审核意见 3.决定责任:根据审核意见,作出下达核准(批复)文件 4.送达责任:通知申请人领取批准文件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6 | 行政许可 | 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核发 | 1.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核发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07年10月28日主席令第七十四号,2015年4月24日予以修改)第四十一条:在乡、村庄规划区内进行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的,建 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由乡、镇人民政府报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在乡、村庄规划区内使用原有宅基地进行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的规划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在乡、村庄规划区内进行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建设,不得占用农用地;确需占用农用地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有关规 定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后,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在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办理用地审批手续。 | 本溪太子河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 1.受理阶段责任:(1)公示办理许可的条件、程序以及申请人所需提交的材料,申请人要求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应当给予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2)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2.踏勘审查阶段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经实地检查,提出审查意见;3.核查阶段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4.颁发责任:向申请人颁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5.事后监管责任:依据《城乡规划法》规划主管部门对城乡规划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7 | 行政许可 | 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核发 | 2.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变更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07年10月28日主席令第七十四号,2015年4月24日予以修改)第四十一条:在乡、村庄规划区内进行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的,建 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由乡、镇人民政府报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在乡、村庄规划区内使用原有宅基地进行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的规划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在乡、村庄规划区内进行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建设,不得占用农用地;确需占用农用地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有关规 定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后,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在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办理用地审批手续。 | 本溪太子河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 1.受理阶段责任:(1)公示办理许可的条件、程序以及申请人所需提交的材料,申请人要求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应当给予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2)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2.踏勘审查阶段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经实地检查,提出审查意见;3.核查阶段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4.颁发责任:向申请人颁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5.事后监管责任:依据《城乡规划法》规划主管部门对城乡规划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8 | 行政许可 | 3.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延期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07年10月28日主席令第七十四号,2015年4月24日予以修改)第四十一条:在乡、村庄规划区内进行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的,建 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由乡、镇人民政府报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在乡、村庄规划区内使用原有宅基地进行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的规划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在乡、村庄规划区内进行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建设,不得占用农用地;确需占用农用地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有关规 定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后,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在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办理用地审批手续。 | 本溪太子河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 1.受理阶段责任:(1)公示办理许可的条件、程序以及申请人所需提交的材料,申请人要求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应当给予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2)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2.踏勘审查阶段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经实地检查,提出审查意见;3.核查阶段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4.颁发责任:向申请人颁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5.事后监管责任:依据《城乡规划法》规划主管部门对城乡规划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9 | 行政许可 | 土地开垦区内开发未确定使用权的国有土地从事生产审查 | 2.一次性开发土地10公顷以上的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1986年6月25日主席令第四十一号,2004年8月28日予以修改)第四十条:开发未确定使用权的国有荒山、荒地、荒滩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可以确定给开发单位或者个人长期使用。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1998年12月27日国务院令第256号,2014年7月29日予以修改)第十七条:禁止单位和个人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禁止开垦区内从事土地开发活动。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土地开垦区内,开发未确定土地使用权的国有荒山、荒地、荒滩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的,应当向土地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权限,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开发未确定土地使用权的国有荒山、荒地、荒滩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或者渔业生产的,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可以确定给开发单位或者个人长期使用,使用期限最长不得超过50年。 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 (2002年1月31日辽宁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根据2004年6月30日辽宁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4年1月9日辽宁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根据2014年9月26日辽宁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根据2015年9月25日辽宁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四次修正)2016年5月25日辽宁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 2018年3月27日辽宁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第十七条 开发未确定使用权的国有荒山、荒地、荒滩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和渔业生产的,开发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县以上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按照下列规定批准: (一)一次性开发土地10公顷以下(含本数)的,由县人民政府批准; (二)一次性开发土地10公顷以上的,由市人民政府批准; | 本溪太子河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 1、立项申报:经项目所在镇(区)人民政府、村委会、村民代表同意后方可上报市政府; 2、项目招标:由海城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公开招投标; 3、项目实施阶段:严格按照规划设计组织施工; 4、项目验收阶段:项目初验合格后向市政府提出终验申请,组织相关部门专家进行验收。 | |
10 | 行政许可 | 建设工程(含临时建设)规划许可证核发 | 1.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07年10月28日主席令第七十四号,2015年4月24日予以修改)第四十条: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对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和规划条件的,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第四十四条: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临时建设的,应当经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临时建设影响近期建设规划或者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实施以及交通、市容、安全等的,不得批准。 | 本溪太子河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 1.受理阶段责任:(1)公示办理许可的条件、程序以及申请人所需提交的材料,申请人要求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应当给予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2)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2.踏勘审查阶段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经实地检查,提出审查意见;3.核查阶段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4.颁发责任:向申请人颁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5.事后监管责任:依据《城乡规划法》规划主管部门对城乡规划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11 | 行政许可 | 2.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延期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07年10月28日主席令第七十四号,2015年4月24日予以修改)第四十条: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对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和规划条件的,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第四十四条: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临时建设的,应当经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临时建设影响近期建设规划或者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实施以及交通、市容、安全等的,不得批准 | 本溪太子河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 1.受理阶段责任:(1)公示办理许可的条件、程序以及申请人所需提交的材料,申请人要求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应当给予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2)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2.踏勘审查阶段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经实地检查,提出审查意见;3.核查阶段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4.颁发责任:向申请人颁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5.事后监管责任:依据《城乡规划法》规划主管部门对城乡规划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12 | 行政许可 | 3.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变更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07年10月28日主席令第七十四号,2015年4月24日予以修改)第四十条: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对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和规划条件的,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第四十四条: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临时建设的,应当经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临时建设影响近期建设规划或者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实施以及交通、市容、安全等的,不得批准。…… | 本溪太子河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 1.受理阶段责任:(1)公示办理许可的条件、程序以及申请人所需提交的材料,申请人要求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应当给予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2)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2.踏勘审查阶段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经实地检查,提出审查意见;3.核查阶段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4.颁发责任:向申请人颁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5.事后监管责任:依据《城乡规划法》规划主管部门对城乡规划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13 | 行政许可 | 4.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发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07年10月28日主席令第七十四号,2015年4月24日予以修改)第四十条: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对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和规划条件的,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第四十四条: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临时建设的,应当经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临时建设影响近期建设规划或者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实施以及交通、市容、安全等的,不得批准。…… | 本溪太子河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 1.受理阶段责任:(1)公示办理许可的条件、程序以及申请人所需提交的材料,申请人要求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应当给予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2)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2.踏勘审查阶段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经实地检查,提出审查意见;3.核查阶段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4.颁发责任:向申请人颁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5.事后监管责任:依据《城乡规划法》规划主管部门对城乡规划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14 | 行政许可 |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 | 1.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核发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07年10月28日主席令第74号,2015年4月24日予以修改) 第三十六条第一款 按照国家规定需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的建设项目,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单位在报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前,应当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选址意见书。 【地方性法规】《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010年1月8日辽宁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 第二十八条 选址意见书实行分级核发。国务院有关部门和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批准、核准的建设项目,省域城镇体系规划确定的建设项目,省级以上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和森林公园、地质公园、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历史文化保护街区的重点保护区、文物保护单位建设控制地带范围内的建设项目,由省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选址意见书。 跨行政区域的建设项目,由共同上一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选址意见书。 市、县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核准的建设项目,由同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选址意见书。 | 本溪太子河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 1.受理责任:按要求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审批或者不予行政审批决定,进行告知(不予审批的要说明理由) | |
15 | 行政许可 | 建设工程规划条件核实合格证核发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四号)第四十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对建设工程是否符合规划条件予以核实。未经核实或者经核实不符合规划条件的,建设单位不得组织竣工验收。建设单位应当在竣工验收后六个月内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报送有关竣工验收资料。 | 本溪太子河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批准的要说明理由并告知享有依法申 4.事后监管责任: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根据检查情况,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5.其他法律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16 | 行政许可 | 划拨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及附着物所有权转让、出租、抵押审批 |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1990年5月19日国务院令第55号)第四十五条:符合下列条件的,经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和房产管理部门批准,其划拨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可以转让、出租、抵押: (一)土地使用者为公司、企业、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 (二)领有国有土地使用证; (三)具有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合法的产权证明; (四)依照本条例第二章的规定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向当地市、县人民政府补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或者以转让、出租、抵押所获效益抵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转让、出租、抵押前款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分别依照本条例第三章、第四章和第五章的规定办理。 【法规】《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三十八条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后,以转让、出租、抵押等形式交易的,应当向县以上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准予交易的,应当依法办理有关手续,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等有偿使用费用;经批准保留划拨土地使用权性质的,转让方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缴纳土地收益。 抵押划拨土地使用权,应当由县以上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核定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依法办理土地他项权利证明后,方可抵押。抵押所担保的债务不得超过扣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后的土地价值。实现抵押权时,抵押权人在以土地使用权拍卖或者转让所得的价款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款额后,方可依法受偿。 需要改变划拨土地用途进行经营性活动的,应当向县以上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准予改变土地用途的,应当依法办理土地使用权有偿使用手续,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等有偿使用费用。 | 本溪太子河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按照政策规定对书面材料进行审查,提出是否同意审批的初步意见。 3.送审责任:在法定期限内提出审核意见,上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4.送达责任:获市人民政府准予许可的,送达审批决定。 5.事后监管环节责任:对审批后的相关事宜实施监督管理。 | ||
17 | 行政许可 | 建设用地(含临时用地)规划许可证核发 | 1.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07年10月28日主席令第七十四号,2015年4月24日予以修改)第三十七条:在城市、镇规划区内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经有关 部门批准、核准、备案后,建设单位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建设用地规划许可申请,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核定建设用地 的位置、面积、允许建设的范围,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建设单位在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主管部门申请用地,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批后,由土地主管部门划拨土地。 第三十八条:在城市、镇规划区内以出让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前,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提出出让地块的 位置、使用性质、开发强度等规划条件,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组成部分。未确定规划条件的地块,不得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 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在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后,建设单位应当持建设项目的批准、核准、备案文件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向城市、县人民 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领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得在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中,擅自改变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组成部分的规划条件。 第三十九条:规划条件未纳入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该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无效;对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建设单位批准用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撤销有关 批准文件;占用土地的,应当及时退回;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给予赔偿。 第四十四条: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临时建设的,应当经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临时建设影响近期建设规划或者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实施以及交通、市容、安 全等的,不得批准。 临时建设应当在批准的使用期限内自行拆除。 临时建设和临时用地规划管理的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 | 本溪太子河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 1.受理阶段责任:(1)公示办理许可的条件、程序以及申请人所需提交的材料,申请人要求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应当给予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2)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2.踏勘审查阶段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经实地检查,提出审查意见;3.核查阶段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4.颁发责任:向申请人颁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5.事后监管责任:依据《城乡规划法》规划主管部门对城乡规划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18 | 行政许可 | 2.临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07年10月28日主席令第七十四号,2015年4月24日予以修改)第三十七条:在城市、镇规划区内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经有关 部门批准、核准、备案后,建设单位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建设用地规划许可申请,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核定建设用地 的位置、面积、允许建设的范围,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建设单位在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主管部门申请用地,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批后,由土地主管部门划拨土地。 第三十八条:在城市、镇规划区内以出让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前,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提出出让地块的 位置、使用性质、开发强度等规划条件,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组成部分。未确定规划条件的地块,不得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 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在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后,建设单位应当持建设项目的批准、核准、备案文件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向城市、县人民 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领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得在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中,擅自改变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组成部分的规划条件。 第三十九条:规划条件未纳入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该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无效;对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建设单位批准用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撤销有关 批准文件;占用土地的,应当及时退回;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给予赔偿。 第四十四条: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临时建设的,应当经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临时建设影响近期建设规划或者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实施以及交通、市容、安 全等的,不得批准。 临时建设应当在批准的使用期限内自行拆除。 临时建设和临时用地规划管理的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 | 本溪太子河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 1.受理阶段责任:(1)公示办理许可的条件、程序以及申请人所需提交的材料,申请人要求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应当给予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2)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2.踏勘审查阶段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经实地检查,提出审查意见;3.核查阶段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4.颁发责任:向申请人颁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5.事后监管责任:依据《城乡规划法》规划主管部门对城乡规划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19 | 行政许可 | 3.建设用地(含临时用地)规划许可证延期 | 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 第三十七条临时建设规划许可证批准的临时建设,使用期限不得超过二年;期满需要延期的,应当在使用期限届满三十日前提出申请。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在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依法作出是否准予延期的决定。逾期未作出决定的,视为准予延期。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二年,只能延长一次。临时建筑不得改变为永久性建筑。 临时建设规划许可期满,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必须自行拆除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因国家建设需要,提前拆除的,应当依法给予补偿。 临时建设和临时用地规划管理的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第三十八条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有效期限为一年。期满需要延期的,应当在有效期满三十日内依法办理延期手续。延期只能进行一次,延期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有效期满未办理延期手续的,上述许可证、书自行失效。 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临时建设规划许可证以及核实规划证明,由省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统一印制,不得买卖或者转让。 | 本溪太子河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 1.受理阶段责任:(1)公示办理许可的条件、程序以及申请人所需提交的材料,申请人要求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应当给予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2)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2.踏勘审查阶段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经实地检查,提出审查意见;3.核查阶段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4.颁发责任:向申请人颁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5.事后监管责任:依据《城乡规划法》规划主管部门对城乡规划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20 | 行政许可 | 4.建设用地(含临时用地)规划许可证变更 | 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 第二十条经依法修改后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在规划地段或者区域内以公告形式向社会公开,并报当地人民政府备案。因修改给利害关系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给予补偿。 | 本溪太子河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 1.受理阶段责任:(1)公示办理许可的条件、程序以及申请人所需提交的材料,申请人要求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应当给予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2)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2.踏勘审查阶段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经实地检查,提出审查意见;3.核查阶段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4.颁发责任:向申请人颁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5.事后监管责任:依据《城乡规划法》规划主管部门对城乡规划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21 | 行政许可 |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划拨批准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1986年6月25日主席令第四十一号,2004年8月28日予以修改)第五十四条:建设单位使用国有土地,应当以出让等有偿使用方式取得;但是,下列建设用地,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可以以划拨方式取得:(一)国家机关用地和军事用地;(二)城市基础设施用地和公益事业用地;(三)国家重点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用地;(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用地。 | 本溪太子河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 1.受理责任:一次性告知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或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受理的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材料审核,提出审核意见 3.决定责任:根据审核意见,作出下达核准(批复)文件 4.送达责任:通知申请人领取批准文件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22 | 行政许可 | 国有土地使用权(协议)出让、租赁审批 |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88号,2011年1月8日修正) 第二十三条 (三)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收土地方案和供地方案经批准后,由市、县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向建设单位颁发建设用地批准书。有偿使用国有土地的,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与土地使用者签订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合同;划拨使用国有土地的,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向土地使用者核发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 【规范性文件】《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试行)》(国土资发[2006]第114号) 4.3 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范围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除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应当采用招标、拍卖或者挂牌方式出让,方可采取协议方式,主要包括以下情况:(1)供应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等各类经营性用地以外用途的土地,其供地计划公布后同一宗地只有一个意向用地者的;(2)原划拨、承租土地使用权人申请办理协议出让,经依法批准,可以采取协议方式,但《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国有土地租赁合同》、法律、法规、行政规定等明确应当收回土地使用权重新公开出让的除外;(4)出让土地使用权人申请续期,经审查准予续期的,可以采用协议方式;(5)法律、法规、行政规定明确可以协议出让的其他情形。 【地方性法规】《辽宁省国有土地使用权租赁办法》(辽宁省人民政府令第167号) 第六条 市、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城市规划等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国家产业政策、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计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以及城市规划,拟定国有土地使用权租赁方案,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批准权限报经批准后,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第七条 国有土地使用权租赁,应当采取招标、拍卖、挂牌或者协议的方式进行。 | 本溪太子河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 1.受理责任:一次性告知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或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受理的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材料审核,提出审核意见 3.决定责任:根据审核意见,作出下达核准(批复)文件 4.送达责任:通知申请人领取批准文件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23 | 行政确认 | 建设工程规划核验(验收)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07年10月28日主席令第七十四号,2015年4月24日予以修改)第四十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对建设工程是否符合规划条件予以核实。未经核实或者经核实不符合规划条件的,建设单位不得组织竣工验收。 建设单位应当在竣工验收后六个月内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报送有关竣工验收资料 | 本溪太子河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 1.检查方案拟定责任:(1)辽宁省建设工程规划核实要求。(2)核发建设工程规划核实合格证;2.受理阶段责任:受理管辖范围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对其材料的齐全性、内容的完整性进行查验。符合要求的,直接受理。不符合要求的,一次性告之原因及所需补充的材料或需要调整补充的具体内容;3.审查责任:(1)自正式受理管辖范围建设工程规定期限内提交《海城市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前置材料目录》等相关材料之日起,在规定时限内进行审查。根据建设单位提供前置材料目录有关内容。(2)实地检查的,依法进行实地勘查,鉴定,询问等。(3)对检查情况进行综合分析研究,针对该建设项目是否合格提出预审意见;4.决定责任:(1)对符合《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内容的,核发建设工程规划核实合格证。(2)对不符合的,提出整改意见或者移交有关部门处理,并在建设单位(个人)整改合格并经有关部门依法处理后,重新进行规划核实;5.颁发责任:对符合规划许可内容的颁发建设工程规划核实合格证;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24 | 行政征收 | 土地出让金的征收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五十五条以出让等有偿使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单位,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标准和办法,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等土地有偿使用费和其他费用后,方可使用土地。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第十二条 土地使用权出让,由市、县人民政府有步骤有计划进行。 第十八条 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应当全部上缴财政,列入预算,用于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和土地开发。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上缴和使用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三十九条 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时,应当按照国务院规定,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审批。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准予转让的,应当由受让方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并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 本溪太子河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 1.告知责任:告知土地出让金数额确定方式、土地出让金征收标准、征收方式与需要提交的材料及其他相关内容。 2.审核责任:核对受让人缴纳土地出让金数额。 3.收缴责任:开具“收费通知单”。 4.事后监管责任:核实已开具的收费通知单是否交由财务开具发票。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25 | 行政征收 | 土地年租金的征收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第五十六条 以营利为目的,房屋所有权人将以划拨方式取得使用权的国有土地上建成的房屋出租的,应当将租金中所含土地收益上缴国家。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地方性法规】《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 第三十九条 划拨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实行租赁。实行租赁的,市、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与土地使用者签订租赁合同,逐年收取土地租金。对于经营性房地产开发用地,不得实行租赁。 | 本溪太子河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 1.告知责任:告知土地年租金数额确定方式、土地年租金征收标准、征收方式与需要提交的材料及其他相关内容。 2.审核责任:核对出租人缴纳土地年租金数额。 3.收缴责任:开具“收费通知单”。 4.事后监管责任:核实已开具的收费通知单是否交由财务开具发票。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26 | 行政征收 | 土地闲置费的征收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三十七条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闲置、荒芜耕地。已经办理审批手续的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一年内不用而又可以耕种并收获的,应当由原耕种该幅耕地的集体或者个人恢复耕种,也可以由用地单位组织耕种;一年以上未动工建设的,应当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缴纳闲置费;连续两年未使用的,经原批准机关普涨,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无偿收回用地单位的土地使用权;该幅土地原为农民集体所有的,应当交由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恢复耕种。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进行房地产开发的闲置土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办理。承包经营耕地的单位或者个人连续两年弃耕抛荒的,原发包单位应当终止承包合同,收回发包的耕地。 【规章】《闲置土地处置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53号)。 第十四条除本办法第八条规定情形外,闲置土地按照下列方式处理:(一)未动工开发满一年的,由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报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向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下达《征缴土地闲置费决定书》,按照土地出让或者划拨价款的百分之二十征缴土地闲置费。土地闲置费不得列入生产成本;(二)未动工开发满两年的,由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后,向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下达《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决定书》,无偿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闲置土地设有抵押权的,同时抄送相关土地抵押权人。《全省及省本级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清单》 【规范性文件】《省物价局省国土资源厅省财政厅关于调整土地闲置费征收政策促进土地资源保护有关问题的通知》(苏价服〔2004〕494号苏财综〔2004〕l67号) | 本溪太子河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 1.告知责任:告知土地闲置费数额确定方式、土地闲置费征收标准、征收方式与需要提交的材料及其他相关内容。 2.审核责任:核对缴纳人缴纳土地闲置费数额。 3.收缴责任:开具“收费通知单”。 4.事后监管责任:核实已开具的收费通知单是否交由财务开具发票。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27 | 行政征收 | 耕地开垦费征收 | 【规范性文件】《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征收耕地开垦费用、土地复垦费和耕地闲置费的通知》(辽政发[2000]48号) 对经批准进行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又没有条件开垦耕地或开垦的耕地不符合要求的单位和个人征收耕地开垦费,征收标准为每平方米10元,占用基本农田的,征收标准为每平方米20元。 【规范性文件】《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省高速公路建设征地动迁补偿实施方案的批复》(辽政[2015]198号) 全省高速公路建设项目耕地开垦费每平方米50元(高等级旱田、水田据实核算) | 本溪太子河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 征收责任:对征收集体耕地收取耕地开垦费 | ||
28 | 行政征收 | 土地复垦费的征收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一条 国家鼓励土地整理。县、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对田、水、路、林、村综合整治,提高耕地质量,增加有效耕地面积,改善农业生产条件和生态环境。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该采取措施,改造中、低产田,整治闲散地和废弃地。 第四十二条 因挖损、塌陷、压占等造成土地破坏,用地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负责复垦;没有条件复垦或者复垦不符合要求的,应当缴纳土地复垦费,专项用于土地复垦。复垦的土地应当优先用于农业。 【规范性文件】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耕地开垦费、土地复垦费和耕地闲置费的通知(辽政发【2000】48号) 执法部门及其管理费用耕地开垦费、土地复垦费由行使法定用地审批权的各级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征收。 | 本溪太子河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 1.告知责任:告知土地出让金数额确定方式、土地出让金征收标准、征收方式与需要提交的材料及其他相关内容。 2.审核责任:核对受让人缴纳土地出让金数额。 3.收缴责任:开具“收费通知单”。 4.事后监管责任:核实已开具的收费通知单是否交由财务开具发票。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29 | 其他行政权力 | 土地使用权处置方案审批 | 【规章】《国有企业改革中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暂行规定》(国家土地管理局令第8号 1998年2月17日)第六条 根据国家产业政策,须由国家控股的关系国计民生、国民经济命脉的关键领域和基础性行业企业或大型骨干企业,改造或改组为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以及组建企业集团的,涉及的划拨土地使用权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批准,可以采取国家以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入股)方式处置。 【规范性文件】《国务院关于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有偿使用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82号)二、各领域重点任务(四)完善国有土地资源有偿使用制度。“……事业单位等改制为企业的,允许实行国有企业改制土地资产处置政策。……” | 本溪太子河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 1.受理责任:一次性告知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或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受理的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材料审核,提出审核意见 3.决定责任:根据审核意见,作出下达核准(批复)文件 4.送达责任:通知申请人领取批准文件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30 | 其他行政权力 | 国有建设用地土地使用权收回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年8月28日修正) 第五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报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或者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一)为公共利益需要使用土地的;(二)为实施城市规划进行旧城区改建,需要调整使用土地的;(三)土地出让等有偿使用合同约定的使用期限届满,土地使用者未申请续期或者申请续期未获批准的;(四)因单位撤销、迁移等原因,停止使用原划拨的国有土地的;(五)公路、铁路、机场、矿场等经核准报废的。依照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的规定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对土地使用权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 本溪太子河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 1.受理责任:一次性告知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或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受理的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材料审核,提出审核意见 3.决定责任:根据审核意见,作出下达核准(批复)文件 4.送达责任:通知申请人领取批准文件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31 | 其他行政权力 |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的收回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年8月28日修正) 第六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报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收回土地使用权:(一)为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二)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土地的;(三)因撤销、迁移等原因而停止使用土地的。依照前款第(一)项规定收回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对土地使用权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规章】《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2014年1月9日修正) 第四十三条为了公共利益需要和实施城市规划进行旧城区改建而使用土地或调整使用土地的,以及为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或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或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对土地使用权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具体补偿标准由各市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 | 本溪太子河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 1.受理责任:一次性告知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或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受理的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材料审核,提出审核意见 3.决定责任:根据审核意见,作出下达核准(批复)文件 4.送达责任:通知申请人领取批准文件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32 | 其他行政权力 | 土地复垦验收确认 | 【行政法规】《土地复垦条例》(2011年3月5日国务院令第592号)第二十八条:土地复垦义务人按照土地复垦方案的要求完成土地复垦后,应当按照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的规定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申请验收,接到申请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农业、林业、环境保护等有关部门进行验收。……辽政发【2017】51号文件,“土地复垦验收确认”已下放至市县 | 本溪太子河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 1.受理责任:(1)公示办理申请的条件、程序以及申请人所需提交的材料;申请人要求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应当给予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2)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受理申请。(3)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4)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并告知申请单位理由。 2.审查责任:(1)材料审核:应当自受理之日起8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和是否已有适宜测绘成果情况进行审核,作出修改或补正申请材料的决定。 3.决定责任:做出同意立项的决定,在本机关网站向社会公示5个工作日,符合规定条件的于12个工作日内制发《同意测绘项目立项通知书》。不予批准的,应当向申请单位书面说明理由。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33 | 其他行政权力 | 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投资建设的固定资产项目备案 | 1.内资项目备案(工业技术改造项目除外) | 【行政法规】《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2016年12月14日国务院令第673号) 第三条 对关系国家安全、涉及全国重大生产力布局、战略性资源开发和重大公共利益等项目,实行核准管理。具体项目范围以及核准机关、核准权限依照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执行。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提出,报国务院批准后实施,并适时调整。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对前款规定以外的项目,实行备案管理。 | 本溪太子河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 1.受理责任:对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投资建设的《辽宁省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以外的固定资产项目的备案申请材料,依法予以受理。 2.审查责任:审查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投资建设的固定资产项目是否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是否属于备案范围 3.备案责任:对符合规定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投资建设的固定资产项目予以备案,出具备案通知书;对不符合规定的项目说原因。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34 | 其他行政权力 | 2.非限制类外商投资项目备案(工业技术改造项目除外) | 【行政法规】《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2016年12月14日国务院令第673号) 第三条 对关系国家安全、涉及全国重大生产力布局、战略性资源开发和重大公共利益等项目,实行核准管理。具体项目范围以及核准机关、核准权限依照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执行。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提出,报国务院批准后实施,并适时调整。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对前款规定以外的项目,实行备案管理。 | 本溪太子河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 1.受理责任:对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投资建设的《辽宁省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以外的固定资产项目的备案申请材料,依法予以受理。 2.审查责任:审查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投资建设的固定资产项目是否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是否属于备案范围 3.备案责任:对符合规定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投资建设的固定资产项目予以备案,出具备案通知书;对不符合规定的项目说原因。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35 | 其他行政权力 | 3.项目备案变更 | 【行政法规】《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2016年12月14日国务院令第673号) 第三条 对关系国家安全、涉及全国重大生产力布局、战略性资源开发和重大公共利益等项目,实行核准管理。具体项目范围以及核准机关、核准权限依照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执行。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提出,报国务院批准后实施,并适时调整。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规章】《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第2号令) 第四十三条。 | 本溪太子河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 1.受理责任:对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投资建设的《辽宁省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以外的固定资产项目的备案申请材料,依法予以受理。 2.审查责任:审查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投资建设的固定资产项目是否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是否属于备案范围 3.备案责任:对符合规定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投资建设的固定资产项目予以备案,出具备案通知书;对不符合规定的项目说原因。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36 | 其他行政权力 | 工业技术改造项目备案 | 【行政法规】《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73号)。第三条 对关系国家安全、涉及全国重大生产力布局、战略性资源开发和重大公共利益等项目,实行核准管理。具体项目范围以及核准机关、核准权限依照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执行。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提出,报国务院批准后实施,并适时调整。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对前款规定以外的项目,实行备案管理。除国务院另有规定的,实行备案管理的项目按照属地原则备案,备案机关及其权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规定。【规范性文件】本委发(2013)12号《中共本溪市委 本溪市人民政府关于向城区下放经济管理权限的实施意见》“各城区行使市级技术改造项目备案权限” | 本溪太子河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 1.受理责任:对申请人提供申请材料继续审查,对符合条件的,在《项目备案证明》盖章,对不符合条件的,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2.送达责任:符合条件的审查盖章后,上报系统。3.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