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msqrmzf-2022-01705 | 发布机构: | 明山区人民政府 |
信息名称: | 2021年明山区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清单 | 主题分类: | 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清单 |
发布日期: | 2021-07-25 | 成文日期: | 2021-07-25 |
废止日期: | 文 号: | ||
关键词: |
2021年明山区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清单
序号 | 部门 | 项目名称 | 收费标准 | 管理方式 | 文件依据及说明 | 立项级次 |
1 | 区水利局 | 1.水资源费(对农民生活和生产用水免收) * | 已开征水资源费征收标准 (一)一般地下水取水征收标准:居民生活和自来水公司取水每立方米0.35元;非居民取水每立方米0.7元;特业取水每立方米4元。 (二)保护区和管网区地下水取水征收标准:居民生活和自来水公司取水每立方米0.8元;非居民取水每立方米1.2元;特业取水每立方米10元。 (三)地热水、矿泉水取水征收标准:居民生活取水每立方米1.2元;非居民取水每立方米2元;特业取水每立方米10元。 (四)地表水取水征收标准:居民生活和自来水公司每立方米0.2元;非居民取水每立方米0.5元;特业取水每立方米4元。 新开征水资源费征收标准 (一)水利工程取水征收标准:每立方米0.05元。 (二)水电站取水征收标准:装机容量50兆瓦以上(含本数)每千瓦时0.008元,装机容量50兆瓦以下每千瓦时0.005元。 (三)疏干排水取水征收标准:直接排放每立方米0.1元,再利用每立方米0.2元。 | 缴入中央省市县国库 | 行政事业性收费。《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00号),价费字〔1992〕181号,财预字〔1994〕37号,财综〔2003〕89号,发改价格 〔2009〕1779号,辽政发〔2010〕18号,省政府令第234号(2009年7月11日发布),辽财综〔2004〕67号,辽财发〔2009〕546号。省、市、县具体分成比例按辽财发〔2009〕546号执行,按财综〔2010〕57号文件规定,对中小学校 “校舍安全工程”予以免征。按财预〔2017〕28号规定,2017年7月1日起列入国有资源(资产)有偿使用收入管理。 | 中央 |
2.水土保持补偿费 * | 1、对一般性生产建设项目和开采矿产资源建设期间,按征 占用土地面积一次性计征,收费标准每平方0.5-1.0元,其中林地(无工程果园)1.0元、疏林地0.8元;草地、荒地林草覆盖率70%以上的1.0元、70%-30%的0.8元、30%以下的0.5元;耕地为0.5元;河滩、海滩及扰动原有路面、建筑物等0.5元。水利水电工程建设项目,水库淹没区不在水土保持补偿费计征范围之内。 2、开采矿产资源的,开采期间,石油、天然气以外的矿产资源按照产生的废弃土、石、渣量计征,收费标准0.95元。石油、天然气根据油、气生产井(不包括水井、勘探井)占地面积按不超过2000平方米计算;对丛式井每增加一口井,增加计征面积按不超过400平方米计算,每平方米每年收费1.0元。 3、取土、挖砂(河道采砂除外)、采石以及烧制砖、瓦、瓷、石灰的,根据取土、挖砂、采石量按照每立方米0.95元计征。对缴纳义务人已按前两种方式计征水土保持补偿费的,不再重复计征。 4、排放废弃土、石、渣的,根据土、石、渣量,按照每立方米0.95元计征。对缴纳义务人已按前三种方式计征水土保持补偿费的,不再重复计征。 | 缴入中央省市县国库 | 行政事业性收费。《水土保持法》,财综〔2014〕8号,发改价格〔2014〕886号,辽财发〔2014〕277号,中央地方1:9分成,财税〔2020〕58号,自2021年1月1日起,划转税务部门征收,辽财税〔2020〕383号。 | 中央 | ||
2 | 区市场局 |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费 * | 按辽价发【2017】97号文件执行 | 缴入同级国库 | 行政事业性收费。《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财综〔2001〕10号,财预〔2003〕470号,〔1992〕价费字268号,财综〔2001〕32号,财预〔2002〕584号,计价格〔2002〕1346号,财综〔2010〕77号,辽价发[2017]97号。 | 中央 |
注:1.在项目名称后标注“*”号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简称“收费基金”)项目,属涉企收费基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