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发布机构: | 明山区人民政府 | |
信息名称: | 政协本溪市第十三届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关于未动迁户影响合成路通行的提案》(2163号)办理情况的答复 | 主题分类: | 市政协第十三届委员会第二次会议 |
发布日期: | 2019-11-22 | 成文日期: | 2019-11-22 |
废止日期: | 文 号: | ||
关键词: |
政协本溪市第十三届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关于未动迁户影响合成路通行的提案》(2163号)办理情况的答复
张凤梅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未动迁户影响合成路通行”的提案收悉。现答复如下:
关于通往幸福e家路口剩余1户“钉子户”问题,经调查,该户系本溪市城乡开发公司在建设欧典宏峪小区拆迁过程中遗留的拆迁问题。根据2011年1月19日颁布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第一章总则的第四条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才明确了国有土地的房屋征收工作由县区作为征收主体。而该条例的第五章附则第三十五条规定:“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2001年6月13日国务院公布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同时废止。本条例施行前已依法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项目,继续沿用原有的规定办理,但政府不得责成有关部门强制拆迁”。
在该地区动迁至今,我区并没有参与过该地块的征收补偿工作,如果现在我区对该地区进行征收,下达征收决定,是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的,没有法律的支撑,我区也无法对剩余“钉子户”使用法律的手段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本溪市城乡开发公司于2007年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是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颁布之前依法取得的,因此我区认为,仍应沿用原规定,由当时的征收主体单位负责。同时,请市司法局法制办公室与市政府相关部门研究确定实施主体。
明山区人民政府
2019年11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