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msqrmzf-2024-00352 | 发布机构: | 明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信息名称: | 困难家庭高校毕业生申请认定公示 | 主题分类: | 通知公告 |
发布日期: | 2024-07-05 | 成文日期: | 2024-07-05 |
废止日期: | 文 号: | ||
关键词: |
困难家庭高校毕业生申请认定公示
根据《教育部等六部门关于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教财〔2018〕16号);《辽宁省教育厅等六部门关于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辽教函〔2019〕221号);《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进一步促进高校毕业生等青年群体就业创业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辽政办发〔2022〕30号);《关于印发辽宁省公共就业主要业务经办规程(1.0)版的通知》(辽人社规〔2024〕2号)文件要求,对申请困难家庭高校毕业生认定的人员进行公示。公示内容如下:
适用对象
有就业需求且通过市场难以就业的困难家庭高校毕业生(高校毕业生为毕业证书所注日期起5年内,含技师学院高级工班、预备技师班和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类毕业生)。
1.低保家庭毕业生;
2.家庭经济困难的残疾人子女毕业生;
3.脱贫家庭毕业生;
4.防止返贫监测对象所在家庭毕业生;
5.特困人员中的毕业生;
6.残疾毕业生;
7.烈士子女毕业生;
8.孤儿(含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毕业生。
经本溪市明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初审,八一社区高校毕业生李*颐(2105042001****1321),其父亲李*强(2105021973****2413)为低保户,符合申请认定困难家庭高校毕业生初审条件,进行公示。
本次公示期为2024年7月8日至2024年7月12日(5个工作日),公示期内,如对公示结果有异议,请向本溪市明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或八一社区举报。
举报电话: 43214008(明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43589808(明山区八一社区)
本溪市明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4年7月5日