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msqrmzf-2022-01747 发布机构: 明山区人民政府
信息名称: 2022年本溪市明山区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清单 主题分类: 行政事业性收费清单
发布日期: 2022-08-06 成文日期: 2022-08-06
废止日期: 文 号:
关键词:

2022年本溪市明山区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清单

发布时间:2022-08-06 15:19:43 【字体:
序号部门项目名称收费标准管理方式文件依据及说明立项级次
1区财政局1.收费票据工本费票据销售价格=票据出厂价格*(1+10%)缴入同级国库行政事业性收费。辽财税[2017]387号。省级
2区教育局1.初中升学报名考试费(城市)45-60元/生缴入市县财政专户行政事业性收费。辽财综〔2003〕478号,辽价函〔2005〕85号。省级
2.公办幼儿园保教费、住宿费

1、市属公办幼儿园:省级示范幼儿园500元/人.月;市级示范幼儿园420元/人.月;一级幼儿园350元/人.月;二级幼儿园300元/人.月;三级幼儿园260元/人.月。

2、县属公办幼儿园:省级示范幼儿园450元/人月;市级示范幼儿园380元/人月;一级幼儿园320元/人月;二级幼儿园280元/人月;三级幼儿园220元/人月。

缴入同级国库行政事业性收费。《幼儿园管理条例》,发改价格〔2011〕3207号,教财〔2020〕5号,辽发改收费〔2019〕452号。中央
3区卫健局新冠病毒核酸检测费参照省医疗保障局、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制定的公立医疗机构缴入同级国库行政事业性收费。国办发明电〔2020〕22号,辽财税函〔2021〕207号,征收标准参照省医疗保障局、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制定的公立医疗机构新冠病毒核酸检测最高限价标准执行。中央
4区住建局城镇垃圾处理费 按本价发〔1993〕59号和本除发〔2022〕1号等相关文件执行缴入省市县国库行政事业性收费。计价格〔2002〕872号,辽价发〔1992〕197号,辽政办发〔2010〕13号,按辽价发〔2003〕6号规定,各市县按总额2%上缴省。财税〔2021〕8号,辽财税〔2021〕138号,自2021年7月1日起划转税务部门征收。中央
5区水利局1.水资源费 *已开征水资源费征收标准
  (一)一般地下水取水征收标准:居民生活和自来水公司取水每立方米0.35元;非居民取水每立方米0.7元;特业取水每立方米4元。
  (二)保护区和管网区地下水取水征收标准:居民生活和自来水公司取水每立方米0.8元;非居民取水每立方米1.2元;特业取水每立方米10元。
  (三)地热水、矿泉水取水征收标准:居民生活取水每立方米1.2元;非居民取水每立方米2元;特业取水每立方米10元。
  (四)地表水取水征收标准:居民生活和自来水公司每立方米0.2元;非居民取水每立方米0.5元;特业取水每立方米4元。
新开征水资源费征收标准
  (一)水利工程取水征收标准:每立方米0.05元。
  (二)水电站取水征收标准:装机容量50兆瓦以上(含本数)每千瓦时0.008元,装机容量50兆瓦以下每千瓦时0.005元。
  (三)疏干排水取水征收标准:直接排放每立方米0.1元,再利用每立方米0.2元。
缴入中央省市县国库行政事业性收费。《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60号),价费字〔1992〕181号,财预字〔1994〕37号,财综〔2003〕89号,发改价格〔2009〕1779号,辽政发〔2002〕19号,《辽宁省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实施办法》(省政府令2009年第234号),辽政发〔2016〕27号,辽财非〔2009〕546号,财综〔2010〕57号文件规定,对中小学校“校舍安全工程”予以免征。中央
2.水土保持补偿费 *1、对一般性生产建设项目和开采矿产资源建设期间,按征
占用土地面积一次性计征,收费标准每平方0.5-1.0元,其中林地(无工程果园)1.0元、疏林地0.8元;草地、荒地林草覆盖率70%以上的1.0元、70%-30%的0.8元、30%以下的0.5元;耕地为0.5元;河滩、海滩及扰动原有路面、建筑物等0.5元。水利水电工程建设项目,水库淹没区不在水土保持补偿费计征范围之内。
2、开采矿产资源的,开采期间,石油、天然气以外的矿产资源按照产生的废弃土、石、渣量计征,收费标准0.95元。石油、天然气根据油、气生产井(不包括水井、勘探井)占地面积按不超过2000平方米计算;对丛式井每增加一口井,增加计征面积按不超过400平方米计算,每平方米每年收费1.0元。
3、取土、挖砂(河道采砂除外)、采石以及烧制砖、瓦、瓷、石灰的,根据取土、挖砂、采石量按照每立方米0.95元计征。对缴纳义务人已按前两种方式计征水土保持补偿费的,不再重复计征。
4、排放废弃土、石、渣的,根据土、石、渣量,按照每立方米0.95元计征。对缴纳义务人已按前三种方式计征水土保持补偿费的,不再重复计征。
缴入中央省市县国库行政事业性收费。《水土保持法》,财综〔2014〕8号,发改价格〔2014〕886号,发改价格〔2017〕1186号,辽财非〔2014〕277号,辽价发〔2017〕61号,辽价发〔2018〕56号,中央、地方1:9分成,财税〔2020〕58号、辽财税〔2020〕383号规定,自2021年1月1日起划转税务部门征收。中央
6区人社局公开招聘事业单位人员考试费50元/科缴入同级国库行政事业性收费。辽财非〔2007〕897号,辽价函〔2008〕58号,辽价函〔2010〕29号,辽发改收费〔2020〕12号规定,收费标准:50元/人﹒科。省级
7北地办事处城镇垃圾处理费 按本价发〔1993〕59号和本除发〔2022〕1号等相关文件执行缴入省市县国库行政事业性收费。计价格〔2002〕872号,辽价发〔1992〕197号,辽政办发〔2010〕13号,按辽价发〔2003〕6号规定,各市县按总额2%上缴省。财税〔2021〕8号,辽财税〔2021〕138号,自2021年7月1日起划转税务部门征收。中央
8明山办事处城镇垃圾处理费 按本价发〔1993〕59号和本除发〔2022〕1号等相关文件执行缴入省市县国库行政事业性收费。计价格〔2002〕872号,辽价发〔1992〕197号,辽政办发〔2010〕13号,按辽价发〔2003〕6号规定,各市县按总额2%上缴省。财税〔2021〕8号,辽财税〔2021〕138号,自2021年7月1日起划转税务部门征收。中央
9高峪办事处城镇垃圾处理费 按本价发〔1993〕59号和本除发〔2022〕1号等相关文件执行缴入省市县国库行政事业性收费。计价格〔2002〕872号,辽价发〔1992〕197号,辽政办发〔2010〕13号,按辽价发〔2003〕6号规定,各市县按总额2%上缴省。财税〔2021〕8号,辽财税〔2021〕138号,自2021年7月1日起划转税务部门征收。中央
10新明办事处城镇垃圾处理费 按本价发〔1993〕59号和本除发〔2022〕1号等相关文件执行缴入省市县国库行政事业性收费。计价格〔2002〕872号,辽价发〔1992〕197号,辽政办发〔2010〕13号,按辽价发〔2003〕6号规定,各市县按总额2%上缴省。财税〔2021〕8号,辽财税〔2021〕138号,自2021年7月1日起划转税务部门征收。中央
11卧龙办事处城镇垃圾处理费 按本价发〔1993〕59号和本除发〔2022〕1号等相关文件执行缴入省市县国库行政事业性收费。计价格〔2002〕872号,辽价发〔1992〕197号,辽政办发〔2010〕13号,按辽价发〔2003〕6号规定,各市县按总额2%上缴省。财税〔2021〕8号,辽财税〔2021〕138号,自2021年7月1日起划转税务部门征收。中央
12牛心台办事处城镇垃圾处理费 按本价发〔1993〕59号和本除发〔2022〕1号等相关文件执行缴入省市县国库行政事业性收费。计价格〔2002〕872号,辽价发〔1992〕197号,辽政办发〔2010〕13号,按辽价发〔2003〕6号规定,各市县按总额2%上缴省。财税〔2021〕8号,辽财税〔2021〕138号,自2021年7月1日起划转税务部门征收。中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