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msqrmzf-2022-00118 发布机构: 明山生态环境分局
信息名称: 本溪市馨利石灰石加工有限公司矿产资源开发利用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第二次公告(拟批复意见) 主题分类: 通知公告
发布日期: 2022-01-17 成文日期: 2022-0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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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溪市馨利石灰石加工有限公司矿产资源开发利用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第二次公告(拟批复意见)

发布时间:2022-01-17 09:00:11 【字体:

本溪市馨利石灰石加工有限公司:

你公司报送的《本溪市馨利石灰石加工有限公司矿产资源开发利用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 (以下简称 “报告表") 已收悉。 根据环评结论及专家技术评审意见, 经我局2022年建设项目审查委员会第一次会议研究, 现批复如下:

  一、项目概况

本项目位于辽宁省本溪市明山区高台子街道李堡村。 本溪市馨利石灰石加工有限公司于2018年取得 《本溪市明山区高台子馨利石灰石矿环境影响报告书批复》,开采规模10万t/a、矿区面积0. 27 31km2、开采标高为380m至266m, 矿种为水泥用石灰岩, 并于2018年9月通过《本溪市明山区 高台子馨利石灰石矿竣工保护验收》。2018年11月取得《本 溪市明山区馨利石灰石矿扩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批复。(本明环建审(2018) 024号),设计生产规模为30万t/a,矿区面积0. 4522km2、开采标高为385m至220m, 开采方式为 露天开采, 2018年至2020年该矿未开采。 根据《本溪市馨利石灰石加工有限公司(溶剂用石灰岩)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审查意见书》, 本次扩建项目总投资785万元, 其中环保投资149. 5万元, 环保投资占比19. 0%。 矿区范围由8个拐点组成,面积0. 4522km2 不变,开采标高变更为455m至150m,扩建矿山生产规模,从30万t/a提高至100万t/a, 年采剥总量 275万吨,开采矿种由原水泥用石灰岩变更为熔剂用石灰岩,矿山服务年限为37年。矿山采用由上至下分水平开采, 生产台阶高度10m。项目不另设废石场, 废石直接进入工业场地破碎。 在工业场地建设破碎系统加工生产线, 用于加工全部石灰石矿石(100万t/a)及废石(17 5万t/a)。表土场布置在采矿区内, 闭坑后回用植树造林。 配套建设办 公楼(3669m勹、 变电所、 库房(1000m2)等设施。

本矿山建设符合《辽宁省矿产资源总体规划(2016-2020)》的相关要求,符合《中共辽宁省委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入贯彻落实新发展理念全面实施非煤矿山综合治理的意见》(辽委发(2018) 49号)规定。本溪市自然资源局以本自然储备字笫(2021) 004号, 通过了本项目 矿产资源储量开发利用方案评审备案意见。自然资源局明山分局出具了项目建设不在永久基本农田范围内,不在生态保护红线范围内的说明意见。项目采用清洁生产工艺,实施后能够满足生态环境部门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 在严格落实报告书规定的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 环境风险防控措施和做好周边环境保护工作的前提下,从生态环境角度,同意本项目按照环境影响报告表中规定的性质、规模、地点及环境保护对策进行建设。

  二、项目建设应严格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环 境保护措施和风险防控措施, 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加强施工期环境管理。施工工地周围设置连续、封闭的围挡,工地地面、车行递路应当进行硬化等降尘处理,易产生扬尘的土方工程等施工时,应当采取洒水等抑尘措施;运输砂石、渣土、土方、垃圾等的车辆应当采取蓬盖、密闭等措施,防止在运输过程中因物料遗撒或者泄漏而产生扬尘污染。

(二)严格落实环境污染防治措施。 采取湿式爆破凿岩,生产区应落实洒水抑尘措施, 工业场地和辅助道路应采取地 面硬化和洒水抑尘措施。 移动颗式破碎机应配备收尘装置或 采取洒水抑尘措施, 有效防止采场扬尘污染;破碎系统的破 碎机、 筛分机应建设于封闭厂房内, 配备收尘罩收集经布袋除尘器处理后由排气筒排出;生产系统的物料运输采用皮带 输送, 运输设备和廊道应采取有效的密闭措施, 物料装卸设 置在封闭的厂房内, 防止扬尘污染。 运输车辆应覆盖苦布,加强车辆管控,制定运输车辆管理制度,防止车辆运输的货 物遗撒,途径村庄或居民区禁止鸣笛,禁止车辆带泥上路。本项目不设锅炉房和食堂。 大气污染物排放执行《大气污染 物综合排放标准》 (GB16297-1996)二级排放标准。生产区不设置废水排放口,厂区周边设置排水沟,在排水沟末端设置初期雨水收集池(>150m3) , 在原有排土场四周设置截洪沟,截洪沟末端设置淋融溶水沉淀池(>10m汀, 收集回用于洒水抑尘。厂区设置车辆冲洗水池,冲洗废水沉 淀后回用,生活污水经一体化处理设施处理后回用;

(三)有效落实噪声、振动污染。矿山开采采用微差爆破技术,合理安排施工时间,禁止夜间(22:00-6:00)生产,对凿岩、碎磨、空压等设备应选用低噪声设备,并通过消声、减振、 隔振等措施进行处理;矿区入口至临近公路等可视范围区域应落实生态植被防护措施和景观美化,有效降低运输 车辆对周围环境的噪声及扬尘影响,夜间(22:00 - 6:00)禁 止产品运输,厂界噪声应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 标准》(GB12348-2008) 2类要求。

(四)落实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措施。 表土暂存于表土临 时堆场用于后期植被恢复,按照开发利用方案,不用另设排 土场堆放废石、 废土,实现土石零排放,废石全部破碎后作为产品外售,除尘灰回收后外售综合利用,生活垃圾、含油抹布手套环卫部门统一清运处理,机械维修产生的废矿物油暂存于危废暂存间,并与具备相应处理资质的单位签订危险废物处置协议,做好转运记录,实现无害化处置。

(五)严格按照绿色矿山建设标准落实生态修复计划。落实项目区四周的道路硬化和绿化工程,开采活动结束后,必须对地面构筑物进行全面清理,并对迹地范围进行复垦绿化。露天采场、工业场地、表土堆场、运输递路均采取表土 回覆、表土平整、植被恢复等复垦措施。严格在划定矿区范 围内进行采矿活动,严禁越界开采。

(六)严格落实土壤污染防治措施和环境应急管理措施。

工业场地采取分区防渗措施, 危废暂存间、 初期雨水收集池、淋溶水沉淀池、 车辆冲洗区分别落实防渗措施;办公生活区、 石料堆场落实地面硬化措施。 废石、 表土堆场禁止超高超容量堆存, 应落实挡土墙及排水沟防护措施, 防止山体滑坡和泥 石流造成环境污染。

三、按照并联审批管理要求, 本批复仅对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及所采取的环境保护措施事项进行批复, 项目开工建设前应完善土地、 林业、 水保等行政审批事项。

四、你公司应落实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 建立企业内部生态环境管理机构和体系, 明确人员、 职责和制度, 加强生态环境管理,推进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落实。 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配套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 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

五、项目建成后应按照《排污许可管理条例》取得排污许可,按照《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要求及 时开展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自主验收,环评中的未尽事宜应通过自主验收进一步细化、完善。在本工程投运五年内依法开展项目环境影响后评价工作。

六、本项目建设期及日常环境监督检查工作由本溪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队负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